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险金受益人有规定
[案例]
王某系我市某小学学生,随父亲在非游泳水域游泳时溺水身亡,王某的父亲也因家人指责喝农药自尽。王某的母亲李女士迫于生计,在办理完父子俩的丧事后改嫁他人。由于王某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付6000元。但李女士与王某的祖父就谁能领取这笔保险金产生了纠纷。李女士认为自己应该全额领取保险金,王某的祖父认为李女士已经改嫁,丧失了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这笔保险金应该由其全额领取。最后,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李女土支付保险金4500元,向王某的祖父支付保险金1500元。
点 评
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的时候,可以指定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这个受益人通常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金的领取人。可是也有很多消费者没有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那么一旦出险,受益人应该如何确定?本案中保险公司分别向二人支付了金额不等的保险金,其根据为我国《保险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于王某在投保学生平安保险时没有指定受益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此案中王某的父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尽管李女士已经改嫁,但并不影响她的受益权,王某的父亲在王某死亡后身故,也同样不影响对保险金的继承,因此王某的父母每人各应受益保险金3000元。王某的父亲身故后,他应受益的3000元保险金作为他的遗产,同样要按照第一顺序在李女土与王某的祖父间进行二次分配,每人各分得1500元。因此,本案例中保险金6000元,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了4500元,向王某的祖父支付了1500兀。
夫妻代签不可行
[案例]
2003年12月,李先生给妻子王女士投保了一个两全保险,并让出差在外的王女士当晚返回签署投保单,代理人第二天来取。但王女士因故没能及时返回,为了第二天代理人能够及时为其办理保险,且李先生认为自己本来就是投保人,就代替妻子王女士签署了投保单。一周后,拿到保险合同的王女士觉得一个寿险产品保障不够全面,希望再增加一个综合个人意外险。代理人为其办理合同变更时,保险公司通知其《合同变更申请》上的签名与留存于公司的签名样本不相符。代理人与李先生联系后才得知被保险人王女士本人没有亲笔签名。代理人立刻请王女士亲笔签署了一份专用声明书并办理了签名变更,追认保险合同的各项告知后,保险合同才继续有效。
点 评
此案例中幸运的是公司很快就发现并解决了代签名问题,否则客户将可能完全无法得到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不仅需要考虑投保人与保险人意思表示要一致,还需要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及其对保险金额的认可,而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亲笔签名是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之最直接有效的证据。否则,保险事故发生后,极容易因被保险人的签名问题引起纠纷,使今后的保险利益无法实现。同时,未经被保险人认可的保险合同,也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投保保险时,为了使合同合法有效力,一定注意需要本人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即使夫妻间也不能够代为签名。
[案例]
王某系我市某小学学生,随父亲在非游泳水域游泳时溺水身亡,王某的父亲也因家人指责喝农药自尽。王某的母亲李女士迫于生计,在办理完父子俩的丧事后改嫁他人。由于王某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付6000元。但李女士与王某的祖父就谁能领取这笔保险金产生了纠纷。李女士认为自己应该全额领取保险金,王某的祖父认为李女士已经改嫁,丧失了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这笔保险金应该由其全额领取。最后,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李女土支付保险金4500元,向王某的祖父支付保险金1500元。
点 评
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的时候,可以指定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这个受益人通常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金的领取人。可是也有很多消费者没有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那么一旦出险,受益人应该如何确定?本案中保险公司分别向二人支付了金额不等的保险金,其根据为我国《保险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于王某在投保学生平安保险时没有指定受益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此案中王某的父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尽管李女士已经改嫁,但并不影响她的受益权,王某的父亲在王某死亡后身故,也同样不影响对保险金的继承,因此王某的父母每人各应受益保险金3000元。王某的父亲身故后,他应受益的3000元保险金作为他的遗产,同样要按照第一顺序在李女土与王某的祖父间进行二次分配,每人各分得1500元。因此,本案例中保险金6000元,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了4500元,向王某的祖父支付了1500兀。
夫妻代签不可行
[案例]
2003年12月,李先生给妻子王女士投保了一个两全保险,并让出差在外的王女士当晚返回签署投保单,代理人第二天来取。但王女士因故没能及时返回,为了第二天代理人能够及时为其办理保险,且李先生认为自己本来就是投保人,就代替妻子王女士签署了投保单。一周后,拿到保险合同的王女士觉得一个寿险产品保障不够全面,希望再增加一个综合个人意外险。代理人为其办理合同变更时,保险公司通知其《合同变更申请》上的签名与留存于公司的签名样本不相符。代理人与李先生联系后才得知被保险人王女士本人没有亲笔签名。代理人立刻请王女士亲笔签署了一份专用声明书并办理了签名变更,追认保险合同的各项告知后,保险合同才继续有效。
点 评
此案例中幸运的是公司很快就发现并解决了代签名问题,否则客户将可能完全无法得到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不仅需要考虑投保人与保险人意思表示要一致,还需要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及其对保险金额的认可,而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亲笔签名是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之最直接有效的证据。否则,保险事故发生后,极容易因被保险人的签名问题引起纠纷,使今后的保险利益无法实现。同时,未经被保险人认可的保险合同,也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投保保险时,为了使合同合法有效力,一定注意需要本人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即使夫妻间也不能够代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