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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微信功能的强大,微商市场规模也在逐渐扩大。但是在庞大的微商群体中,能够做到自觉诚信纳税的却寥寥无几,所以本论文主要研究了微商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对微商税收征管问题提出了一些试探性的建议,以望微商税收政策能够早日得到健全。本文创新点在于提出一种新型的微商零售模式,可以合理解决微商现阶段存在的一些税收征管的问题。
【关键词】 微商 税收现状 瓶颈 税收征管建议
一、微商发展现状
2011年1月21日,腾讯公司上线了微信软件,该软件一个强大的功能就是可以通过朋友圈来分享生活,通过编辑文字、图片、视频来打造自己的朋友圈,分享、记录生活。腾讯2018年第一季财报公布,截止目前为止,微信使用用户已经达到10.4亿。正是由于微信使用人数众多,存在潜在市场,所以引发了新一轮的创业热潮——微商。截止目前,微商从业人数已超过2000万,微商市场规模超过6500亿元。然而为什么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微商可以发展的如此迅猛呢?
笔者认为主要在于与传统实体店经营、电子商务相比它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四大独特优势:
(一)、显性成本更低。相比传统实体营销,微商无需实体门面,靠的是朋友圈这种虚拟门面,通过在朋友圈进行产品信息推广,这就省去了实体门店的选址、装修成本。同时,因为微商是通过线上进行宣传和交易,无需专门人员照看店面,所以人力成本也得到明显下降。
(二)、隐性成本更低。相比实体店营销,微商投入成本低,仅需几百元就可以开启微商创业之旅。经营风险小,进出壁垒小,可以随意进出这个微商市场。所以让很多有创业梦的人都可以轻易尝试。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现在微商群体会有如此大规模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双份收入。微商可以作为一种兼职来做。微商经营者既可以做一份传统的工作,又可以利用空余时间,通过手机来进行微信营销。相比传统的单一开店,微商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可以获得多份收入。
(四)、便捷的支付方式。相比传统电子商务,微商的支付方式主要靠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以及支付宝支付。而现在的中老年人也都会经常使用微信支付功能,因此微商的这种交易模式也会得到中老年人的青睐,使他们也可以进行线上购物。
正因如此,微商才会发展的如此迅速,市场规模逐渐扩大。但是因为微商这个新起的特殊行业,拥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税收征管方面还面临着一些瓶颈。
二、微商税收征管面临的瓶颈
微商模式主要分为B2C和C2C两种模式,在B2C模式下大部分纳税主体都尽到自觉纳税的义务,所以本论文主要探究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纳税主体不明确。由于目前微商大多并未按照要求进行工商登记,导致微商纳税主体不明确。并且微商的交易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自己囤货自己负责发货的。也有一件代发的,自己无需囤货,只需作为中间商负责宣传即可,发货由上级完场。这就会导致发货人与实际交易活动中的卖方并非为同一人,就会导致税收征管中的纳税主体界限不清。
(二)、交易的隐蔽性。微商是通过朋友圈向消费者展示产品信息,顾客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完成产品支付,产品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快递到顾客手中。整个交易过程都是无纸化的,交易的真实性也有待确定,微商的这种隐蔽性,没有所谓的会计凭证这种最基本的书面材料作为支撑,因此对其的税收征管也具有一定的难度。
(三)、纳税意识淡薄。首先,微商群体中宝妈、大学生居多,大多对国家政策了解不够充分,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的纳税义务。其次,可能出于一种自利心理,故意逃税。
三、微商税收征管建议
微商的迅猛发展一定程度上活跃了市场经济,但是其税收流失问题也严重,需要制定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市场。
(一)、鼓励新零售模式。为了突破微商税收征管遇到的瓶颈,笔者认为政府可以引导、鼓励微商发展一种新的零售模式。
在此销售模式下,所有代理的货均由供应商统一发货,从而供应商内部系统可以查到各代理的进货情况。并且在此模式下,供应商规定产品的统一售价,各代理均以统一售价进行销售。在售价固定的情况下,通过进货数量就可以确定各代理的销售情况。通过供应商将各分散的微商从业者联系起来,并且也便于核算各微商从业者的收入。在该模式下因为各代理进货价均相同,不存在代理差价,所以也便于维护上下代理之间的关系。但是为了上级代理能够对下级代理负责,扶持下级代理的发展,所以需要由供应商来制定合理的激励政策,给予上级代理额外的收益。
为了保障高级别代理的收益,供应商可以将代理的收入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是零售利润,代理零售赚取的售价与成本之间的差额;二是代理佣金,根据二级、三级代理的拿货量,供应商给予一级代理一定比例的獎励,以此来鼓励一级代理;三是团队佣金,将本月一级、二级、三级代理的所有拿货业绩,视为一级代理的团队业绩,根据此业绩供应商给予一级代理一定比例奖励;四是年终分红,根据代理的团队业绩,供应商年终对其进行一定的年终分红。
从税收角度考虑,在该模式下不存在中间商进行货物传递,使得税收核算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根据供应商后台记录的进货量来确认销售额,原则上讲,应该将所有的进货量视为销量,因为产品进来就是为了销售,对于代理自用、赠送等用于其他用途的也视同销售,所以可以将进货数量作为销售量,从而便于核算收入。
在该模式下,仅通过供应商后台数据,就可以获取各代理的销售成本与收入,可以更清楚的识别纳税主体,确定纳税地点等税收要素。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减少税收了征管成本。因此,为了规范微商行业的税收征管,应该鼓励并引导微商行业采用新型模式进行营销。
(二)、试行“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在我国居民自觉纳税意识并不是很强,一部分人出于自利心理会心存侥幸。因此,为了加强微商经营者自觉纳税意识,可以对其试行“纳税人识别号”,每个经营者拥有自己独一无二的“税号”,将纳税识别号与微商经营者的诚信相联系,税务部门根据微商经营者的纳税情况对其进行星级评级,对于按时、主动、诚信纳税的经营者给予较高的星级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展示在微商经营者个人信息栏中,从而来加强大家的纳税意识。当然,一项制度的运行不能单靠一个部门完成,因此也需要工商部门、税务部门以及腾讯公司相互配合来实现该机制的运行。
(三)、制定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背景下,鼓励自主创业。因此,在制定税收政策时要考虑低收入人群,要给他们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不能给予微商经营者过重的负担,否则或许会因此而使他们退出微商市场,从而增加了失业人数的数量。
(四)、加大违法成本。微商行业之所以存在大量的税收流失,是因为惩罚力度不够大,违法成本不高,所以纳税人可以选择性忽略自身纳税的义务。因此,应该树立行业威严,对于偷税行为严惩不贷,从而提高人们的纳税意识。
四、 总结
微商作为当前电子商务的主流模式,对其进行税收政策的研究是有必要的。原因一是为了促进行业的健康,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从而打击伪劣商品的存在。原因二是为了遵守税收公平性原则,微商也是一种销售盈利活动,与实体相比,只是交易形式的不同而已,因此为了保持对实体经营的公平,应该对其进行征税。原因三是为了稳定国家税收收入,微商市场规模庞大,主动纳税者较少,从而带来大量税收流失。
因此,结合微商目前税收征管方面遇到的些瓶颈,本论文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通过一种新零售方式来明确相关税收要素。通过实行纳税识别号,来促使微商经营者自觉、诚信纳税。希望微商税收征管工作能够早日取得成效,早日规范微商市场。
【参考文献】
[1] 黄博深.论微商引发的税收问题.[J].商业会计,2017.
[2] 邹武平.微信“朋友圈”微商的税收征管探讨[J].经济研究参考,2016(65).
[3] 陆心渊,田发.新政过渡期的跨境电商税收征管问题探究——以B2C、C2C模式的零售业务为例[J].中国林业经济,2018(04).
[4] 曹洋.我国C2C电商税收困境及税收征管探索[J].现代商业,2018(15):29-30.
[5] 刘趁. 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作者简介:袁友玲(1993—),女,湖北广水人,湖北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小企业财务主管。
【关键词】 微商 税收现状 瓶颈 税收征管建议
一、微商发展现状
2011年1月21日,腾讯公司上线了微信软件,该软件一个强大的功能就是可以通过朋友圈来分享生活,通过编辑文字、图片、视频来打造自己的朋友圈,分享、记录生活。腾讯2018年第一季财报公布,截止目前为止,微信使用用户已经达到10.4亿。正是由于微信使用人数众多,存在潜在市场,所以引发了新一轮的创业热潮——微商。截止目前,微商从业人数已超过2000万,微商市场规模超过6500亿元。然而为什么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微商可以发展的如此迅猛呢?
笔者认为主要在于与传统实体店经营、电子商务相比它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四大独特优势:
(一)、显性成本更低。相比传统实体营销,微商无需实体门面,靠的是朋友圈这种虚拟门面,通过在朋友圈进行产品信息推广,这就省去了实体门店的选址、装修成本。同时,因为微商是通过线上进行宣传和交易,无需专门人员照看店面,所以人力成本也得到明显下降。
(二)、隐性成本更低。相比实体店营销,微商投入成本低,仅需几百元就可以开启微商创业之旅。经营风险小,进出壁垒小,可以随意进出这个微商市场。所以让很多有创业梦的人都可以轻易尝试。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现在微商群体会有如此大规模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双份收入。微商可以作为一种兼职来做。微商经营者既可以做一份传统的工作,又可以利用空余时间,通过手机来进行微信营销。相比传统的单一开店,微商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可以获得多份收入。
(四)、便捷的支付方式。相比传统电子商务,微商的支付方式主要靠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以及支付宝支付。而现在的中老年人也都会经常使用微信支付功能,因此微商的这种交易模式也会得到中老年人的青睐,使他们也可以进行线上购物。
正因如此,微商才会发展的如此迅速,市场规模逐渐扩大。但是因为微商这个新起的特殊行业,拥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税收征管方面还面临着一些瓶颈。
二、微商税收征管面临的瓶颈
微商模式主要分为B2C和C2C两种模式,在B2C模式下大部分纳税主体都尽到自觉纳税的义务,所以本论文主要探究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纳税主体不明确。由于目前微商大多并未按照要求进行工商登记,导致微商纳税主体不明确。并且微商的交易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自己囤货自己负责发货的。也有一件代发的,自己无需囤货,只需作为中间商负责宣传即可,发货由上级完场。这就会导致发货人与实际交易活动中的卖方并非为同一人,就会导致税收征管中的纳税主体界限不清。
(二)、交易的隐蔽性。微商是通过朋友圈向消费者展示产品信息,顾客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完成产品支付,产品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快递到顾客手中。整个交易过程都是无纸化的,交易的真实性也有待确定,微商的这种隐蔽性,没有所谓的会计凭证这种最基本的书面材料作为支撑,因此对其的税收征管也具有一定的难度。
(三)、纳税意识淡薄。首先,微商群体中宝妈、大学生居多,大多对国家政策了解不够充分,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的纳税义务。其次,可能出于一种自利心理,故意逃税。
三、微商税收征管建议
微商的迅猛发展一定程度上活跃了市场经济,但是其税收流失问题也严重,需要制定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市场。
(一)、鼓励新零售模式。为了突破微商税收征管遇到的瓶颈,笔者认为政府可以引导、鼓励微商发展一种新的零售模式。
在此销售模式下,所有代理的货均由供应商统一发货,从而供应商内部系统可以查到各代理的进货情况。并且在此模式下,供应商规定产品的统一售价,各代理均以统一售价进行销售。在售价固定的情况下,通过进货数量就可以确定各代理的销售情况。通过供应商将各分散的微商从业者联系起来,并且也便于核算各微商从业者的收入。在该模式下因为各代理进货价均相同,不存在代理差价,所以也便于维护上下代理之间的关系。但是为了上级代理能够对下级代理负责,扶持下级代理的发展,所以需要由供应商来制定合理的激励政策,给予上级代理额外的收益。
为了保障高级别代理的收益,供应商可以将代理的收入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是零售利润,代理零售赚取的售价与成本之间的差额;二是代理佣金,根据二级、三级代理的拿货量,供应商给予一级代理一定比例的獎励,以此来鼓励一级代理;三是团队佣金,将本月一级、二级、三级代理的所有拿货业绩,视为一级代理的团队业绩,根据此业绩供应商给予一级代理一定比例奖励;四是年终分红,根据代理的团队业绩,供应商年终对其进行一定的年终分红。
从税收角度考虑,在该模式下不存在中间商进行货物传递,使得税收核算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根据供应商后台记录的进货量来确认销售额,原则上讲,应该将所有的进货量视为销量,因为产品进来就是为了销售,对于代理自用、赠送等用于其他用途的也视同销售,所以可以将进货数量作为销售量,从而便于核算收入。
在该模式下,仅通过供应商后台数据,就可以获取各代理的销售成本与收入,可以更清楚的识别纳税主体,确定纳税地点等税收要素。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减少税收了征管成本。因此,为了规范微商行业的税收征管,应该鼓励并引导微商行业采用新型模式进行营销。
(二)、试行“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在我国居民自觉纳税意识并不是很强,一部分人出于自利心理会心存侥幸。因此,为了加强微商经营者自觉纳税意识,可以对其试行“纳税人识别号”,每个经营者拥有自己独一无二的“税号”,将纳税识别号与微商经营者的诚信相联系,税务部门根据微商经营者的纳税情况对其进行星级评级,对于按时、主动、诚信纳税的经营者给予较高的星级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展示在微商经营者个人信息栏中,从而来加强大家的纳税意识。当然,一项制度的运行不能单靠一个部门完成,因此也需要工商部门、税务部门以及腾讯公司相互配合来实现该机制的运行。
(三)、制定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背景下,鼓励自主创业。因此,在制定税收政策时要考虑低收入人群,要给他们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不能给予微商经营者过重的负担,否则或许会因此而使他们退出微商市场,从而增加了失业人数的数量。
(四)、加大违法成本。微商行业之所以存在大量的税收流失,是因为惩罚力度不够大,违法成本不高,所以纳税人可以选择性忽略自身纳税的义务。因此,应该树立行业威严,对于偷税行为严惩不贷,从而提高人们的纳税意识。
四、 总结
微商作为当前电子商务的主流模式,对其进行税收政策的研究是有必要的。原因一是为了促进行业的健康,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从而打击伪劣商品的存在。原因二是为了遵守税收公平性原则,微商也是一种销售盈利活动,与实体相比,只是交易形式的不同而已,因此为了保持对实体经营的公平,应该对其进行征税。原因三是为了稳定国家税收收入,微商市场规模庞大,主动纳税者较少,从而带来大量税收流失。
因此,结合微商目前税收征管方面遇到的些瓶颈,本论文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通过一种新零售方式来明确相关税收要素。通过实行纳税识别号,来促使微商经营者自觉、诚信纳税。希望微商税收征管工作能够早日取得成效,早日规范微商市场。
【参考文献】
[1] 黄博深.论微商引发的税收问题.[J].商业会计,2017.
[2] 邹武平.微信“朋友圈”微商的税收征管探讨[J].经济研究参考,2016(65).
[3] 陆心渊,田发.新政过渡期的跨境电商税收征管问题探究——以B2C、C2C模式的零售业务为例[J].中国林业经济,2018(04).
[4] 曹洋.我国C2C电商税收困境及税收征管探索[J].现代商业,2018(15):29-30.
[5] 刘趁. 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作者简介:袁友玲(1993—),女,湖北广水人,湖北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小企业财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