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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中,法院以“连续行为”理论诠释斑马线上的“停步”也属“正在通行”的说法难以服人,真正适合为本案提供理论阐释的应为“过程性行为”而非“连续行为”理论。“连续行为”应为“数个相同行为的反复进行”,与涵盖观望、迈步、停步、左顾、右盼、小跑等不同动作的“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并不符合。必须认识到相对人行为也可以“过程化”,并将“过程性行为”引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将“正在通行”修改为“通行过程中”,并对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通行优先权附设“合法通行”的前提条件,将闯红灯通过人行横道和人行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