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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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本文讲述了知识产权的一般常识、我国知识产权法建立的过程和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建立
  
  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人们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967年7月14日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录音制品和广播;(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商标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力。
  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里面规定,知识产权包括:(1)著作权和邻接权;(2)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公开的信息。
  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3)双重性: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大部分知识产权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1883年世界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公约和条约,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我国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布达佩斯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等10多个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或议定书。
  我国知识产权法最初是以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基本框架的。从1989年4月到1996年4月,中美两国之间进行了四次艰巨的关于知识产权的谈判,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发生了重大调整: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2年9月4日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30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对《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第一次修正;紧随其后国务院先后批准出台了这三部法律的实施细则。至此,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于完善。
  知识产权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是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与此相对应设立三个理事会分别负责这三个方面协议的执行。其中《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于1995年生效。它依赖成员国的国家强制力和世贸组织的国际强制力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国际贸易体制的组成部分。与现在所有知识产权的公约相比,TRIPS协议的保护水平是最高的,涉及面也非常广泛。TRIPS协议包括基本原则、最低要求和一般要求三大内容。其中,基本原则要求所有成员国都必须遵守;最低要求是所有成员国国内立法所应达到的最低保护标准;对于一般要求,各成员国则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我国为了加入WTO,2000年8月2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对《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正。通过这些修改,使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与TRIPS协议的要求相接近。
  在我国,目前已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原产地域产品、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具有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趋于完善。
  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我国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有多个部门分别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文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2004年我国成立了以国务院副总理为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
  2005年3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著作权使用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和管理做出了严格而详尽的规范,同时还明确了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著作权人等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责任。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网络用户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进一步泛滥,2005年5月30日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正式实施。
  
  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提高和经济与国际接轨程度的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
  
  1.专利保护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权利继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在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1980年中国专利局成立。1985年4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专利法》,此后相继颁布《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法规,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专利法》两次予以修改,使之不断趋于完善。
  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 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同时,中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专利工作体系,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设立了专利管理机构。中国还建立了5000余人的专利代理人队伍,初步形成了以专利代理、专利信息服务、专利技术转让中介、专利技术评估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体系。
  从1985年4月1日至200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228,49万件,年均增长率达、8.9%。其中国内申请187.44万件,国外申请47.05万件,分别占总量的82%和18%。截至2004年3月17日,中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200万件大关。中国的专利申请总量达到第一个100万件用了15年时间,第二个100万件仅用4年多时间。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35.38万件,比上年的30.85万件增长14.7%。其中国内申请27.89万件,比上年的25.12万件增长11%,占总量的78.8%;国外申请7.49万件,比上年的5.72万件增长30.8%;占总量的21.2%。从1994年到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国际申请7131件,其中2004年受理1592件;国外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15.78万件,其中2004年达3.24万件。
  截至200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总量为125.55万件。其中国内109.33万件,国外16.22万件,分别占总量的87.1%和12.9%;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总量分别为18.54万件、65.12万件和41.89万件,在总量中的比重分别为14.8%、51.9%、33.3%。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予专利权19.02万件,比上年的18.22万件增长4.4%。其中国内专利授权15.13万件,比上年的14.96万件增长1.2%;国外专利授权3.89万件,比上年的3.26万件增长19.2%。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8月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及时组织本系统的专项执法行动,到当年年底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检查产业场所1万多个,检查商品208.15万件。截至2004年底,全国各地专利管理部门共受理专利侵权、专利纠纷案件1.2万件,结案1,04万件,结案率达86.3%。其中,2004年受理专利纠纷1455件,结案1215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3965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案件358件。
  2005年4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启动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的准备工作,并对研究课题采取对外公开招标。为了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相配套,并进一步规范审查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3月启动了《审查指南》的修改工作,预计在2006年4月发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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