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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约车是以“互联网+”背景为依托产生的新型跨界服务模式,是中国出行市场领域的一种新兴业态。其借助便捷的互联网平台、强大的数据资源、优质的服务保证以及强大的价格竞争优势,市场占有率快速攀升,对传统的出租车行业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它的出现解决了长期以来出租车司机与乘客之间资源信息不对等、信息交错的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但与此同时网约车的发展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对于政府来说,在互联网经济的背景下如何对市场进行规制和监管的问题尤为突出。
关键词:网约车;互联网经济;法律监管
一.网约车的定义与运营机制
网约车是基于人们对出行便捷的需求产生,以互联网平台与大数据技术为基础,以智能手机APP为媒介,为乘客提供个性化点对点服务的出行方式,其实质上属于一种新型的共享经济。根据交通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界定,网约车经营服务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该规定明确将网约车列入出租汽车管理体系。中国的网约车市场中出现的“滴滴专车”、“优步专车”、“神州专车”均为典型代表。
现阶段我国的网约车运营基本模式是通过签订“四方协议”的方式实现运作的:网约车服务平台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车,雇佣劳务派遣公司的司机,与服务平台、租车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司机签订四方协议,最终构成“有汽车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向平台出借车辆,有劳工派遣资质的人才公司向平台提供驾驶员,服务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满足乘客出行需求”的业务链条。这一运营模式进一步演化为私家车主将私家车挂靠到汽车租赁公司,自己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将私家车接入网约车服务平台来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模式。这种私家车与私家车主的模式是现阶段网约车平台主要采用的服务模式类型。
二.网约车的社会效应
网约车的出现对于消费者而言,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和出行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大中型城市出行难的问题。网约车服务平台为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给消费者提供了不同类型的服务选择。平台将车辆按照类型划分为不同档次的专车,并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乘客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的乘车需要,选择相应的网约车类型,多种出行方式的创新有效的弥补了公共服务在出行领域的不足。
网约车有效抑制了黑车蔓延的势头。在网约车出现以前,黑车在很长一段时间与出租车并存,由于出租车与出行需求严重供需不平衡的问题,国家对黑车的整治效果并不理想。网约车相对于出租车行业来说具有较低的准入门槛,这使得许多黑车司机转而加入网约车平台接受统一调度和管理。平台对驾驶员的身份及车辆信息加以登记注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黑车的发展势头,有利于化解传统黑车不规范运作带来的车辆和驾驶员信息不透明、乘客方议价成本高、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充分保障、违法犯罪问题多发、监管和追责困难等问题。
网约车的出现优化了资源配置。国家对出租车行业实行严格的准入控制、数量控制和价格控制,出租车供应量受到严格限制,打车难等问题在大中型城市尤为突出,许多上班族因为限行限号等原因则会倾向于选择更为便捷的网约车服务。而一部分开车上下班的网约车私家车主则会为了赚取油费,选择从事网约车顺风车业务。网约车的出现有效降低私家车使用率,减少资源浪费,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因此网约车在某种程度上对于整合社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起到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网约车的出现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行业深度融合的典型代表,其所带来的影响不仅局限于出行市场的供给者与需求者,更冲击着社会各方主体对新时代背景下新兴业态创新的理解与认知。
三.网约车监管现状的法律分析
自2016年7月交通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多地网约车管理新政草案陆续实施。从地方网约车管理新政来看,地方对于网约车的管理除了对于驾驶员户籍加以限制和要求,基本沿用之前政府对于传统出租车行业“准入管制、数量管制、价格管制”的管制模式。七部委《暂行办法》以及地方网约车新政中对于网约车的定位提出要“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发展,该定位与市场经济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基本法则不相符。网约车平台对于服务产品的提供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如果平台以提供高端服务为目标,并能够获得足够的客户群体,其可以按照该经营战略进行运营。如果平台在综合整个市场的发展趋势之后决定以提供大众化的服务为经营战略,只要有广泛的受众市场,政府无需对此加以干涉。此外,许多城市在地方网约车新政中对车辆的轴距、排量加以限定,例如西安市网约车新政中对于车辆的排量限制在1.8L或1.6T以上,而根据统计显示西安网约车的车辆排量以1.8L以下为主,占比71.1%。该种制度的设定的确能将绝大部分的网约车拒之门外,其意味着低于这个排量的车不够舒适、不够档次,但与政府一直以来倡导的绿色低碳理念,支持小排量汽车发展的政策措施存在冲突。无论从车辆的安全性或控制污染排放的角度该种限定均找不到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
四、网约车法律监管的完善
(一)加强数据监管
《暂行办法》第五条要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第二十七條规定网约车平台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在大数据时代,无论政府管理还是企业的经营都离不开数据的支撑,要注重用数据说话,用数据进行管理。要正确把握政府权力与职责,做到“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政府在对网约车监管中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管理重心应从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加强监督。
(二)确立新型“政府+企业”的监管模式
网约车是依托互联网技术的新兴产物,属于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相融合的产物。因此仅依靠政府的监管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应当探索政府与企业相联动的新型监管模式,积极打造政府对网约车平台进行监管、服务平台对网约车驾驶员与车辆进行监管的模式,建成政府对交通宏观调控、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与乘车者微观管理的综合法治监管模式。通过政府和企业的合作,合力推进网约车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严格落实网约车平台管理责任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要确立网约车平台服务经营者地位,强化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建立新型的服务评价体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引入信用考核制度,建立网约车服务平台以及司机信用评价标准并纳入征信体系。
(四)严厉打击网约车违法犯罪行为
《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对于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线下车辆人员不一致、信息泄露、不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管理部门可开展联合约谈。约谈后仍拒不改正的,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网约车平台违法行为严重程度采取暂停发布、下加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停止互联网服务、6个月内停止联网或停机整顿等处置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司机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求刑事责任,提高犯罪成本。
参考文献
[1]侯登华.四方协议下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及其监管路径[J].法学杂志.2016(12)
[2]顾功耘.法治经济建设与经济体制改革[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5)
[3]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4)
[4]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J].行政法学研究.2016(2)
作者简介
韩畅(1993),女,汉族,河北秦皇岛市人,法律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网约车;互联网经济;法律监管
一.网约车的定义与运营机制
网约车是基于人们对出行便捷的需求产生,以互联网平台与大数据技术为基础,以智能手机APP为媒介,为乘客提供个性化点对点服务的出行方式,其实质上属于一种新型的共享经济。根据交通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界定,网约车经营服务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该规定明确将网约车列入出租汽车管理体系。中国的网约车市场中出现的“滴滴专车”、“优步专车”、“神州专车”均为典型代表。
现阶段我国的网约车运营基本模式是通过签订“四方协议”的方式实现运作的:网约车服务平台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车,雇佣劳务派遣公司的司机,与服务平台、租车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司机签订四方协议,最终构成“有汽车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向平台出借车辆,有劳工派遣资质的人才公司向平台提供驾驶员,服务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满足乘客出行需求”的业务链条。这一运营模式进一步演化为私家车主将私家车挂靠到汽车租赁公司,自己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将私家车接入网约车服务平台来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模式。这种私家车与私家车主的模式是现阶段网约车平台主要采用的服务模式类型。
二.网约车的社会效应
网约车的出现对于消费者而言,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和出行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大中型城市出行难的问题。网约车服务平台为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给消费者提供了不同类型的服务选择。平台将车辆按照类型划分为不同档次的专车,并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乘客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的乘车需要,选择相应的网约车类型,多种出行方式的创新有效的弥补了公共服务在出行领域的不足。
网约车有效抑制了黑车蔓延的势头。在网约车出现以前,黑车在很长一段时间与出租车并存,由于出租车与出行需求严重供需不平衡的问题,国家对黑车的整治效果并不理想。网约车相对于出租车行业来说具有较低的准入门槛,这使得许多黑车司机转而加入网约车平台接受统一调度和管理。平台对驾驶员的身份及车辆信息加以登记注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黑车的发展势头,有利于化解传统黑车不规范运作带来的车辆和驾驶员信息不透明、乘客方议价成本高、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充分保障、违法犯罪问题多发、监管和追责困难等问题。
网约车的出现优化了资源配置。国家对出租车行业实行严格的准入控制、数量控制和价格控制,出租车供应量受到严格限制,打车难等问题在大中型城市尤为突出,许多上班族因为限行限号等原因则会倾向于选择更为便捷的网约车服务。而一部分开车上下班的网约车私家车主则会为了赚取油费,选择从事网约车顺风车业务。网约车的出现有效降低私家车使用率,减少资源浪费,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因此网约车在某种程度上对于整合社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起到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网约车的出现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行业深度融合的典型代表,其所带来的影响不仅局限于出行市场的供给者与需求者,更冲击着社会各方主体对新时代背景下新兴业态创新的理解与认知。
三.网约车监管现状的法律分析
自2016年7月交通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多地网约车管理新政草案陆续实施。从地方网约车管理新政来看,地方对于网约车的管理除了对于驾驶员户籍加以限制和要求,基本沿用之前政府对于传统出租车行业“准入管制、数量管制、价格管制”的管制模式。七部委《暂行办法》以及地方网约车新政中对于网约车的定位提出要“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发展,该定位与市场经济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基本法则不相符。网约车平台对于服务产品的提供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如果平台以提供高端服务为目标,并能够获得足够的客户群体,其可以按照该经营战略进行运营。如果平台在综合整个市场的发展趋势之后决定以提供大众化的服务为经营战略,只要有广泛的受众市场,政府无需对此加以干涉。此外,许多城市在地方网约车新政中对车辆的轴距、排量加以限定,例如西安市网约车新政中对于车辆的排量限制在1.8L或1.6T以上,而根据统计显示西安网约车的车辆排量以1.8L以下为主,占比71.1%。该种制度的设定的确能将绝大部分的网约车拒之门外,其意味着低于这个排量的车不够舒适、不够档次,但与政府一直以来倡导的绿色低碳理念,支持小排量汽车发展的政策措施存在冲突。无论从车辆的安全性或控制污染排放的角度该种限定均找不到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
四、网约车法律监管的完善
(一)加强数据监管
《暂行办法》第五条要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第二十七條规定网约车平台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在大数据时代,无论政府管理还是企业的经营都离不开数据的支撑,要注重用数据说话,用数据进行管理。要正确把握政府权力与职责,做到“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政府在对网约车监管中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管理重心应从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加强监督。
(二)确立新型“政府+企业”的监管模式
网约车是依托互联网技术的新兴产物,属于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相融合的产物。因此仅依靠政府的监管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应当探索政府与企业相联动的新型监管模式,积极打造政府对网约车平台进行监管、服务平台对网约车驾驶员与车辆进行监管的模式,建成政府对交通宏观调控、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与乘车者微观管理的综合法治监管模式。通过政府和企业的合作,合力推进网约车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严格落实网约车平台管理责任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要确立网约车平台服务经营者地位,强化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建立新型的服务评价体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引入信用考核制度,建立网约车服务平台以及司机信用评价标准并纳入征信体系。
(四)严厉打击网约车违法犯罪行为
《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对于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线下车辆人员不一致、信息泄露、不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管理部门可开展联合约谈。约谈后仍拒不改正的,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网约车平台违法行为严重程度采取暂停发布、下加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停止互联网服务、6个月内停止联网或停机整顿等处置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司机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求刑事责任,提高犯罪成本。
参考文献
[1]侯登华.四方协议下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及其监管路径[J].法学杂志.2016(12)
[2]顾功耘.法治经济建设与经济体制改革[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5)
[3]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4)
[4]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J].行政法学研究.2016(2)
作者简介
韩畅(1993),女,汉族,河北秦皇岛市人,法律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