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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印度村有土地上进行造林的体制变化以及对现有森林进行管理的机构建立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些机构叫'集体的或联合的森林管理委员会',以表明这是由政府和村庄对森林保护进行联合管理。然而,这往往造成责权不清的问题。本文对权益的种类,受益者的范畴以及资源本身的生物-物理特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讨论。新建机构与乡村自治委员会(panchayat)这类原有机构之间在社会-政治功能上的重叠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应考虑新设机构与资源本身的生物-物理特性是否吻合。本文对以上两个问题都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