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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
摘要:本文结合当前设计监理在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在传统项目管理模式下(BOT、EPC、BT等)设计监理工作为何难以开展的几点主要影响因素。主要从设计监理自身的内在原因以及外界客观环境两方面入手研究。
关键词: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监理;
1.设计监理的概念
设计监理是指从建设项目立项一直到完成施工图设计这一过程中由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也可以理解为,接受项目业主方的委托和授权,根据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文件,同时依靠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以及签订的建设项目监理合同,对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进行的监督与管理。从项目管理的角度而言,设计监理就是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进行项目管理工作。
2.设计5监理的特点分析
由于当前建设项目具有的多种特点,导致对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设计监理无论是在设计优化、设计监督还是在设计交流上都要求要具有很强的逻辑性、科学性以及合理性。但是,又由于设计阶段是从技术和经济两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全面规划和投资控制,所以在这一阶段也要求其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基于上述的描述,也就自然地形成了设计监理自身的特点:
2.1设计监理的公正性
设计任务一般是由一家设计单位来独立完成的,且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单位与其他单位的涉及面很小,因而设计监理不需要像施工监理一样处理工程中的各种矛盾,而只需要在设计过程中,对于设计方案的选择和其中各类参数的取舍以及进度的开展情况和费用支付情况等一定要符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到合情合理,以公正、公开、公平的态度进行设计监理工作。
2.2设计监理的科学性
建设项目的设计过程实质上是人的行为过程,是建设项目中的设计人员利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依照设计文件和业主方的要求将项目具体化、图示化的行为和过程。由于这种过程和行为是更多的基于人的智慧和意识,因此设计监理在开展设计监理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时,不仅需要掌握先进科学监督技术手段和方法,而且更需要发挥人类大脑的智慧并挖掘其中的潜力,使得最终的设计成果具有先进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的特点。
2.3设计监理的再创性
设计监理的再创性是发生在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中。在这一阶段里,设计监理对设计单位在完成设计成果的过程中进行监督和管理,而且还对最终形成的设计成果进行设计优化和提出更改意见。在进行监督、管理和设计优化以及提出更改意见的期间就体现出了设计监理的再创性。这种再创性不仅要求设计监理要明确项目设计要求、熟悉相关设计规范,而且还需要设计监理在设计思维和方法、设计规则和优化方面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设计知识。
3.传统项目管理模式特点分析
传统项目管理属于一种典型的业主管理模式,同时也是一种最为基本的承发包模式。首先决策阶段,各项前期工作由业主委托咨询单位进行,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立项评估报告。然后进入设计阶段,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设计,且同时进行施工招標工作,选择承包商,并且与中标的承包商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而建设项目的分包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一般由承包商和分包商以及供应商自行签订并组织实施。对于具体的项目管理和协调工作,业主一般参与较少,只留下业主代表,同时委托咨询单位与承包商进行沟通与协调工作。
传统项目管理模式(BOT、EPC、BT等)的优点主要在于:沿用时间长,模式相对成熟,项目参与各方对此已是轻车熟路,非常熟悉其运作程序;业主可直接对咨询、设计、施工等关键参与方施加影响,对建设项目的控制权利较大。
其缺点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实施周期长,必须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即“设计-招标-施工”的顺序依次进行,只有一个阶段完成后才能开始下一个阶段工作;业主需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源,且花费高额的管理成本;在设计阶段,由于承包商不参与,以致最终的设计成果不切实际,“可施工性”较差,变更也较多,容易引发各种索赔,并且还容易导致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发生矛盾,最终损害业主的利益。
4.影响设计监理工作开展的因素分析
4.1设计监理意见不易得到业主认可
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基本上都来源于国家政府的投资资金,因此,国家相关部门或是国家企业单位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相关部门或国企领导人也就成为了建设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从而也导致了在项目实施期间,领导人更在意的是个人政绩、政府约束条件等问题,而对设计监理在前期提出的更改意见是比较忽略的,最终也就形成了设计监理只是名义上的设计监理,其提出的意见,尤其是影响领导人个人政绩等方面意见是不可能得到认可和使用的。
4.2利用设计监理承担建设项目的部分责任
在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下,设计监理在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间,不仅不能正常的行使其在建设项目前期开发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中的监督和管理权力,反而还会被业主单位利用,一旦当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或是在实施完毕后出现任何问题和缺陷,尤其是如果这种问题和缺陷的出现是由于在设计阶段中而产生的,那设计监理将毫无悬念的为这一问题和缺陷而承担大部分的责任。而业主只是承担其中的小部分责任,这样业主也就成功地利用了设计监理进行责任的分担。
4.3设计单位对设计监理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
在实际项目开展的过程中,设计单位对设计监理持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认为设计监理只是对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设计工作进行监督而已,而没有任何真正的权利,因此,对于在设计过程中设计监理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不理不睬,完全无视其的存在,最终形成设计监理在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无法对设计工作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第二种认为设计监理是直接对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工作进行管理的,因此就完全地听信于设计监理的安排,导致一部分设计监理人员过多地干预了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使设计单位人员认为设计监理完全把自己扮演成“钦差大臣”的角色,由此激化了设计监理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5.结束语
虽然设计监理工作在我国实施开展已经很久了,但是其由于受到很多设计监理自己的内在因素和外在的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设计监理工作的实施一直得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由于很多设计监理自己的内在因素和外在的客观因素造成的。因此,本文提出了几点影响设计监理工作开展的因素供大家参考。
参考文献:
[1]杨振寰.港口工程设计监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6
[2]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摘要:本文结合当前设计监理在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在传统项目管理模式下(BOT、EPC、BT等)设计监理工作为何难以开展的几点主要影响因素。主要从设计监理自身的内在原因以及外界客观环境两方面入手研究。
关键词: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监理;
1.设计监理的概念
设计监理是指从建设项目立项一直到完成施工图设计这一过程中由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也可以理解为,接受项目业主方的委托和授权,根据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文件,同时依靠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以及签订的建设项目监理合同,对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进行的监督与管理。从项目管理的角度而言,设计监理就是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进行项目管理工作。
2.设计5监理的特点分析
由于当前建设项目具有的多种特点,导致对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设计监理无论是在设计优化、设计监督还是在设计交流上都要求要具有很强的逻辑性、科学性以及合理性。但是,又由于设计阶段是从技术和经济两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全面规划和投资控制,所以在这一阶段也要求其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基于上述的描述,也就自然地形成了设计监理自身的特点:
2.1设计监理的公正性
设计任务一般是由一家设计单位来独立完成的,且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单位与其他单位的涉及面很小,因而设计监理不需要像施工监理一样处理工程中的各种矛盾,而只需要在设计过程中,对于设计方案的选择和其中各类参数的取舍以及进度的开展情况和费用支付情况等一定要符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到合情合理,以公正、公开、公平的态度进行设计监理工作。
2.2设计监理的科学性
建设项目的设计过程实质上是人的行为过程,是建设项目中的设计人员利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依照设计文件和业主方的要求将项目具体化、图示化的行为和过程。由于这种过程和行为是更多的基于人的智慧和意识,因此设计监理在开展设计监理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时,不仅需要掌握先进科学监督技术手段和方法,而且更需要发挥人类大脑的智慧并挖掘其中的潜力,使得最终的设计成果具有先进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的特点。
2.3设计监理的再创性
设计监理的再创性是发生在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中。在这一阶段里,设计监理对设计单位在完成设计成果的过程中进行监督和管理,而且还对最终形成的设计成果进行设计优化和提出更改意见。在进行监督、管理和设计优化以及提出更改意见的期间就体现出了设计监理的再创性。这种再创性不仅要求设计监理要明确项目设计要求、熟悉相关设计规范,而且还需要设计监理在设计思维和方法、设计规则和优化方面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设计知识。
3.传统项目管理模式特点分析
传统项目管理属于一种典型的业主管理模式,同时也是一种最为基本的承发包模式。首先决策阶段,各项前期工作由业主委托咨询单位进行,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立项评估报告。然后进入设计阶段,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设计,且同时进行施工招標工作,选择承包商,并且与中标的承包商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而建设项目的分包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一般由承包商和分包商以及供应商自行签订并组织实施。对于具体的项目管理和协调工作,业主一般参与较少,只留下业主代表,同时委托咨询单位与承包商进行沟通与协调工作。
传统项目管理模式(BOT、EPC、BT等)的优点主要在于:沿用时间长,模式相对成熟,项目参与各方对此已是轻车熟路,非常熟悉其运作程序;业主可直接对咨询、设计、施工等关键参与方施加影响,对建设项目的控制权利较大。
其缺点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实施周期长,必须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即“设计-招标-施工”的顺序依次进行,只有一个阶段完成后才能开始下一个阶段工作;业主需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源,且花费高额的管理成本;在设计阶段,由于承包商不参与,以致最终的设计成果不切实际,“可施工性”较差,变更也较多,容易引发各种索赔,并且还容易导致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发生矛盾,最终损害业主的利益。
4.影响设计监理工作开展的因素分析
4.1设计监理意见不易得到业主认可
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基本上都来源于国家政府的投资资金,因此,国家相关部门或是国家企业单位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相关部门或国企领导人也就成为了建设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从而也导致了在项目实施期间,领导人更在意的是个人政绩、政府约束条件等问题,而对设计监理在前期提出的更改意见是比较忽略的,最终也就形成了设计监理只是名义上的设计监理,其提出的意见,尤其是影响领导人个人政绩等方面意见是不可能得到认可和使用的。
4.2利用设计监理承担建设项目的部分责任
在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下,设计监理在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间,不仅不能正常的行使其在建设项目前期开发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中的监督和管理权力,反而还会被业主单位利用,一旦当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或是在实施完毕后出现任何问题和缺陷,尤其是如果这种问题和缺陷的出现是由于在设计阶段中而产生的,那设计监理将毫无悬念的为这一问题和缺陷而承担大部分的责任。而业主只是承担其中的小部分责任,这样业主也就成功地利用了设计监理进行责任的分担。
4.3设计单位对设计监理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
在实际项目开展的过程中,设计单位对设计监理持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认为设计监理只是对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设计工作进行监督而已,而没有任何真正的权利,因此,对于在设计过程中设计监理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不理不睬,完全无视其的存在,最终形成设计监理在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无法对设计工作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第二种认为设计监理是直接对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工作进行管理的,因此就完全地听信于设计监理的安排,导致一部分设计监理人员过多地干预了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使设计单位人员认为设计监理完全把自己扮演成“钦差大臣”的角色,由此激化了设计监理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5.结束语
虽然设计监理工作在我国实施开展已经很久了,但是其由于受到很多设计监理自己的内在因素和外在的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设计监理工作的实施一直得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由于很多设计监理自己的内在因素和外在的客观因素造成的。因此,本文提出了几点影响设计监理工作开展的因素供大家参考。
参考文献:
[1]杨振寰.港口工程设计监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6
[2]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