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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费是一种不断变迁的制度,也是中世纪大学作为社会组织的历史见证。在公共薪俸制度建立之前,中世纪大学教师除了获得教会俸禄之外,大部分需要依靠学生所交纳的学费维持生活。中世纪大学学费是一个各种费用的集合体,它主要分成注册费、考试和学位费、课程费、膳宿费等。在不同国家和大学的发展过程中,这些费用的名称和内容虽然有所变迁,但大多保留和沿用下来。学费是中世纪大学的一项基本规章,且每所大学关于学费的基本内容不尽相同。中世纪大学是教师和学生的共同体,在各项费用中,课程费和考试费是给教师教学劳动的报酬,它决定了学费的基本性质。
关键词:学费;学费制度;中世纪大学;教会薪俸;课程费
中图分类号:G64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10(2015)06-0041-08
由于受教会免费教育理念的影响,人们一般以为,中世纪教会大学(Universities of Ecclesiastical)所有教师都可以像教士那样领取圣俸(Benefices),世俗大学(Universities of Secular)教师可以从国王、城市当局或社会团体那里得到报酬,因此学生可以免交学费。[1]181那么,作为一个学术共同体,大学的日常支出如何?它主要依靠何种收入来维持日常运转呢?教徒身份或者城市当局的公共薪水,足以保证大学教师维持生计吗?是不是所有的教师都可以享受到公共俸禄呢?事实令人值得怀疑。而且,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表明,中世纪博洛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Bologna)“教师最初完全依赖学生的学费生活,…… 教师们在契约的束缚下不得不实践着一套缜密的规则,以保证他的学生能够得到与他的学费相匹配的教育。”[2]8厘定学费与学费制度的历史事实,有利于加深我们对中世纪大学的理解与认识。
一、中世纪大学学费的主要影响因素
大学产生之前,西欧各地已经存在大量的教会学校和世俗学校。“本尼迪克特寺院(Benedict’s Monastery)制度几乎创造了唯一的知识和教育的家园,并且创建了欧洲最有权力的教育机构,直到大学发展到取代了它而作为教育手段为止。”[2]10教会督促各个市镇和村庄里的神甫们免费为自己堂区内的教民子弟提供教育。教学就是教士的天职,希望学校对社会每一个人开放,避免把那些贫困学生排除在外;同时也是为了延续宗教课程的时代传统。在神学家的眼里,知识来自“神的启示”,神学是最高的知识,如同皇后一样需要婢女侍奉,哲学和各种世俗的知识就是神学的婢女,寻求和传播关于上帝的知识和以基督为楷模的生活是不可分离的。[3]
教会免费教育理念来源于古希腊柏拉图(Plato)的思想,并通过相关的制度来贯彻执行。在1179年和1215年第三和第四次拉特兰会议(Lateran Councils)上,教皇亚历山大三世(AlexanderⅢ)和英诺森三世(Innocent Ⅲ)命令:每个主教教堂雇佣一名教师或文法学者免费为教堂职员和穷学生任教,每个大主教教堂雇佣一名神学家来教育牧师,教师的工资收入由教堂提供。[4]1219年洪诺留三世(Honrius Ⅲ)在教令(Super Speculam)中指出,“你们白白地得来,也要白白地舍去”。[5] 教令禁止修士和修道教士(Canonici Regulares)学习医学和法律,认为神学教授和学生受到的真正激励不是金钱的资助,而是对他们的事业的欣赏和充分的肯定,医学和法学等世俗学科渴望的是世俗的名利和众人的掌声。针对有些学子在“追逐牟利的知识”(Currunt ad Scientias Lucrativas),一方面,教令要求规定主教们应该选派有为有志者接受神学教育,教会章程要保证职员和学生学习神学,为教会培养神学教师;另一方面,为了帮助教师和神学学习者面临的生活困难,规定教师们在讲授或研习神学的时候,可以连续5年享受神职俸禄但不必到任履行神职义务。1234年格里高利九世(Gregory Ⅸ)《教令集》(Decretals)指出,教会不仅要帮助获得教徒身体所需的食粮,还要为他们提供精神进步的手段,没有父母资助的贫困孩子有权利得到教育,…… 知识是不能作为商品售卖的,违者以买卖圣物罪论处。教师的收入由教会赐予的领地,即牧师薪酬的方式解决。[6] 亚历山大三世还立法禁止校长和其他官员向那些合格的教师颁发授课许可证(Licencia Docendi),以免他们向学生收费。而且,他还启动了一个教育项目,目的是“保护学者的特权,提供财政给学习的人 …… 无论是新建学校,还是原有学校谋求发展,在困难时都可寻求罗马支持和援助”。[7]
教会就是中世纪福利国家,担当了“公共消费”的职能,没有其他机构具有完成这个职责所必要的财富、组织、无所不在的机构和行善的意愿。尽管很多中世纪大学成员被当作教士看待,接受教会的管辖和资助,并且更要受罗马教廷的领导。然而,中世纪大学收取学费的现象还是很普遍。第一,根据拉特兰教堂会议和教义的规定,是教堂学校而不是大学的教师,可以从圣俸中领到五年的工资;第二,教皇们对圣俸的使用只是做出了有利于学者特别是人文学科、神学科学者的规定,而且数量极为有限;第三,世俗大学的教师何以生存?在巴黎大学(University of Paris),12世纪就有文学院教师收费的例证,而且教师也有接受谢礼(Collecta)的习俗。……1270年索邦大学(La Sorbonne)的罗伯特(Robert of Sorbon)断言学生给教师付费,这也许是世俗的神学院教师——世俗教士相对神学家而言遵守宗教法规。1283-1284年文学院教师因为教学收费受到校长的控告而向教皇致歉。[1]193在14世纪的很多证据中,也有学生的控告信中包括领薪俸者不得收费。[8]130在博洛尼亚大学、那不勒斯大学(University of Naples)或者其他世俗大学,在职教师如果没有足够的薪水就可以收学费,还可以自发地接受学生的礼物和捐赠。面对富裕的学生,神学院的教师尽管领取圣俸,但就像教士可以离开教堂、世俗教师受到教皇特殊恩惠一样,也可以接受学费。一个富有的地方会促使大学选择它作为其所在地。因此,在那些贵族和富有的资产阶级子弟经常就读的大学,主要是在欧洲南部从奥尔良(Orleans)、博洛尼亚直到萨拉曼卡(Salamanca)的大学,私人服务而不是学院制的服务的市场,理所当然要比阿尔比斯山北部(Northern Alps)的学舍或学院制大学更大。对于中世纪的学者来说,求学绝对是一项风险投资。选择教师或学院,加入民族团,衣食住行,他们要为此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他们的学业可能会由于种种突发情况而被迫中断——父母或资助者去世,老师晋升为主教,房东上涨房价,财务遭到抢劫。他们可能生病,也可能负债。当时大学生活的一个事实,人们倾向于实用的专业技能,如医学和法学,神学和以神学基础的文学受到负面的影响。中世纪的教会及思想家们显然难以对此采取完全的禁令,于是只有慢慢地植入一种道德约束的力量,期待将学费价格控制在教会的精神和世俗统治秩序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内。 不过,针对教堂学校的教会教义还是对大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首先,尽管实践上并没有产生理想中的效果,为贫困学生提供免费教育的理念得到认可和传颂;其次,法学家关于受俸教师不能索取只能接受礼物的见解,在意大利大学“学费不能交给领取公共薪俸教师”的原则中得到体现。[9]143最后,大学教师的公共薪俸制度在世俗机构支持下逐步建立,学生可以少交或免交学费。城市行政长官越来越多地担负起选择教师和契约谈判的责任,市政当局给予大学教授的教学津贴按不同学科逐渐展开,较早拥有受俸教授席位的系科包括文法学、物理学以及格式学,随后哲学、天文学、医疗实践以及自然哲学也纷纷拥有了本学科的受俸教授。[10]125
二、中世纪大学学费的基本内容与制度形式
中世纪大学学费是一个各种费用的集合体,主要分成注册费、考试和学位费、课程费、膳宿费等。学费制度的内容和形式有多种,且学费额度大小不一。这些学费制度虽然后来在不同国家和大学的发展过程中历经变迁,但大多保留和沿用下来。
(一)注册费
一个求学者,首先要去面见希望获得其指导的教师,向他详细介绍自己的籍贯、家庭、经济状况、学术兴趣、人生目标等。如果教师同意接收,就让他与自己一道前往校长(Rector)那里办理相关的入学注册手续(Matriculation),教师那里有学生的注册名单(Rotulus\Cedula\Matrcula\Magistri)。注册手续意味着学生与大学开始建立起法律和经济等利益关系,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中世纪大学的各种特权属于正式加入社团的人员,只有办理了各种注册手续者才算作是正式的大学成员。早在1215年教皇特使库尔松(Robert De Courcon)给巴黎大学颁布的《大学章程》中明确规定:没有在一名教师那里登记的话,任何人都不被视作一名学生。[11]此后这项规定在教皇格列高利九世颁布的诏书里再次被加以重申。[12]242-243如果学生完成了入学宣誓、交费和注册等手续,就算正式入学了。这里有科隆大学(Univerisitaet zu Koeln)的一份标准注册表,上面记录着每位注册者所交的学费情况[13]320:
某某学生姓名为○○○;来自何地的○○教区,生于○○年;进入科隆大学时满○○岁,在○○学部学习;该生按照要求已经举行了入学宣誓,并交纳了入学费○○元。
注册费主要用来支付大学及其部门进行学生登记和入学工作所需的开销,大致分为三类:第一,学生必须办理的入学注册费(General Rectoral Matricula Fee)。这项费用一部分进入大学的库房或金库(Treasury),另一部分主要进入校长及其助手的囊中,以补偿他们在办理入学宣誓和收费过程中的辛劳。第二,学生学习所属学部的注册费(Faculty Matricula Fee)。巴黎大学早期,它以两种组织形式基本固定下来,一种是以学生原籍和语言为标志的四个“民族团”(Quatre Nations),一种是以学科为特征的四个学院(Quatre Facultés);[14]143第三,学生所属同乡会的注册费(Nation Matricula Fee)。同乡会新进会员的会费——根据不同的情况,从5-16索里迪(Solidi,一种古罗马货币)不等。会费用于行会日常支出,通常指宴饮或者宗教活动中,其大致包括以下几种:行会成员或者主礼教会人员(Offciating Clergy)的消费,唱诗者在宴会上的红酒或香料消费;游行所用的蜡烛;扶贫济困的慈善捐款以及其他虔诚行为——如向圣菲尔米安修道院教堂(Conventual Church of SFirmian)偶然性的捐赠圣衣或装饰物的花费、为了营救那些不幸被投入主教监狱中的患难会友所产生的支出等。[15]397在博洛尼亚大学,新生入学费用总计为12古罗马币。此外,许多大学还存在一种“勒索”性收费,即老生向新生收取的“入门费”(Entrance Fee)。
一方面,大学章程明确规定,对那些有身份和地位者(特别是高级教会人士)要多收点费,有些还要求他们提供各种捐助。多交费者或按校方要求及时交纳全部费用者,入学后便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特权和好处。1490年威廉斯大学(University of Valence)这样规定: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个月内交纳一定费用。具体数额因家庭经济状况而定,特别富裕者交3弗罗林(Florin),较为富裕者交2弗罗林,普通学生交1弗罗林,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则可以不交此项费用。[14]148另一方面,校长根据有关情况可以决定是否免除学生学费。一是针对那些特困学生,即根据“教会法”规定的有关特权给予免除;二是特殊地位的权贵者和高级教士,他们的到来能给大学方面带来很大声望和社会利益。大学虽然普遍对贫困学生持救济和优惠态度,但条件颇为苛刻。弗莱堡大学(University of Freiburg)保留着《费用评估手册》,其中就规定控制贫困学生入学;在爱尔福特大学(Universit Erfurt),“谁的学费也不免(Nulli parcere)!”这条规定一直被严格执行。[15]407
(二)课程费
学生在读时间连续而漫长,课程费是一项长期性支出。14世纪剑桥大学(University of Cambridge)国王学舍(Kings Hall)的章程规定,14岁为最低入学年龄;牛津大学(University of Oxford)新学院(New College)则规定,未满15岁不能入学。意大利境内的大学入学年龄要晚些,估计在18-25岁之间。在巴黎大学,文学院的入学年龄基本上是15-17岁,文学院的学习至少6年,年满21岁者才有资格担任该学院的教师;神学院的学习需要8年,学位考试对年龄的要求是35岁。[10]125在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部的学习年限为5-10年。14世纪时,海德堡大学(University of Heidelberg)规定:学生必须在21岁以前取得七艺学院的硕士学位,否则将取消其学习资格。 最初,课程费由师生口头或契约商定。在一般的情形下,教授们会雇佣两到三个学生代表自己与学生组织商讨课程讲座的费用问题。有时规模较大的学生组织也会直接自行制定课程讲座酬金,然后再去招聘教授,需要支付的费用则由集体内部分摊。关于讲座酬金,师生双方并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价格和水平。即使博洛尼亚那些最博学、最具声望的教授,也会像菜市场的小贩一样娴熟的、毫无贵族风范地与他们的学生就课酬进行讨价还价。从学生角度看,他们并不乐意缴纳学费和各种捐助,而且交纳的费用均是屈指可数的,教师会对此而表示不满。例如,著名的法学家、受人尊崇的雷德(Oudolf Reid)就曾在自己一系列的课程讲座结束后,公开宣布自己下一年将不再举行下午的特别讲座,理由就是学生们未能如约支付报酬。他哀婉地感言,“我不想提供额外的专业课,因为学生不是好好付钱的人,他们希望长知识而不想付钱,正如俗话说的‘人人愿意增长知识,谁也不愿为此付出点代价’。”[16]93
后来,大学在章程里明确规定了学生需缴纳课程费。根据国王胡安一世(Juan I de Castilla)于1392年颁布的法令,对法学专业的主讲教授而言,有钱学生每次听讲座需交纳40镑,“中间阶层的学生”要交20镑,穷学生则只交10镑。[15]237并且,大学对不同课程有不同的教学安排,其中反映了教师身份的差别。总体而言,资深教授(Dcotor)承担主干课(Letture Strsordinarie),他们根据所承担的不同课程来收取课时费(Colleta),部分教授还可能享受到来自公共税金的俸禄;硕士—学生(Baccalaureus)承担辅修课(Letture Ordinarie)(包括速修课),它是为了课后进行复习而强化的训练。辅助课一般没有报酬,他们所能够获得的就是向学生收取教学场所或建筑物的租金。博洛尼亚大学规定,学生必须向自己的老师交纳12索里迪。逻辑学的教授收取学生的课时费不能超过40博洛尼亚币,文法教师的上限则是30博洛尼亚币。医学讲座教授的费用比文法讲座要低一些,其收费上限甚至只有20博洛尼亚币,这种情形的发生大概是因为医学讲座可以容纳更多的听众,而学习文法的每个男童都需要教师进行“单独指导”。[14]113相对而言,文法教师的生财之道似乎要多元一些,因为他们还可以通过为学生提供住宿而从中谋利,当然这种不能强求。与上述系科的收费标准不同,哲学教授的讲座费并不遵循每年一度的固定收费政策,而是按讲座数量进行收费,不同课程的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最低的《经济学》(Oeconomica)只收取5博洛尼亚币,最高的《动物篇》(De Animalibus)则需要40博洛尼亚币。各个系科的教授,无论是受俸教授抑或一般教授,收取学生授课费用的额度都受到学生公会章程的限定。[9]143
大学对课程安排有严格的规定,以保证教学秩序。奥尔良大学(Univerité d’Orléans)章程中就明确规定了席位费的级别:第一排要交10先令(Shilling),第二排6先令,第三排4先令,之后各排都是2先令,如果某位学生很穷就可以不交,由此可见,穷学生是没有机会坐到前四排座位的。[17]为了保证大家遵守授课时间,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必须在钟声敲响之时立刻离开教室,否则将会被处以10罗马币的罚款。教师未经许可不得无故缺席,即使只有一天的时间,如果他想离开城镇的话,他必须交纳保证金以保证他按时归来。如果在常规讲座(Regular Lecture)上,他不能保证至少有5名听众的话,也将受到罚款。[14]153
(三)考试与学位费
从目前搜集到的资料来看,中世纪大学最早有关考试费的法令规定是在14世纪上半期,并且都具有充分的理由。[8]132但关于考试费的文件,大学往往会受到教皇等外部压力的阻扰,时常处于不确定和变化之中。到15世纪时,学生交纳考试费在大学中普遍存在,首先是给教区执事和大学,然后是给教授。在博洛尼亚大学,申请人需要宣誓表明自己符合所有法定条件,并按照执政人的安排交付考试所需的费用以及招待执政人、监考教师与在场同学等所需的开支,然后才能获得执政人的准许从而拥有了参加考试的资格。
早期考试分为两种:公共考试(Public Examination)与私人考试(Private Examination)。公共考试是为取得学位,即获得硕士—学生的身份,通过该项考试表示拥有指导学生学习的基本能力,可以边学边教的一种身份;私人考试是为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即获得博士身份所要求的最终考试,表示“学问的修炼”才算结束。[13]322学位费比获得“资格证”本身花费多得多,特别是与之相关的礼物和庆典支出更为可观。考试费用依照科目而定,并随时代而变化。教会法考试费用最高,市民法、医学和教养诸学科的考试费用依次递减。学生如果不能交纳考试费用,考试可以延期,以便学生有时间四处筹款。拥有“教师资格证”者,还需要加入教师行会并得到教授们的承认和祝福,才能被称为“教师”,从事教学活动。
考试与学位费关系到入职,对老师和学生两者都很重要。在学院甚至大学之间,学位花费各不相同,如图卢兹大学(University of Toulouse)法学教师资格比神学花费更少,但是比文学和医学更多。在学生方面,它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容易使其背上债务。依照大学早期的入会习俗,新晋升的教师向自己的前辈同事、持权标人以及授予庆典的其他官员馈赠诸如长袍之类的礼物是十分合乎规矩的行为。《欧洲大学史》中这样描绘:随着时间流逝,原来需要赠送的礼品现已折合成等价的现金。与此同时,他们仍然向行会中的一些同事赠送数量统一、颜色各异的衣料。除了正常的花费之外,按照常规他们还需要特别为各位参与自己学位典礼的贵宾准备一些小礼品。真正的大宗消费是,新教师接下来一般都要准备一场招待本院同事以及大学好友的宴会。[15]467祝福宴的费用非常可观,由本人负担。为了在教师行会中结交更多的朋友,人们往往不惜花费大量金钱把宴会弄得体面些,有的人以致负债累累。身价阔绰的刚得到晋升的教师,有时甚至还会在自己的宴会上为大家准备乐队演奏或体育竞赛。 如果我们把考试与学位费与各行职业劳动工资做一比较,可以衡量一下它的开销到底有多大。在图卢兹大学,一个法学博士学位的开销与工匠约100-140天的工资相等,而在阿维尼翁大学(Université d’Avignon et des Pays de Vaucluse),几乎达到工匠一年的工资薪水。[18]对贫困学生说,这意味着有巨大的困难添加到他们的头上,而来自贵族子弟和较好社会地位家庭的子弟却可以承受。通常情况下,文法学院的学生要学习2年才能取得学士学位,攻读硕士学位再需要花2年半的时间。由于当时的学费昂贵,中途辍学的人数较多。学生能够坚持攻读硕士学位的只占少数。如果硕士要想在神学院取得博士学位,至少还要读12年书,要想获得法学院或医学院的博士学位,也得要花去6年的时间,最后能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寥寥无几。[12]250
(四)膳宿费
最早时候,大学并没有固定的场所,教师们在私人庭院或者租赁屋舍授课,外地学生只能租住在城市居民或教师家里。在早期教师行会中,学者租住屋舍的租金一般都是由仲裁人和税务官共同决定。大学负责屋舍租赁事宜的共有4位仲裁人,其中两位是由学者团体任命,另外两位则由市政厅任命。而在巴黎大学,1282年的房租委员会共计8名成员,房东代表2人,大学方面的代表6人,其中基础学部4人,皆是教师且分别代表四个同乡会,神学部2人。[19]67在博洛尼亚、巴黎、牛津、剑桥等地,都形成了通过大学和市民双方代表来参加的委员会的方式来商讨并确定房屋价格。一般来说,经过委员会的商定之后的价格通常要维持至少一年或以上。
学生往往都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来租借不同的房屋。据记载,1269年前后,最便宜的房子价格是每年30博洛尼亚里拉(Lira相当于今天的210里拉);最昂贵的则是130博洛尼亚里拉(相当于今天的910里拉)。[15]292-294大多数情况下,房租里已经包含了一定程度的伙食费,如果租金较高,很可能其中已经包含了若干的附加实惠(比如是否能够偶尔吃到肉食)。有的契约里面记载得非常具体:房主保证向房客提供食宿,即每天早上可口的面包和美味的葡萄酒,晚上食物得有肉。星期天晚饭与平时一样,但是,早饭除了面包和葡萄酒之外,还得有肉。葡萄酒每天一次,不得兑水。冬天提供暖气,还要提供一名帮助搬运上课用的东西,然后再搬回来的仆人。所有这些项目另外需交纳50博洛尼亚“小里拉”(等于今天250里拉)。[20]113这也与所付租金的多少有直接关系。在1368年至1500年之间,神圣罗马帝国(Sacrum Romanorum Imperium Nationis Germanicae)的大学文学院和神学院学生每人每年的食宿费大约是12弗罗林,后来增加到20弗罗林以上。当然,相比于那些有钱的学生,这是个较低的标准,因为他们每年的零用钱至少都是50弗罗林。[20]115
除了租房饮食之外,学生还需要购买衣服、鞋子、被子床单、个人洗漱和美容保洁等日常用品。生活中还有用于保管和租赁的费用,还有往返学校的交通旅费、书信往来的邮资,各种各样的休闲活动和娱乐支出等。[10]132另外,学习需要燃料取暖和照明蜡烛,给教师和学监的费用,用于某些特殊场合的开销,比如说参加庆典、大学特使的盛装游行,或者被列入教皇祈祷活动的花名册等,这些形形色色的开销也不少。对于普通家庭的学生来说,要想在大学中觅得机会以求生存之地,最主要的困难在于是否能通过兼职获得相当的经济来源——做抄写员或打字员,教授的助手或者家庭教师,以应对生活开支。
三、中世纪大学学费的性质与功能
在公共薪俸制度建立之前,教师除了获得教会俸禄之外,主要依靠学生所交纳的学费维持生活。学费制度的形成和完善,是中世纪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外在要求,也是大学组织功能和制度创新的结果。
(一)建构组织制度,是大学作为一类社会组织的历史见证
无论是教师大学还是学生大学,都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行会,大学的兴起只是11世纪和12世纪横扫欧洲城市的更大的社团运动的一个波浪而己。[19]148中世纪行会具有的基本特征是,行会成员虽然与自给自足的农民仍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生产规模较小,基本上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等,但前者追求的是交换价值,后者追求的却是使用价值(推行货币地租后情况有所变化),由此决定了他们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因此,行会经济己经脱离了自然经济的轨道,具有交易的性质,步入商品经济的范畴。[21]城市的复兴与商业的发展,增强了人们利润观念和商业意识,传统的宗教经济伦理与新兴的商业思想的矛盾变得日益尖锐。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公平交易价格实施的实践也越来越脱离理论界定的指导原则,逐渐地回归市场本质意义上来。
市场对一种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和交易是个体之间还是在组织或公共团体之间进行,受经济发达水平的影响。[22]如果把师生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那么教与学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交易关系。教师和学生之所以能够聚集到一起,学费充当了重要的货币媒介作用。从教师个体到教师团体(Universitas),从教师团体到教师行会;或者,从学生个体到学生团体(Collegium),从学生团体到学生行会,学费作为一个教育市场中的概念和商品交换中价值的表现形式,不仅让人们有可能脱离教会免费教育理念的羁绊,而且使中世纪大学不断地以世俗化组织——行会(Guild)这种形式建立起来,正吸引着大量的来自四面八方的学者。而且,当时大学大多带有职业性,即使是逻辑学和辩论术的训练,也会带有浓厚的功利和实用色彩,被看做是适合于大多数职业活动的基本的准备。[2]262
中世纪大学通过注册费、考试费、教师的谢礼、学位授予仪式的入职费等一系列的经济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严密的规则,这个规则的价值就在于以最有效的制度方式对社会阶层进行区分,并维护这种区分的稳定。[23]从而,学费制度可以有力地证明:第一,大学是社会的产物——知识生产力——而非纯粹“精神的产物”。第二,大学是享有特权的学术团体,虽然收费深受教会影响,但它是大学的一项基本权力。 (二)稳定师资队伍,促进教师群体与职业社会化
中世纪教师称谓有这样几种:“Magister(Master)”,“Doctor”和“Professor”。他们之间基本上没有区别,都指具有授课准许证的教师,特别是指那些有突出才能并享有声誉的专业教师。[24]授课准许证是大学最为久远的学位,也是学位的唯一起源,还是一种从业资格的凭证——持证者开始进入教师行会并得到社会认可[16]55:
12世纪的城市知识分子觉得自己实际上就像手工工匠,就像同其他城市市民平等的专业人员。他们的专业是“自由艺术”。……它是教授们的专长,就像盖房子的木匠及铁匠的专长。
因此,教师认为出售知识就像手工工匠出售自己的生产产品一样,“就像那些商人,那些‘出售时间的人’,而他们是‘出售文字的人’”。[16]56学生的利益、管理者的期望,以及教授们获取额外收入的合理性,成为教师们把教学从公共的、免费的,向收取课酬的私人教学转变的动力因素。
在很多世俗大学中,教师们并不在拉特兰会议教义要求的范围之内,也没有城市当局或王权提供薪水,开始是按照习俗后来是按照法令从学生那里收取学费的。[25]大学教师的经济收入与生活状况,跟每个人在教师竞争中的实力和声望密不可分。在数量庞大的文法教师中,多数教师的实际生活相当困难,这很大程度上是由当时人才市场的供需关系决定的。一名文法教师能否招收到足够多的学生是教师们生存竞争的第一要务。一般来讲,掌握医学知识和法学知识的教师,享有更高的地位和更多的资源,他们的收入多样化,不仅可以享受教会和城市当局的公共俸禄,获得其他庇护者的资助和捐赠,也可以向学生征收各种费用,法学教师还可能在教学之余为社会提供一些专业性咨询服务。这部分教师在社会上享受非常高的荣誉和地位,很容易就能进入特权阶层。当商业利润、资本运用、放款取息也逐渐地被社会接受成为合法的商业行为,教师们也经常违反教会的禁令参与到日益复兴的经济活动中来。[26]教师不仅要求学生为听课付钱,而且费用越来越高,这固然与他们免税等特权的取消和经济义务的增长有关系,也与他们的腐败欲望有关。[27]大学开始出现了教师和学生群体的分化,这种分化的结果就是教师之间开始出现不平等。
(三)吸引学生参与,满足人们知识和精神信仰空间重建的需要
大学诞生之前,欧洲人精神信仰教化的资格一直是由基督教持有,而建立在具有自治、自由特征的欧洲城市里的中世纪大学,成为了知识活动的中心,将精神信仰教会的资格掌握在自己的手中。[28]
中世纪大学鼓励富裕的学生多交学费,根据所交学费多少给予他们一些特别的照顾。贵族和富有的阶层子弟,即那些立志成为辩护律师或者法官的人们,他们经常就读的大学,主要在任何罗马法或多或少被当地世俗法庭所认可的地方——如意大利、法国南部、西班牙、德国以及苏格兰。[29]同样,在经济活动与政治生活富有活力的意大利诸城,自然更需要那些富有成效的知识,需要能够对社会生活进行有效管理的科学——换句话说,就是那些能够为最严格意义上的“社会文明”做出贡献的知识。[14]71-72
大学对贫困生进行资助,吸引和留住那些学业优良的学者。中世纪大学在14世纪发展出一种教会奖学金制度(Rotuli Nominandorum),每年大学各系科向教皇呈递一份需要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制订时既考虑学生的品行能力,也考虑他们的经济状况,以拥有学位者优先,拥有学位而授课者更优先。一旦教会有带俸职位空缺,他们可以在教皇的支持下申请。[19]275有些享受奖励教育神职俸禄的教士并没有前去就学,而是转移到没有学校或没有合适学校的地区。在这种情况下,教皇命令,该教士其实犯有欺诈罪,应该取消他的俸禄和离职就学的许可。[30]奖学金制度的建立,使得学费制度诞生伊始便充满了浓浓的人文关怀。而且,因为有这些学费资助,中世纪大学才能坚定地坚持某些教义,教学团体的成员构成更多地受到教义和探索知识的欲望所采取的特殊形式的影响,而较少受到社会出身和职业利益的影响。
总之,我们对于中世纪大学学费甚或经济状况了解极少,这恐怕在于:第一,大学身处和历经的环境遭受破坏且不断变迁,有关清晰和完整的资料难以留存下来;第二,学费涉及学生和家庭的隐秘之处,在历史资料中难觅线索;第三,来自于人们意识深处的偏见和漠视。大学是知识和精神的产物,而学费只是“物质的东西”,难以引起研究者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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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芊)
关键词:学费;学费制度;中世纪大学;教会薪俸;课程费
中图分类号:G64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10(2015)06-0041-08
由于受教会免费教育理念的影响,人们一般以为,中世纪教会大学(Universities of Ecclesiastical)所有教师都可以像教士那样领取圣俸(Benefices),世俗大学(Universities of Secular)教师可以从国王、城市当局或社会团体那里得到报酬,因此学生可以免交学费。[1]181那么,作为一个学术共同体,大学的日常支出如何?它主要依靠何种收入来维持日常运转呢?教徒身份或者城市当局的公共薪水,足以保证大学教师维持生计吗?是不是所有的教师都可以享受到公共俸禄呢?事实令人值得怀疑。而且,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表明,中世纪博洛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Bologna)“教师最初完全依赖学生的学费生活,…… 教师们在契约的束缚下不得不实践着一套缜密的规则,以保证他的学生能够得到与他的学费相匹配的教育。”[2]8厘定学费与学费制度的历史事实,有利于加深我们对中世纪大学的理解与认识。
一、中世纪大学学费的主要影响因素
大学产生之前,西欧各地已经存在大量的教会学校和世俗学校。“本尼迪克特寺院(Benedict’s Monastery)制度几乎创造了唯一的知识和教育的家园,并且创建了欧洲最有权力的教育机构,直到大学发展到取代了它而作为教育手段为止。”[2]10教会督促各个市镇和村庄里的神甫们免费为自己堂区内的教民子弟提供教育。教学就是教士的天职,希望学校对社会每一个人开放,避免把那些贫困学生排除在外;同时也是为了延续宗教课程的时代传统。在神学家的眼里,知识来自“神的启示”,神学是最高的知识,如同皇后一样需要婢女侍奉,哲学和各种世俗的知识就是神学的婢女,寻求和传播关于上帝的知识和以基督为楷模的生活是不可分离的。[3]
教会免费教育理念来源于古希腊柏拉图(Plato)的思想,并通过相关的制度来贯彻执行。在1179年和1215年第三和第四次拉特兰会议(Lateran Councils)上,教皇亚历山大三世(AlexanderⅢ)和英诺森三世(Innocent Ⅲ)命令:每个主教教堂雇佣一名教师或文法学者免费为教堂职员和穷学生任教,每个大主教教堂雇佣一名神学家来教育牧师,教师的工资收入由教堂提供。[4]1219年洪诺留三世(Honrius Ⅲ)在教令(Super Speculam)中指出,“你们白白地得来,也要白白地舍去”。[5] 教令禁止修士和修道教士(Canonici Regulares)学习医学和法律,认为神学教授和学生受到的真正激励不是金钱的资助,而是对他们的事业的欣赏和充分的肯定,医学和法学等世俗学科渴望的是世俗的名利和众人的掌声。针对有些学子在“追逐牟利的知识”(Currunt ad Scientias Lucrativas),一方面,教令要求规定主教们应该选派有为有志者接受神学教育,教会章程要保证职员和学生学习神学,为教会培养神学教师;另一方面,为了帮助教师和神学学习者面临的生活困难,规定教师们在讲授或研习神学的时候,可以连续5年享受神职俸禄但不必到任履行神职义务。1234年格里高利九世(Gregory Ⅸ)《教令集》(Decretals)指出,教会不仅要帮助获得教徒身体所需的食粮,还要为他们提供精神进步的手段,没有父母资助的贫困孩子有权利得到教育,…… 知识是不能作为商品售卖的,违者以买卖圣物罪论处。教师的收入由教会赐予的领地,即牧师薪酬的方式解决。[6] 亚历山大三世还立法禁止校长和其他官员向那些合格的教师颁发授课许可证(Licencia Docendi),以免他们向学生收费。而且,他还启动了一个教育项目,目的是“保护学者的特权,提供财政给学习的人 …… 无论是新建学校,还是原有学校谋求发展,在困难时都可寻求罗马支持和援助”。[7]
教会就是中世纪福利国家,担当了“公共消费”的职能,没有其他机构具有完成这个职责所必要的财富、组织、无所不在的机构和行善的意愿。尽管很多中世纪大学成员被当作教士看待,接受教会的管辖和资助,并且更要受罗马教廷的领导。然而,中世纪大学收取学费的现象还是很普遍。第一,根据拉特兰教堂会议和教义的规定,是教堂学校而不是大学的教师,可以从圣俸中领到五年的工资;第二,教皇们对圣俸的使用只是做出了有利于学者特别是人文学科、神学科学者的规定,而且数量极为有限;第三,世俗大学的教师何以生存?在巴黎大学(University of Paris),12世纪就有文学院教师收费的例证,而且教师也有接受谢礼(Collecta)的习俗。……1270年索邦大学(La Sorbonne)的罗伯特(Robert of Sorbon)断言学生给教师付费,这也许是世俗的神学院教师——世俗教士相对神学家而言遵守宗教法规。1283-1284年文学院教师因为教学收费受到校长的控告而向教皇致歉。[1]193在14世纪的很多证据中,也有学生的控告信中包括领薪俸者不得收费。[8]130在博洛尼亚大学、那不勒斯大学(University of Naples)或者其他世俗大学,在职教师如果没有足够的薪水就可以收学费,还可以自发地接受学生的礼物和捐赠。面对富裕的学生,神学院的教师尽管领取圣俸,但就像教士可以离开教堂、世俗教师受到教皇特殊恩惠一样,也可以接受学费。一个富有的地方会促使大学选择它作为其所在地。因此,在那些贵族和富有的资产阶级子弟经常就读的大学,主要是在欧洲南部从奥尔良(Orleans)、博洛尼亚直到萨拉曼卡(Salamanca)的大学,私人服务而不是学院制的服务的市场,理所当然要比阿尔比斯山北部(Northern Alps)的学舍或学院制大学更大。对于中世纪的学者来说,求学绝对是一项风险投资。选择教师或学院,加入民族团,衣食住行,他们要为此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他们的学业可能会由于种种突发情况而被迫中断——父母或资助者去世,老师晋升为主教,房东上涨房价,财务遭到抢劫。他们可能生病,也可能负债。当时大学生活的一个事实,人们倾向于实用的专业技能,如医学和法学,神学和以神学基础的文学受到负面的影响。中世纪的教会及思想家们显然难以对此采取完全的禁令,于是只有慢慢地植入一种道德约束的力量,期待将学费价格控制在教会的精神和世俗统治秩序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内。 不过,针对教堂学校的教会教义还是对大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首先,尽管实践上并没有产生理想中的效果,为贫困学生提供免费教育的理念得到认可和传颂;其次,法学家关于受俸教师不能索取只能接受礼物的见解,在意大利大学“学费不能交给领取公共薪俸教师”的原则中得到体现。[9]143最后,大学教师的公共薪俸制度在世俗机构支持下逐步建立,学生可以少交或免交学费。城市行政长官越来越多地担负起选择教师和契约谈判的责任,市政当局给予大学教授的教学津贴按不同学科逐渐展开,较早拥有受俸教授席位的系科包括文法学、物理学以及格式学,随后哲学、天文学、医疗实践以及自然哲学也纷纷拥有了本学科的受俸教授。[10]125
二、中世纪大学学费的基本内容与制度形式
中世纪大学学费是一个各种费用的集合体,主要分成注册费、考试和学位费、课程费、膳宿费等。学费制度的内容和形式有多种,且学费额度大小不一。这些学费制度虽然后来在不同国家和大学的发展过程中历经变迁,但大多保留和沿用下来。
(一)注册费
一个求学者,首先要去面见希望获得其指导的教师,向他详细介绍自己的籍贯、家庭、经济状况、学术兴趣、人生目标等。如果教师同意接收,就让他与自己一道前往校长(Rector)那里办理相关的入学注册手续(Matriculation),教师那里有学生的注册名单(Rotulus\Cedula\Matrcula\Magistri)。注册手续意味着学生与大学开始建立起法律和经济等利益关系,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中世纪大学的各种特权属于正式加入社团的人员,只有办理了各种注册手续者才算作是正式的大学成员。早在1215年教皇特使库尔松(Robert De Courcon)给巴黎大学颁布的《大学章程》中明确规定:没有在一名教师那里登记的话,任何人都不被视作一名学生。[11]此后这项规定在教皇格列高利九世颁布的诏书里再次被加以重申。[12]242-243如果学生完成了入学宣誓、交费和注册等手续,就算正式入学了。这里有科隆大学(Univerisitaet zu Koeln)的一份标准注册表,上面记录着每位注册者所交的学费情况[13]320:
某某学生姓名为○○○;来自何地的○○教区,生于○○年;进入科隆大学时满○○岁,在○○学部学习;该生按照要求已经举行了入学宣誓,并交纳了入学费○○元。
注册费主要用来支付大学及其部门进行学生登记和入学工作所需的开销,大致分为三类:第一,学生必须办理的入学注册费(General Rectoral Matricula Fee)。这项费用一部分进入大学的库房或金库(Treasury),另一部分主要进入校长及其助手的囊中,以补偿他们在办理入学宣誓和收费过程中的辛劳。第二,学生学习所属学部的注册费(Faculty Matricula Fee)。巴黎大学早期,它以两种组织形式基本固定下来,一种是以学生原籍和语言为标志的四个“民族团”(Quatre Nations),一种是以学科为特征的四个学院(Quatre Facultés);[14]143第三,学生所属同乡会的注册费(Nation Matricula Fee)。同乡会新进会员的会费——根据不同的情况,从5-16索里迪(Solidi,一种古罗马货币)不等。会费用于行会日常支出,通常指宴饮或者宗教活动中,其大致包括以下几种:行会成员或者主礼教会人员(Offciating Clergy)的消费,唱诗者在宴会上的红酒或香料消费;游行所用的蜡烛;扶贫济困的慈善捐款以及其他虔诚行为——如向圣菲尔米安修道院教堂(Conventual Church of SFirmian)偶然性的捐赠圣衣或装饰物的花费、为了营救那些不幸被投入主教监狱中的患难会友所产生的支出等。[15]397在博洛尼亚大学,新生入学费用总计为12古罗马币。此外,许多大学还存在一种“勒索”性收费,即老生向新生收取的“入门费”(Entrance Fee)。
一方面,大学章程明确规定,对那些有身份和地位者(特别是高级教会人士)要多收点费,有些还要求他们提供各种捐助。多交费者或按校方要求及时交纳全部费用者,入学后便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特权和好处。1490年威廉斯大学(University of Valence)这样规定: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个月内交纳一定费用。具体数额因家庭经济状况而定,特别富裕者交3弗罗林(Florin),较为富裕者交2弗罗林,普通学生交1弗罗林,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则可以不交此项费用。[14]148另一方面,校长根据有关情况可以决定是否免除学生学费。一是针对那些特困学生,即根据“教会法”规定的有关特权给予免除;二是特殊地位的权贵者和高级教士,他们的到来能给大学方面带来很大声望和社会利益。大学虽然普遍对贫困学生持救济和优惠态度,但条件颇为苛刻。弗莱堡大学(University of Freiburg)保留着《费用评估手册》,其中就规定控制贫困学生入学;在爱尔福特大学(Universit Erfurt),“谁的学费也不免(Nulli parcere)!”这条规定一直被严格执行。[15]407
(二)课程费
学生在读时间连续而漫长,课程费是一项长期性支出。14世纪剑桥大学(University of Cambridge)国王学舍(Kings Hall)的章程规定,14岁为最低入学年龄;牛津大学(University of Oxford)新学院(New College)则规定,未满15岁不能入学。意大利境内的大学入学年龄要晚些,估计在18-25岁之间。在巴黎大学,文学院的入学年龄基本上是15-17岁,文学院的学习至少6年,年满21岁者才有资格担任该学院的教师;神学院的学习需要8年,学位考试对年龄的要求是35岁。[10]125在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部的学习年限为5-10年。14世纪时,海德堡大学(University of Heidelberg)规定:学生必须在21岁以前取得七艺学院的硕士学位,否则将取消其学习资格。 最初,课程费由师生口头或契约商定。在一般的情形下,教授们会雇佣两到三个学生代表自己与学生组织商讨课程讲座的费用问题。有时规模较大的学生组织也会直接自行制定课程讲座酬金,然后再去招聘教授,需要支付的费用则由集体内部分摊。关于讲座酬金,师生双方并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价格和水平。即使博洛尼亚那些最博学、最具声望的教授,也会像菜市场的小贩一样娴熟的、毫无贵族风范地与他们的学生就课酬进行讨价还价。从学生角度看,他们并不乐意缴纳学费和各种捐助,而且交纳的费用均是屈指可数的,教师会对此而表示不满。例如,著名的法学家、受人尊崇的雷德(Oudolf Reid)就曾在自己一系列的课程讲座结束后,公开宣布自己下一年将不再举行下午的特别讲座,理由就是学生们未能如约支付报酬。他哀婉地感言,“我不想提供额外的专业课,因为学生不是好好付钱的人,他们希望长知识而不想付钱,正如俗话说的‘人人愿意增长知识,谁也不愿为此付出点代价’。”[16]93
后来,大学在章程里明确规定了学生需缴纳课程费。根据国王胡安一世(Juan I de Castilla)于1392年颁布的法令,对法学专业的主讲教授而言,有钱学生每次听讲座需交纳40镑,“中间阶层的学生”要交20镑,穷学生则只交10镑。[15]237并且,大学对不同课程有不同的教学安排,其中反映了教师身份的差别。总体而言,资深教授(Dcotor)承担主干课(Letture Strsordinarie),他们根据所承担的不同课程来收取课时费(Colleta),部分教授还可能享受到来自公共税金的俸禄;硕士—学生(Baccalaureus)承担辅修课(Letture Ordinarie)(包括速修课),它是为了课后进行复习而强化的训练。辅助课一般没有报酬,他们所能够获得的就是向学生收取教学场所或建筑物的租金。博洛尼亚大学规定,学生必须向自己的老师交纳12索里迪。逻辑学的教授收取学生的课时费不能超过40博洛尼亚币,文法教师的上限则是30博洛尼亚币。医学讲座教授的费用比文法讲座要低一些,其收费上限甚至只有20博洛尼亚币,这种情形的发生大概是因为医学讲座可以容纳更多的听众,而学习文法的每个男童都需要教师进行“单独指导”。[14]113相对而言,文法教师的生财之道似乎要多元一些,因为他们还可以通过为学生提供住宿而从中谋利,当然这种不能强求。与上述系科的收费标准不同,哲学教授的讲座费并不遵循每年一度的固定收费政策,而是按讲座数量进行收费,不同课程的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最低的《经济学》(Oeconomica)只收取5博洛尼亚币,最高的《动物篇》(De Animalibus)则需要40博洛尼亚币。各个系科的教授,无论是受俸教授抑或一般教授,收取学生授课费用的额度都受到学生公会章程的限定。[9]143
大学对课程安排有严格的规定,以保证教学秩序。奥尔良大学(Univerité d’Orléans)章程中就明确规定了席位费的级别:第一排要交10先令(Shilling),第二排6先令,第三排4先令,之后各排都是2先令,如果某位学生很穷就可以不交,由此可见,穷学生是没有机会坐到前四排座位的。[17]为了保证大家遵守授课时间,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必须在钟声敲响之时立刻离开教室,否则将会被处以10罗马币的罚款。教师未经许可不得无故缺席,即使只有一天的时间,如果他想离开城镇的话,他必须交纳保证金以保证他按时归来。如果在常规讲座(Regular Lecture)上,他不能保证至少有5名听众的话,也将受到罚款。[14]153
(三)考试与学位费
从目前搜集到的资料来看,中世纪大学最早有关考试费的法令规定是在14世纪上半期,并且都具有充分的理由。[8]132但关于考试费的文件,大学往往会受到教皇等外部压力的阻扰,时常处于不确定和变化之中。到15世纪时,学生交纳考试费在大学中普遍存在,首先是给教区执事和大学,然后是给教授。在博洛尼亚大学,申请人需要宣誓表明自己符合所有法定条件,并按照执政人的安排交付考试所需的费用以及招待执政人、监考教师与在场同学等所需的开支,然后才能获得执政人的准许从而拥有了参加考试的资格。
早期考试分为两种:公共考试(Public Examination)与私人考试(Private Examination)。公共考试是为取得学位,即获得硕士—学生的身份,通过该项考试表示拥有指导学生学习的基本能力,可以边学边教的一种身份;私人考试是为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即获得博士身份所要求的最终考试,表示“学问的修炼”才算结束。[13]322学位费比获得“资格证”本身花费多得多,特别是与之相关的礼物和庆典支出更为可观。考试费用依照科目而定,并随时代而变化。教会法考试费用最高,市民法、医学和教养诸学科的考试费用依次递减。学生如果不能交纳考试费用,考试可以延期,以便学生有时间四处筹款。拥有“教师资格证”者,还需要加入教师行会并得到教授们的承认和祝福,才能被称为“教师”,从事教学活动。
考试与学位费关系到入职,对老师和学生两者都很重要。在学院甚至大学之间,学位花费各不相同,如图卢兹大学(University of Toulouse)法学教师资格比神学花费更少,但是比文学和医学更多。在学生方面,它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容易使其背上债务。依照大学早期的入会习俗,新晋升的教师向自己的前辈同事、持权标人以及授予庆典的其他官员馈赠诸如长袍之类的礼物是十分合乎规矩的行为。《欧洲大学史》中这样描绘:随着时间流逝,原来需要赠送的礼品现已折合成等价的现金。与此同时,他们仍然向行会中的一些同事赠送数量统一、颜色各异的衣料。除了正常的花费之外,按照常规他们还需要特别为各位参与自己学位典礼的贵宾准备一些小礼品。真正的大宗消费是,新教师接下来一般都要准备一场招待本院同事以及大学好友的宴会。[15]467祝福宴的费用非常可观,由本人负担。为了在教师行会中结交更多的朋友,人们往往不惜花费大量金钱把宴会弄得体面些,有的人以致负债累累。身价阔绰的刚得到晋升的教师,有时甚至还会在自己的宴会上为大家准备乐队演奏或体育竞赛。 如果我们把考试与学位费与各行职业劳动工资做一比较,可以衡量一下它的开销到底有多大。在图卢兹大学,一个法学博士学位的开销与工匠约100-140天的工资相等,而在阿维尼翁大学(Université d’Avignon et des Pays de Vaucluse),几乎达到工匠一年的工资薪水。[18]对贫困学生说,这意味着有巨大的困难添加到他们的头上,而来自贵族子弟和较好社会地位家庭的子弟却可以承受。通常情况下,文法学院的学生要学习2年才能取得学士学位,攻读硕士学位再需要花2年半的时间。由于当时的学费昂贵,中途辍学的人数较多。学生能够坚持攻读硕士学位的只占少数。如果硕士要想在神学院取得博士学位,至少还要读12年书,要想获得法学院或医学院的博士学位,也得要花去6年的时间,最后能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寥寥无几。[12]250
(四)膳宿费
最早时候,大学并没有固定的场所,教师们在私人庭院或者租赁屋舍授课,外地学生只能租住在城市居民或教师家里。在早期教师行会中,学者租住屋舍的租金一般都是由仲裁人和税务官共同决定。大学负责屋舍租赁事宜的共有4位仲裁人,其中两位是由学者团体任命,另外两位则由市政厅任命。而在巴黎大学,1282年的房租委员会共计8名成员,房东代表2人,大学方面的代表6人,其中基础学部4人,皆是教师且分别代表四个同乡会,神学部2人。[19]67在博洛尼亚、巴黎、牛津、剑桥等地,都形成了通过大学和市民双方代表来参加的委员会的方式来商讨并确定房屋价格。一般来说,经过委员会的商定之后的价格通常要维持至少一年或以上。
学生往往都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来租借不同的房屋。据记载,1269年前后,最便宜的房子价格是每年30博洛尼亚里拉(Lira相当于今天的210里拉);最昂贵的则是130博洛尼亚里拉(相当于今天的910里拉)。[15]292-294大多数情况下,房租里已经包含了一定程度的伙食费,如果租金较高,很可能其中已经包含了若干的附加实惠(比如是否能够偶尔吃到肉食)。有的契约里面记载得非常具体:房主保证向房客提供食宿,即每天早上可口的面包和美味的葡萄酒,晚上食物得有肉。星期天晚饭与平时一样,但是,早饭除了面包和葡萄酒之外,还得有肉。葡萄酒每天一次,不得兑水。冬天提供暖气,还要提供一名帮助搬运上课用的东西,然后再搬回来的仆人。所有这些项目另外需交纳50博洛尼亚“小里拉”(等于今天250里拉)。[20]113这也与所付租金的多少有直接关系。在1368年至1500年之间,神圣罗马帝国(Sacrum Romanorum Imperium Nationis Germanicae)的大学文学院和神学院学生每人每年的食宿费大约是12弗罗林,后来增加到20弗罗林以上。当然,相比于那些有钱的学生,这是个较低的标准,因为他们每年的零用钱至少都是50弗罗林。[20]115
除了租房饮食之外,学生还需要购买衣服、鞋子、被子床单、个人洗漱和美容保洁等日常用品。生活中还有用于保管和租赁的费用,还有往返学校的交通旅费、书信往来的邮资,各种各样的休闲活动和娱乐支出等。[10]132另外,学习需要燃料取暖和照明蜡烛,给教师和学监的费用,用于某些特殊场合的开销,比如说参加庆典、大学特使的盛装游行,或者被列入教皇祈祷活动的花名册等,这些形形色色的开销也不少。对于普通家庭的学生来说,要想在大学中觅得机会以求生存之地,最主要的困难在于是否能通过兼职获得相当的经济来源——做抄写员或打字员,教授的助手或者家庭教师,以应对生活开支。
三、中世纪大学学费的性质与功能
在公共薪俸制度建立之前,教师除了获得教会俸禄之外,主要依靠学生所交纳的学费维持生活。学费制度的形成和完善,是中世纪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外在要求,也是大学组织功能和制度创新的结果。
(一)建构组织制度,是大学作为一类社会组织的历史见证
无论是教师大学还是学生大学,都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行会,大学的兴起只是11世纪和12世纪横扫欧洲城市的更大的社团运动的一个波浪而己。[19]148中世纪行会具有的基本特征是,行会成员虽然与自给自足的农民仍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生产规模较小,基本上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等,但前者追求的是交换价值,后者追求的却是使用价值(推行货币地租后情况有所变化),由此决定了他们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因此,行会经济己经脱离了自然经济的轨道,具有交易的性质,步入商品经济的范畴。[21]城市的复兴与商业的发展,增强了人们利润观念和商业意识,传统的宗教经济伦理与新兴的商业思想的矛盾变得日益尖锐。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公平交易价格实施的实践也越来越脱离理论界定的指导原则,逐渐地回归市场本质意义上来。
市场对一种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和交易是个体之间还是在组织或公共团体之间进行,受经济发达水平的影响。[22]如果把师生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那么教与学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交易关系。教师和学生之所以能够聚集到一起,学费充当了重要的货币媒介作用。从教师个体到教师团体(Universitas),从教师团体到教师行会;或者,从学生个体到学生团体(Collegium),从学生团体到学生行会,学费作为一个教育市场中的概念和商品交换中价值的表现形式,不仅让人们有可能脱离教会免费教育理念的羁绊,而且使中世纪大学不断地以世俗化组织——行会(Guild)这种形式建立起来,正吸引着大量的来自四面八方的学者。而且,当时大学大多带有职业性,即使是逻辑学和辩论术的训练,也会带有浓厚的功利和实用色彩,被看做是适合于大多数职业活动的基本的准备。[2]262
中世纪大学通过注册费、考试费、教师的谢礼、学位授予仪式的入职费等一系列的经济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严密的规则,这个规则的价值就在于以最有效的制度方式对社会阶层进行区分,并维护这种区分的稳定。[23]从而,学费制度可以有力地证明:第一,大学是社会的产物——知识生产力——而非纯粹“精神的产物”。第二,大学是享有特权的学术团体,虽然收费深受教会影响,但它是大学的一项基本权力。 (二)稳定师资队伍,促进教师群体与职业社会化
中世纪教师称谓有这样几种:“Magister(Master)”,“Doctor”和“Professor”。他们之间基本上没有区别,都指具有授课准许证的教师,特别是指那些有突出才能并享有声誉的专业教师。[24]授课准许证是大学最为久远的学位,也是学位的唯一起源,还是一种从业资格的凭证——持证者开始进入教师行会并得到社会认可[16]55:
12世纪的城市知识分子觉得自己实际上就像手工工匠,就像同其他城市市民平等的专业人员。他们的专业是“自由艺术”。……它是教授们的专长,就像盖房子的木匠及铁匠的专长。
因此,教师认为出售知识就像手工工匠出售自己的生产产品一样,“就像那些商人,那些‘出售时间的人’,而他们是‘出售文字的人’”。[16]56学生的利益、管理者的期望,以及教授们获取额外收入的合理性,成为教师们把教学从公共的、免费的,向收取课酬的私人教学转变的动力因素。
在很多世俗大学中,教师们并不在拉特兰会议教义要求的范围之内,也没有城市当局或王权提供薪水,开始是按照习俗后来是按照法令从学生那里收取学费的。[25]大学教师的经济收入与生活状况,跟每个人在教师竞争中的实力和声望密不可分。在数量庞大的文法教师中,多数教师的实际生活相当困难,这很大程度上是由当时人才市场的供需关系决定的。一名文法教师能否招收到足够多的学生是教师们生存竞争的第一要务。一般来讲,掌握医学知识和法学知识的教师,享有更高的地位和更多的资源,他们的收入多样化,不仅可以享受教会和城市当局的公共俸禄,获得其他庇护者的资助和捐赠,也可以向学生征收各种费用,法学教师还可能在教学之余为社会提供一些专业性咨询服务。这部分教师在社会上享受非常高的荣誉和地位,很容易就能进入特权阶层。当商业利润、资本运用、放款取息也逐渐地被社会接受成为合法的商业行为,教师们也经常违反教会的禁令参与到日益复兴的经济活动中来。[26]教师不仅要求学生为听课付钱,而且费用越来越高,这固然与他们免税等特权的取消和经济义务的增长有关系,也与他们的腐败欲望有关。[27]大学开始出现了教师和学生群体的分化,这种分化的结果就是教师之间开始出现不平等。
(三)吸引学生参与,满足人们知识和精神信仰空间重建的需要
大学诞生之前,欧洲人精神信仰教化的资格一直是由基督教持有,而建立在具有自治、自由特征的欧洲城市里的中世纪大学,成为了知识活动的中心,将精神信仰教会的资格掌握在自己的手中。[28]
中世纪大学鼓励富裕的学生多交学费,根据所交学费多少给予他们一些特别的照顾。贵族和富有的阶层子弟,即那些立志成为辩护律师或者法官的人们,他们经常就读的大学,主要在任何罗马法或多或少被当地世俗法庭所认可的地方——如意大利、法国南部、西班牙、德国以及苏格兰。[29]同样,在经济活动与政治生活富有活力的意大利诸城,自然更需要那些富有成效的知识,需要能够对社会生活进行有效管理的科学——换句话说,就是那些能够为最严格意义上的“社会文明”做出贡献的知识。[14]71-72
大学对贫困生进行资助,吸引和留住那些学业优良的学者。中世纪大学在14世纪发展出一种教会奖学金制度(Rotuli Nominandorum),每年大学各系科向教皇呈递一份需要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制订时既考虑学生的品行能力,也考虑他们的经济状况,以拥有学位者优先,拥有学位而授课者更优先。一旦教会有带俸职位空缺,他们可以在教皇的支持下申请。[19]275有些享受奖励教育神职俸禄的教士并没有前去就学,而是转移到没有学校或没有合适学校的地区。在这种情况下,教皇命令,该教士其实犯有欺诈罪,应该取消他的俸禄和离职就学的许可。[30]奖学金制度的建立,使得学费制度诞生伊始便充满了浓浓的人文关怀。而且,因为有这些学费资助,中世纪大学才能坚定地坚持某些教义,教学团体的成员构成更多地受到教义和探索知识的欲望所采取的特殊形式的影响,而较少受到社会出身和职业利益的影响。
总之,我们对于中世纪大学学费甚或经济状况了解极少,这恐怕在于:第一,大学身处和历经的环境遭受破坏且不断变迁,有关清晰和完整的资料难以留存下来;第二,学费涉及学生和家庭的隐秘之处,在历史资料中难觅线索;第三,来自于人们意识深处的偏见和漠视。大学是知识和精神的产物,而学费只是“物质的东西”,难以引起研究者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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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