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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闻,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平等商厦物业管理委员会(既业主委员会)与南宁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中,作出了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提起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裁定。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裁定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物业管理及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广泛关注。本刊特刊发此文,就业主委员会制度在物业管理体制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立法改进思路等作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