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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服务责任与产品责任并列规定,但由于产品责任有<产品责任法>相配合,因此解释适用上没有什么疑义,而服务责任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抗辩事由等问题上并没有太明确的规范,尤其是在归责原则方面值得从立法政策上重新检讨,针对上述问题应重新审视我们现行的法律并做出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