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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回应以欧洲议会为代表的内部反对意见,欧盟在TTIP建议中提出设立常设投资法院,以事先任命的法官代替临时选任的仲裁员审理案件。但该投资法院制度可能面临裁决在第三国执行的困难、初审法院边缘化的风险,最重要的是其难以在多边层面上得到实施。这些缺陷削弱了欧盟建议的价值。对欧盟建议的分析表明,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引入常设审理机构是正确的方向。但一个常设上诉机构足以,初审和上诉的两级常设法院设计是过犹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