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95年8月14日,A公司与以a、b、c为股东的B公司签订了电视机销售协议。据此,B公司自95年9月至96年5月从A公司提走电视机若干台。其中,只付给了部分货款尚欠A公司货款几十万元,A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于97年8月4日以B公司为被告向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偿所欠货款。事实上,B公司自97年1月歇业,又没参加当年的企业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