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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起源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是否应当引入并适用是学者们长期以来研究的重点。通过各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化分析及规范模式的探讨,提出对我国司法实践有意义的借鉴。首先,通过合同法和侵权法对其进行分别保护,使其在各自的调整对象和领域范围内,发挥各自的救济功能。其次,在采取大陆法系一般性条款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类型化的保护模式,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并明确加害人造成怎样的后果承担怎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