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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徐某是一个村民小组长。去年9月,村民王某告诉他说鲁某家可能着火了。徐某和王某赶到了鲁某家门口,在门外就可闻到浓重的焦糊味儿,门缝儿有烟气冒出。徐某和王某用力敲门也没有应答,遂断定房内没有人。徐某急切地说:“快找工具把门撬开!”王某迅速拿来大锤和铁钎子,他俩把铁门撬开进屋一看,原来是炉灶上烧的盖严锅盖的绿豆汤沸出引起的烟气和焦糊味儿。徐某刚关闭炉灶,鲁某就回来了,徐某向她说明了原委,她却抱怨说自己只是出去买袋盐,很快就回来了。鲁某认为他们不破门也不会发生火灾,破门救火纯属多余,要求徐某赔偿她家铁门被撬坏的损失1500元。请问,徐某为救火而破门要赔偿损失吗?
分析:当徐某了解到鲁某家即将发生火灾的紧急情况下,主动采取果断措施撬开铁门去救火,以保护鲁某的房屋及整栋房屋的安全,这是法律上所倡导的紧急避险行为,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紧急避险的认定一般需要这样几个条件:一是有现实的危险发生;二是必须损害一种利益才能保全另一种利益,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选择的选择;三是损害的利益不超过必要限度且小于保全的利益。以这三个条件衡量,认为徐某的行为是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的。鲁某认为自己很快就回来,不会发生火灾。事实虽然是在铁门被撬开,关闭炉灶开关后,鲁某也就回来了;但无法保证在这简短的时间内就不会发生火灾。在不能断定主人马上就回来开门的情况下,面对即将发生的火灾,最快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破门而入来灭火。俗话说水火无情,救火就是应当抓紧时间,越快越好,虽损害了一扇铁门但保住了房屋。对于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铁门的损害,显然不应当由徐某这个实施紧急避险的人来承担。
分析:当徐某了解到鲁某家即将发生火灾的紧急情况下,主动采取果断措施撬开铁门去救火,以保护鲁某的房屋及整栋房屋的安全,这是法律上所倡导的紧急避险行为,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紧急避险的认定一般需要这样几个条件:一是有现实的危险发生;二是必须损害一种利益才能保全另一种利益,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选择的选择;三是损害的利益不超过必要限度且小于保全的利益。以这三个条件衡量,认为徐某的行为是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的。鲁某认为自己很快就回来,不会发生火灾。事实虽然是在铁门被撬开,关闭炉灶开关后,鲁某也就回来了;但无法保证在这简短的时间内就不会发生火灾。在不能断定主人马上就回来开门的情况下,面对即将发生的火灾,最快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破门而入来灭火。俗话说水火无情,救火就是应当抓紧时间,越快越好,虽损害了一扇铁门但保住了房屋。对于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铁门的损害,显然不应当由徐某这个实施紧急避险的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