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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通[2017]69号)为切实提高公证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不断增强公证员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决定在全国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进行公证员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