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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起源于美国。1982年2月,美国堪萨斯农产品期货交易所上市了价值线综合平均指数的期货合约,买卖极为活跃,这便是股票指数期货的雏形。1982年4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推出了标准普尔5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这一合约的现货基础是在美国纽约上市和交易的500种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指数。股指期货的创设,标志着从20世纪70年代外汇期货创设以来,金融三大期货类别结构的形成。1983-1984年悉尼期货交易所和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都相继推出了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兴旺。1986年5月,香港期货交易所上市了恒生指数期货合约之后,亚洲的股指期货蓬勃发展了起来。目前,股票指数期货已成为当今最活跃的期货品种之一,股指期货交易也被誉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最激动人心的金融创新”。股指期货的发展还引起了其他各种非股票的指数期货品种的创新,如以消费者物价指数为标的的商品价格指数期货合约,以及以电力价格为标的的电力期货合约等等。可以预见,随着金融期货的日益深入发展,这些非实物交收方式的指数类期货合约交易将有着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股指期货研究综述
有关股指期货定义有很多说法,比如,“股指期货是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它是以股票市场的股价指数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进行股价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合约”。再如,股指期货即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以某一股票指数作为基础产品的金融期货产品。其经济意义是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日期、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交收某一股票指数的成份股票而达成的契约:实质是投资者将其对整个股票市场价格指数的预期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的过程。通过对股票价格趋势持不同判断的投资者的买卖,来冲抵股票市场的风险。笔者认为后一种表述更加全面与科学。股指期货是金融期货市场中产生最晚的品种。却是80年代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最重要、最成功的金融工具之一。由于股指期货的基础产品股票指数并不具有实物形式,因此其到期交割时不是采取实物的方式,而是全部采取现金交割的方式进行的。
二、股指期货风险概述
从股指期货推出至今,它在转移和分散股市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期货市场在分散和缓解现货市场价格风险的同时,由于其本身的交易结算特点,亦使它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场所。笔者认为,应在确认股指期货促进股市稳定发展、推动社会经济加速发展正面作用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规律,努力识别股指期货交易中的风险形式,以期能对症下药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基本类型
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是指市场的参与者(期货交易所、结算所、经纪公司、股指期货交易者)在股指期货市场运作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遭受的损失及其可能性。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4年7月27日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形式包括:
1 市场风险(MarketRisk)
市场风险又称为价格风险,它通常指由于基础资产价格的变动所导致的金融期货价格或价值发生逆向变动而给交易带来的风险。同一市场上不同的交易主体所承受的价格风险也不完全相同。如在股指期货市场,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所面临的价格风险也不一样:套期保值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旨在通过衍生品的价值变动来抵补他在相关市场上资产价值的变动,以达到对现有资产保值的目的。在达到保值目的的同时也放弃了获取更高收益的机会:投机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以较少的成本来追逐高额利润。由于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当市场上投机比例过高时,会直接导致期货市场及现货股票市场的巨幅波动,整个市场将面临巨大的价格风险。
2 信用风险(Credit Risk)
信用风险又称为对手风险,它是指交易对手不履行合约而造成的风险,因此又被称为违约风险(Default Risk)。对手违约又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被迫违约两类。前者指对于有能力履约但故意不履约,后者指对于因破产等原因的确没有能力履约。对于股指期货而言,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原因是股指期货交易是由期货交易所担保履约责任。交易所有一套独特的交易体系,它由结算公司充当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它的中心职责是负责期货合约的最后结算业务,确保合约到期交割或未到期前平仓。由于同时充当双方的交易对手,因此整个股指期货的信用风险就全部由结算公司承担,而结算公司本身有一系列制度如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市价计值等措施可以降低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只要结算公司不出现问题,信用风险就不可能产生。但如果结算公司出现风险暴露,由于其风险过度集中,则将危及到整个体系的安全。
3 流动性风险(LiquidityRisk)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风险,一种是市场流动性风险,另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交易量不足或无法获得市场价格,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平仓的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投资者流动资金不足而导致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合约或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风险。在股指期货市场上资金流动性风险通常是投机者操纵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如果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现金来支付到期债务,就会被迫出售资产,并不得不以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其资产而遭受损失,又或者金融机构根本无法出售资产,必须依赖对外融资来支付到期债务。如果该机构连对外融资的渠道都丧失了,它将被迫宣布倒闭,这就是资金流动性风险的后果。
4 操作风险(Operational Risk)
操作风险是指因信息系统或内控机制系统不完善所造成的风险,这种风险一般由人为因素所致。如电脑系统的故障,操作程序错误,系统失灵或内部控制失效等等。几乎所有的金融领域都会出现操作风险,但这一风险长期以来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到了最近几年,由于电子技术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不少金融机构由于操作管理的失误而导致蒙受损失甚至破产关闭,操作风险才越来越引起了重视。对于股指期货交易来说,由于其市场趋势判断等在市场操作过程中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因此很容易形成操作风险,如巴林银行倒闭案,就是典型的内控机制系统不完善所致。
5 法律风险(LegalRisk)
法律风险是指交易合约及其内容与相关法律制度(如税制、破产制度)发生冲突致使合约无法正常履行或无法获取所期待的经济收益所致的风险。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一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管制条例未来得及随迅猛发展的金融创新而界定或界定歧义;二是由于金融衍生品的跨国交易行 为与各国司法管制有悖,这之间形成的“灰色地带”就为一些投机者创造了盈利并承担法律风险的机会。
(二)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股指期货除了具备金融衍生品的总体风险外,还由于其标的物、合约设计、交易制度、结算方式等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风险。
1 基差风险(Basis Risk)
基差风险是典型的股指期货风险,实质上也属于市场风险中的一种特殊风险,一般发生在套期保值交易之中。套期保值的实质是将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与期货市场的价格风险相抵补,这种交易产生的结果是将交易者在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转移到期货市场,但是,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是否正好被期货市场的价格风险所弥补,这就取决于交易者所选择的期货合约品种及其数量。也就是说,产生基差风险的根本原因在于期货产品本身的差异,不同期限的合约,作为影响市场价格的变量,在市场其他变量发生变化时,其变化程度是不一样的。
2 保值率风险(Hedging RatioRisk)
保值率风险是指期货资产与现货资产的价值不一致而产生的风险。股指期货的套期者的保值效率主要取决于交易合约的数量。但这一指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故选择一个合意的保值率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保值率风险始终存在。
三、股指期货风险法律监管的思考
(一)宏观层次的法律监管
1对国外股指期货宏观层次法律监管的借鉴
宏观层次的监管,是指政府作为主要的监管者,依靠法律手段,对股指期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管、调控。纵观各个实施股指期货的国家,发现其存在共同成功之处。
首先各国进行宏观层次监管的目标与宗旨类似,如发展、稳定金融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犯罪等。
其次,各国都有完备的专门立法。如美、英两国是采用先发展,后立法的模式:而新加坡、韩国则采用先立法,后发展的做法。虽然采取的模式不同,但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多年实践经验的积累表明:旨在减少风险的新型交易市场机制,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则的支持和保障。
再次,各国都有专门监管机构发挥其监管职能。如美国的监管部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e)。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义务是管理美国商品期货和期权市场,保护市场参与者免受市场操控、违规和欺诈行为的侵害。通过有效的监管,该委员会能够使这些市场行为为国民经济提供一种价格发现现和冲风险机制,更好地发挥其重要功能。
2我国股指期货宏观层次的监管措施
以上是各国股指期货市场宏观监管的共同之处,也是我国应该借鉴之处。首先,须确定整个监管纲领的一个目标,即:更好地发展金融市场: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力度打击金融犯罪。
其次,应该重视股指期货监管的立法。完备的法律体系是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保障。从以上对各国的分析可以看出,发达国家为了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竞争性、高效性、公正性,都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管理条例,各交易所也制定了完善的规章规则,形成了完备的市场监管法规体系;新兴市场为了避免风险,少走弯路,通常都借鉴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法规体系,并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管的法规体系。立法在前,发展在詹,更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四个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确立了我国期货市场试点中基本的法规体系。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经验上的限制,以及对衍生金融市场风险的担忧,股指期货这一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没有包括在以上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完善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制度,并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定《期货法》,从而形成在统一期货法规下证监会依法监管与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股指期货监管体系。
再次,应该选择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模式。各国的监管模式大致分为三类,即:一元三级监管制度、多元三级监管制度及一元二级监管制度。由于我国股指期货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所以我国应实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一元二级监管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实行统一管理,在遇到风险时,可以随时得到解决,不会出现管辖权的争议问题。并且在推出股指期货之初,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和大力度的监管,等市场成熟后可以实施证监会——期货业协会——交易所的三级监管模式。这样循序渐进将会有利于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应建立横跨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现货市场的风险监控组织。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是股票市场的股价指数,大户要操纵股指期货,必然要依赖于在股票市场的操纵行为,所以防止股票现货市场操纵行为是防止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根本措施。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虽然同属于证监会监管,但是不属于同一部门。两个市场之间的沟通不够,所以建立横跨两个市场的法律监管通道是至关重要的。
(二)微观层次的法律监管
微观层次包括交易所及期货经纪公司两个方面。交易所是股指期货成交合约双方的中介,作为卖方的买方和买方的卖方,担任双重角色,要保证会约的严格履行。所以,交易所是股指期货交易的直接管理者和风险承担者,这就决定了交易所的风险控制在整个市场风险控制中起着重要作用。期货经纪公司则是交易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和搡纵者。它直接面对广大投资主体,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买卖交易,并为投资者提供符情咨询、信息服务等相关事宜的直接服务,在交易所与客户之间起着桥梁纽带作用。因此,经纪公司是期货市场风险控制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1 对国外微观层次法律监管的制度考察
纵观各国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无一例外都很重视交易所及经纪公司的法律监管。交易所制定一系列交易规则对风险进行监管,例如涨停板制度、大户持仓限额制度、建立风险基金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设立使得风险监管呈现自动化和程序性的特点。
从经纪公司的角度来看股指期货风险的法律监管,则重在对客户信用、自身管理、强制平仓等方面。
2 我国股指期货微观层次监管的具体措施
针对交易所的监管措施:
第一、正确建立和严格执行有关风险监控制度。为保证股指期货交易的顺畅进行,交易所都有一整套风险监控制度,同时,根据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特点,还可以采取一些特殊措施,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如,加强对资金充足性管理,制定适当的资金充足标准,以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制定有效的风险监控制度,是风险控制的首要条件,但不是决定因素。影 响风险发生的关键是交易所对监控的行为因素,即执行力度。
第二、建立和严格管理风险基金。交易所虽然采取了一系列严密的风险管理措施,但是由于会员或交易所本身的某些原因,如会员破产、倒闭,会员或交易所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履约,因此,必须建立风险基金,以应付这类事件的发生。风险基金是清算卡几构要求每一个结算会员在首次开仓前必须将_笔风险准备金存入清算所,为自己或其他会员结算提供担保的基金。在出现违规或被强制平仓时,亏损首先用交易保证金弥补,超避保诞金的数额可以用风险准备金弥补。风险基釜的建立为股指期货市场增加了一个安全屏障,有利于保护交易者的利益。
第三、建立大户口持仓报告制度。它是指设定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必须向结算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仓位承平,一旦交易者超过设定的持仓水平就必须向有关部门审报的制度。如:当客户投机头寸达到投机头寸限仓最80%时,会员必须代客户向交易所申报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
第四、建立涨停板制度。涨停板是指每天交易的最大价格波动幅度限制。在建立股指期货之初,设立涨停板制度防范风险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借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HE)“每日限价与证券市场上市的标的股票的交易中止相协调”的做法,实行10%的涨跌停板限制。这样做的原因是考虑到全国统一性的成分股指全线涨跌停的概率非常小,涨跌停板幅度设置可以稍宽,待到发展成熟的阶段可以进一步降低幅度。
针对经纪公司的监管措施:
第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对客户资金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保证客户有足够的资金从事交易,将那些资信差、不符合期货投资要求的客户拒之门外。
第二、严格经营管理,加强自身的内控制度。经纪公司应该严格自律;不能为了追求利润为市场操纵者提供便利;严禁为了私利而采用违规手法,扰乱正常交易:对财务的监督,必须坚持;财务结算的真实性,坚持对客户和自身在期货交易全过程中的资金运行进行全面的监督。
第三、在必要情况下,进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是期货交易所、期货代理公司分别对会员和客户的违规交易头寸,按有关交易规则或代理协议条款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措施,即把符合条件的持仓头寸通过市场强制对冲,以达到有效控制客户、会员乃至整个市场的风险水平。强制平仓的风险控制,是一切管理手段的最终落脚点。强制平仓作为期货市场的一个重要管理手段,虽然是按规定对违规主体实施的一种处罚,但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其首要目的是尽可能合理地把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四、结语
股指期货是世界公认“最激动人心的金融创新”,对于我国的金融市场也是不可缺少的。它能带来高利润,也带来高风险,所以期盼股指期货到来的同时我们也要做好对风险监管的准备。
我国应尽快修改证券法,出台期货法,为股指期货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股指期货市场的规范化健康发展及风险的有效控制必须依靠法制。当然,并不能形而上学地认为,立了法,市场就规范了,但至少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比其他任何手段都能更有效地规范股指期货市场。在法律监管下的股指期货定会给我国金融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作者单位:青海省发改委投资管。理中心)
一、股指期货研究综述
有关股指期货定义有很多说法,比如,“股指期货是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它是以股票市场的股价指数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进行股价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合约”。再如,股指期货即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以某一股票指数作为基础产品的金融期货产品。其经济意义是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日期、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交收某一股票指数的成份股票而达成的契约:实质是投资者将其对整个股票市场价格指数的预期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的过程。通过对股票价格趋势持不同判断的投资者的买卖,来冲抵股票市场的风险。笔者认为后一种表述更加全面与科学。股指期货是金融期货市场中产生最晚的品种。却是80年代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最重要、最成功的金融工具之一。由于股指期货的基础产品股票指数并不具有实物形式,因此其到期交割时不是采取实物的方式,而是全部采取现金交割的方式进行的。
二、股指期货风险概述
从股指期货推出至今,它在转移和分散股市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期货市场在分散和缓解现货市场价格风险的同时,由于其本身的交易结算特点,亦使它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场所。笔者认为,应在确认股指期货促进股市稳定发展、推动社会经济加速发展正面作用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规律,努力识别股指期货交易中的风险形式,以期能对症下药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基本类型
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是指市场的参与者(期货交易所、结算所、经纪公司、股指期货交易者)在股指期货市场运作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遭受的损失及其可能性。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4年7月27日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形式包括:
1 市场风险(MarketRisk)
市场风险又称为价格风险,它通常指由于基础资产价格的变动所导致的金融期货价格或价值发生逆向变动而给交易带来的风险。同一市场上不同的交易主体所承受的价格风险也不完全相同。如在股指期货市场,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所面临的价格风险也不一样:套期保值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旨在通过衍生品的价值变动来抵补他在相关市场上资产价值的变动,以达到对现有资产保值的目的。在达到保值目的的同时也放弃了获取更高收益的机会:投机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以较少的成本来追逐高额利润。由于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当市场上投机比例过高时,会直接导致期货市场及现货股票市场的巨幅波动,整个市场将面临巨大的价格风险。
2 信用风险(Credit Risk)
信用风险又称为对手风险,它是指交易对手不履行合约而造成的风险,因此又被称为违约风险(Default Risk)。对手违约又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被迫违约两类。前者指对于有能力履约但故意不履约,后者指对于因破产等原因的确没有能力履约。对于股指期货而言,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原因是股指期货交易是由期货交易所担保履约责任。交易所有一套独特的交易体系,它由结算公司充当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它的中心职责是负责期货合约的最后结算业务,确保合约到期交割或未到期前平仓。由于同时充当双方的交易对手,因此整个股指期货的信用风险就全部由结算公司承担,而结算公司本身有一系列制度如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市价计值等措施可以降低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只要结算公司不出现问题,信用风险就不可能产生。但如果结算公司出现风险暴露,由于其风险过度集中,则将危及到整个体系的安全。
3 流动性风险(LiquidityRisk)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风险,一种是市场流动性风险,另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交易量不足或无法获得市场价格,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平仓的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投资者流动资金不足而导致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合约或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风险。在股指期货市场上资金流动性风险通常是投机者操纵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如果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现金来支付到期债务,就会被迫出售资产,并不得不以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其资产而遭受损失,又或者金融机构根本无法出售资产,必须依赖对外融资来支付到期债务。如果该机构连对外融资的渠道都丧失了,它将被迫宣布倒闭,这就是资金流动性风险的后果。
4 操作风险(Operational Risk)
操作风险是指因信息系统或内控机制系统不完善所造成的风险,这种风险一般由人为因素所致。如电脑系统的故障,操作程序错误,系统失灵或内部控制失效等等。几乎所有的金融领域都会出现操作风险,但这一风险长期以来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到了最近几年,由于电子技术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不少金融机构由于操作管理的失误而导致蒙受损失甚至破产关闭,操作风险才越来越引起了重视。对于股指期货交易来说,由于其市场趋势判断等在市场操作过程中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因此很容易形成操作风险,如巴林银行倒闭案,就是典型的内控机制系统不完善所致。
5 法律风险(LegalRisk)
法律风险是指交易合约及其内容与相关法律制度(如税制、破产制度)发生冲突致使合约无法正常履行或无法获取所期待的经济收益所致的风险。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一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管制条例未来得及随迅猛发展的金融创新而界定或界定歧义;二是由于金融衍生品的跨国交易行 为与各国司法管制有悖,这之间形成的“灰色地带”就为一些投机者创造了盈利并承担法律风险的机会。
(二)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股指期货除了具备金融衍生品的总体风险外,还由于其标的物、合约设计、交易制度、结算方式等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风险。
1 基差风险(Basis Risk)
基差风险是典型的股指期货风险,实质上也属于市场风险中的一种特殊风险,一般发生在套期保值交易之中。套期保值的实质是将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与期货市场的价格风险相抵补,这种交易产生的结果是将交易者在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转移到期货市场,但是,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是否正好被期货市场的价格风险所弥补,这就取决于交易者所选择的期货合约品种及其数量。也就是说,产生基差风险的根本原因在于期货产品本身的差异,不同期限的合约,作为影响市场价格的变量,在市场其他变量发生变化时,其变化程度是不一样的。
2 保值率风险(Hedging RatioRisk)
保值率风险是指期货资产与现货资产的价值不一致而产生的风险。股指期货的套期者的保值效率主要取决于交易合约的数量。但这一指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故选择一个合意的保值率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保值率风险始终存在。
三、股指期货风险法律监管的思考
(一)宏观层次的法律监管
1对国外股指期货宏观层次法律监管的借鉴
宏观层次的监管,是指政府作为主要的监管者,依靠法律手段,对股指期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管、调控。纵观各个实施股指期货的国家,发现其存在共同成功之处。
首先各国进行宏观层次监管的目标与宗旨类似,如发展、稳定金融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犯罪等。
其次,各国都有完备的专门立法。如美、英两国是采用先发展,后立法的模式:而新加坡、韩国则采用先立法,后发展的做法。虽然采取的模式不同,但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多年实践经验的积累表明:旨在减少风险的新型交易市场机制,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则的支持和保障。
再次,各国都有专门监管机构发挥其监管职能。如美国的监管部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e)。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义务是管理美国商品期货和期权市场,保护市场参与者免受市场操控、违规和欺诈行为的侵害。通过有效的监管,该委员会能够使这些市场行为为国民经济提供一种价格发现现和冲风险机制,更好地发挥其重要功能。
2我国股指期货宏观层次的监管措施
以上是各国股指期货市场宏观监管的共同之处,也是我国应该借鉴之处。首先,须确定整个监管纲领的一个目标,即:更好地发展金融市场: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力度打击金融犯罪。
其次,应该重视股指期货监管的立法。完备的法律体系是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保障。从以上对各国的分析可以看出,发达国家为了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竞争性、高效性、公正性,都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管理条例,各交易所也制定了完善的规章规则,形成了完备的市场监管法规体系;新兴市场为了避免风险,少走弯路,通常都借鉴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法规体系,并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管的法规体系。立法在前,发展在詹,更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四个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确立了我国期货市场试点中基本的法规体系。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经验上的限制,以及对衍生金融市场风险的担忧,股指期货这一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没有包括在以上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完善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制度,并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定《期货法》,从而形成在统一期货法规下证监会依法监管与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股指期货监管体系。
再次,应该选择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模式。各国的监管模式大致分为三类,即:一元三级监管制度、多元三级监管制度及一元二级监管制度。由于我国股指期货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所以我国应实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一元二级监管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实行统一管理,在遇到风险时,可以随时得到解决,不会出现管辖权的争议问题。并且在推出股指期货之初,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和大力度的监管,等市场成熟后可以实施证监会——期货业协会——交易所的三级监管模式。这样循序渐进将会有利于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应建立横跨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现货市场的风险监控组织。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是股票市场的股价指数,大户要操纵股指期货,必然要依赖于在股票市场的操纵行为,所以防止股票现货市场操纵行为是防止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根本措施。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虽然同属于证监会监管,但是不属于同一部门。两个市场之间的沟通不够,所以建立横跨两个市场的法律监管通道是至关重要的。
(二)微观层次的法律监管
微观层次包括交易所及期货经纪公司两个方面。交易所是股指期货成交合约双方的中介,作为卖方的买方和买方的卖方,担任双重角色,要保证会约的严格履行。所以,交易所是股指期货交易的直接管理者和风险承担者,这就决定了交易所的风险控制在整个市场风险控制中起着重要作用。期货经纪公司则是交易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和搡纵者。它直接面对广大投资主体,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买卖交易,并为投资者提供符情咨询、信息服务等相关事宜的直接服务,在交易所与客户之间起着桥梁纽带作用。因此,经纪公司是期货市场风险控制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1 对国外微观层次法律监管的制度考察
纵观各国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无一例外都很重视交易所及经纪公司的法律监管。交易所制定一系列交易规则对风险进行监管,例如涨停板制度、大户持仓限额制度、建立风险基金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设立使得风险监管呈现自动化和程序性的特点。
从经纪公司的角度来看股指期货风险的法律监管,则重在对客户信用、自身管理、强制平仓等方面。
2 我国股指期货微观层次监管的具体措施
针对交易所的监管措施:
第一、正确建立和严格执行有关风险监控制度。为保证股指期货交易的顺畅进行,交易所都有一整套风险监控制度,同时,根据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特点,还可以采取一些特殊措施,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如,加强对资金充足性管理,制定适当的资金充足标准,以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制定有效的风险监控制度,是风险控制的首要条件,但不是决定因素。影 响风险发生的关键是交易所对监控的行为因素,即执行力度。
第二、建立和严格管理风险基金。交易所虽然采取了一系列严密的风险管理措施,但是由于会员或交易所本身的某些原因,如会员破产、倒闭,会员或交易所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履约,因此,必须建立风险基金,以应付这类事件的发生。风险基金是清算卡几构要求每一个结算会员在首次开仓前必须将_笔风险准备金存入清算所,为自己或其他会员结算提供担保的基金。在出现违规或被强制平仓时,亏损首先用交易保证金弥补,超避保诞金的数额可以用风险准备金弥补。风险基釜的建立为股指期货市场增加了一个安全屏障,有利于保护交易者的利益。
第三、建立大户口持仓报告制度。它是指设定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必须向结算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仓位承平,一旦交易者超过设定的持仓水平就必须向有关部门审报的制度。如:当客户投机头寸达到投机头寸限仓最80%时,会员必须代客户向交易所申报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
第四、建立涨停板制度。涨停板是指每天交易的最大价格波动幅度限制。在建立股指期货之初,设立涨停板制度防范风险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借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HE)“每日限价与证券市场上市的标的股票的交易中止相协调”的做法,实行10%的涨跌停板限制。这样做的原因是考虑到全国统一性的成分股指全线涨跌停的概率非常小,涨跌停板幅度设置可以稍宽,待到发展成熟的阶段可以进一步降低幅度。
针对经纪公司的监管措施:
第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对客户资金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保证客户有足够的资金从事交易,将那些资信差、不符合期货投资要求的客户拒之门外。
第二、严格经营管理,加强自身的内控制度。经纪公司应该严格自律;不能为了追求利润为市场操纵者提供便利;严禁为了私利而采用违规手法,扰乱正常交易:对财务的监督,必须坚持;财务结算的真实性,坚持对客户和自身在期货交易全过程中的资金运行进行全面的监督。
第三、在必要情况下,进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是期货交易所、期货代理公司分别对会员和客户的违规交易头寸,按有关交易规则或代理协议条款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措施,即把符合条件的持仓头寸通过市场强制对冲,以达到有效控制客户、会员乃至整个市场的风险水平。强制平仓的风险控制,是一切管理手段的最终落脚点。强制平仓作为期货市场的一个重要管理手段,虽然是按规定对违规主体实施的一种处罚,但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其首要目的是尽可能合理地把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四、结语
股指期货是世界公认“最激动人心的金融创新”,对于我国的金融市场也是不可缺少的。它能带来高利润,也带来高风险,所以期盼股指期货到来的同时我们也要做好对风险监管的准备。
我国应尽快修改证券法,出台期货法,为股指期货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股指期货市场的规范化健康发展及风险的有效控制必须依靠法制。当然,并不能形而上学地认为,立了法,市场就规范了,但至少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比其他任何手段都能更有效地规范股指期货市场。在法律监管下的股指期货定会给我国金融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作者单位:青海省发改委投资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