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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充分听取和吸纳民意的决策机制,需要充分赋予公众民主决策的权利。我国立法目前对公众参与行政决策还只是在单一草拟环节赋予单一建议权的权利配置模式,这既不能保证行政主体在决策的全过程广泛听取民意,也难以促使决策的结果有效吸纳民意。对此,应当有针对性地发展公众民主决策的权利。在广度上,要拓宽公众决策建议权的行使范围,使之在行政决策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能充分运用;在强度上,应在赋予公众决策建议权的同时扩充其他民主权利,以增强公众权利对行政主体决策民主化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