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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陈亮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是事功学说陈亮的法律思想是以事功学说为基础的,在法律价值观上力陈除弊兴利,改革现行法度。他阐述了“道”与法律的关系,揭示了义理、事功、法度变革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陈亮用功利观点去解释法律的产生和作用,认为人们具有趋利避害的天性,“有所利而为善,有所畏而不为恶”。就是说,人们去做善事是由于有好处,人们不敢去做坏事是由于有畏惧。而法律的产生,正是适应了人们趋利避害的天性的需要。因此,离开事功学说则无法真正认识陈亮的法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