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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接受限售股股东委托办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宜的义务是法定的,只要限售股股东在限售期满后提出申请,上市公司董事会便应负有积极协助义务。董事会不予办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宜属公司不作为侵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人住所地、被侵权人住所地、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院对该类纠纷皆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