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考察东亚其他地区海事立法的主要法域,韩国已于2007年完成本国海商法的修订,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正在进行相关修订工作,其海运立法呈现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大、航海过失免责得以维持以及运输单证多元化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修改时应当顺应此种趋势,将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展为"接收至交付",保留航海过失免责,并且规定海运单以及电子运输记录的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