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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女性工作权的立法为照顾女性的生理特点采用特殊保护的立法模式。由于特殊保护的立法模式前提是女性在生理上的不利地位和在社会上的弱者地位,因此这种立法模式实际上强化了传统的分工模式,限制了女性的工作选择权,成为女性平等进入工作领域的障碍,导致女性在工作领域遭遇广泛歧视。特殊保护的立法模式是性别本质主义在女性工作权立法中的反映。这种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福利性保护模式的立法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也与目前国际范围内女性工作权的立法趋势和理念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