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著作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代表着私人利益,而信息资源共享则是对公共物品的分享,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如果赋予著作权入的权利过大,则会损害公众接近和利用作品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著作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无从实现。如果给予著作权入的权利过窄,则会使作品生产的原动力不足,著作权制度的目的也同样不能实现。因此,必须完善以利益均衡机制为核心的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