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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rn2013年,南通市民陆某将南通市发改委告到法院.此前,原告向被告南通市发改委申请公开“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的立项批文”,被告作出答复并提供了《市发改委关于长平路西延工程的批复》.原告认为“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与“长平路西延工程”,虽只有两字之差,但内容完全不同.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13]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