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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本科专业如果缺少自身特色将难以和专业法律院校的法学本科生竞争,因此必须准确定位,结合自身在经济管理学方面的优势,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经济法律人才为目标,并紧密围绕着这一目标设计教学模式、课程体系和考核方式。
关键词 财经院校 法学本科 应用型 培养模式
作者简介:邵燕,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236-02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亟需大量的专业法律人才,而近年来法学本科生就业形势严峻,不能适应实务部门需要等现实却导致人们对国内法学高等教育的不满和指责越来越多,法学从曾经的热门专业变成如今的“夕阳”专业。现实与理想相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本身的缺陷,造成法学本科生既不具备熟练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又不具备鲜明的专业特点。因此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教育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也由此应运而生。该计划的实施重点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那么对于财经类法学本科教育而言,准确分析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则是当务之急。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培养目标方面,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相分离。长期以来,从事法律职业并不要求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既不是从业的必要条件,更不是惟一途径,其结果是很多高校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不明确,没有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建立必要的制度联系,因而也没有将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的重要内容。
其次,在课程设计和教学内容方面,国内法学院过于重视理论教学和课堂教学,课程涉及面较窄,课程内容和授课方式单一,实践性课程少,或者形同虚设,无法起到培养实用法律技能的预期效果。导致学生在就业后不能把所学的理论知识与法律职业活动直接联系起来,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再者,对培养目标实现情况的检验缺少科学的考核方式和评价体系。现有的教学评价模式和标准往往是单一的,对学生而言,就是学习成绩,而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的标准就是考试成绩。由于现有教育中,考试方式和内容都偏重于理论和记忆,缺乏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考核;答案通常是固定、统一的,缺乏对创造性思维的考核。这样的考核方式和评价体系会对学生的学习重点和学习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
最后,财经类院校的法学专业缺少自身特色。财经院校的法学院从办学时间、经验、规模、师资队伍、社会影响等诸方面来讲,与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相比,是有较大差距的。如果再没有充分发挥财经专业的优势,培养出具有法律和财经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那么在就业市场上自然竞争不过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和政法类院校的学生。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从教育目标到课程设计、教学内容、评价标准等方面与此标准都有差距,培养出来的学生与社会的实际需求相脱节。因此,改革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势在必行。此外,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也应当充分发挥学科优势,研究适合本院校特色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和途径。
二、财经类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定位
法律人才的培养取决于法学教育的正确定位和不断创新。随着法学教学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高校法学院认识到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应当重视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尤其在本科阶段,法学教育应当是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统一、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统一。因此法学教育不仅仅要培养理论研究人才,更重要的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这样更符合法学本科教育的本质和目的。
法学应用人才要求精通法学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而作为财经类院校所培养的法律人才,不仅需要具备上述能力和素质,还需要体现自身特点。有学者提出财经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应是:“既精通法学理论和法学基础知识,又熟悉市场经济法律专业知识,还具有经济学、管理学和会计金融等专业知识背景的应用型经济法律专门人才。”不少财经类大学也提出了符合自身特色的法学培养目标和模式,比如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采取的是“英语 经贸 法学”的人才培养模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提出以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为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江西财经大学则要培养“既系统掌握法律、又熟悉经济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法学本科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设计
(一)法学应用型人才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既然把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于应用型经济法律专门人才,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就要紧密围绕着这一目标进行设计。正如上文所述,法学应用型人才应具备广博的知识、扎实的专业技能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等基本素质和能力,培养这些素质和能力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综合知识能力:培养综合知识能力是指扩大法学之外学科基本知识的学习。作为一种社会科学,法学与政治、经济、历史等学科都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如果对这些相关领域的知识都一无所知,就不可能真正掌握法律和法学。因此法学学生不但要重视本专业学习,还要重视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不但需要对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有广泛深入的了解,也应对自然科学知识有初步了解,做到广闻博学。此外,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广泛的社会交往能力对于法律职业者也非常重要,因此社交方面的锻炼也必不可少。
2.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作为法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特征,是合格法律人才必不可少的基本素质,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内容。它包括缜密的逻辑分析能力、娴熟的实践操作能力、严谨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培养这些能力仅仅靠掌握理论知识结果只能是纸上谈兵,必须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在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中,了解基本的法律操作程序,学会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去思考问题,从而成为合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3.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心理素质是法律人的必然要求,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坚定的法律信仰是法律人的立身之本。法学教育不能只重视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的培养,更要把职业伦理教育作为培养的必要内容,并贯穿法学本科教育的始终,为学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维护公平正义打下坚实的道德基础。 (二)法学本科课程体系和考核方式设计
1.课程体系的设计首先要贯彻“以学习者为中心”的科学理念。即课程设计要以学生为主体,充分满足学生的需要,既要保证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又要注重课程的开设方式,采取形式多样的教学模式,理论课与实践课结合,讲授课与讨论课结合,传统课堂与网上课堂结合,课堂教学与专题讲座结合,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结合。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将精品课程传到网上,教学资源对外公开;华东政法大学也已开通“精品课程网”、“法史网”等;还有多所大学法学院开设了第二课堂。此外,根据法学教育内容多,课时少,案例丰富的特点,还可以采用“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将大量的知识通过慕课让学生自主学习,教师在课堂上答疑补缺并检验学习成果。通过科学的课程设计和形式多样的教学模式,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加大实践课和经管类课程的比重。除了专业课和人文自然的通识教育课,应当加大实践活动类模块课程的比重,比如模拟审判、律师实务、社会实践、法律援助等,通过加强法律职业训练,让学生尽早地接触真实案例,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职业技能。此外,增加经济管理类课程。除了扩大经管专业选修课的范围,还可以和学校的优势经管专业合作共建,培养双专业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凸显财经类学校的专业特色。
3.开设双语教学课程。选择合适的课程开展双语教学,在教材引进和教学方法上进行重点建设,同时加强对双语教师的培训和培养,有条件的话聘请国外教师与专家来校讲学。
4.改革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和结果可以说是学生的“指挥棒”,具有很强的导向功能,能够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方向和学习方法。目前的考核模式存在的弊端主要是,注重期末考试,忽视平时考核;重理论轻实践;重死记硬背轻创新和个性,在考试的计分、出题、改卷上过分强调统一性,降低了考核的灵活性、经常性和特色。这样的考试模式实际违背人文学科的特点,对学生的考评并不能达到检验大部分学生能力的目的,只能使使学生成为只会背书,缺乏实践能力、缺少创新精神的应试型人员。因此应建立科学严谨的课程考试制度,特别是在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方面,应减少纯记忆性的内容,而以分析性内容为主;减少标准答案的评价,而以开放性答案为主。总之,应赋予教师考核的自主性,采取灵活多样的考核形式和内容,确保考试目的与人才培养目标的一致性。具体来说应当做到几个结合:(1)期末考试与平时考核结合。(2)出题的知识性和应用性结合。(3)平时作业个体和团队结合。(4)标准答案与创新性观点结合。(5)闭卷考试与开卷考试结合。同时,教学内容和考核内容应积极结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案例分析为主,重点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性思维。
5.改革毕业实习制度。为了避免毕业实习流于形式,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毕业实习制度,加强对实习的指导和监督,对实习单位进行抽查和回访,使实习制度真正落实到位,使其真正起到锻炼实践能力的目的。此外,为了防止实习时间和各类就业考试、考研的时间相互冲突,可以将实习安排为第6学期结束后的假期和第7学期的前几周,便于学生集中精力实习。
6.能否达到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还要考虑法学院校毕业生所在工作单位的评价。法学本科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为社会输送人才,而检验毕业生是否是人才主要还是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说了算。单位对毕业生的评价通常以适用性为标准,这种适用性就是对毕业生人品、工作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各方面的考核。学校可以与毕业生工作单位建立联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根据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反馈意见以及对适用性人才能力的需求调整自己的培养目标和模式。
参考文献:
[1]霍宪丹.不解之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王小萍.论财经法学教育的特色.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2(2).
[3]石旭斋.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有的基本品格.政法论坛.2007(4).
[4]董志峰.“复合型、应用性”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11).
关键词 财经院校 法学本科 应用型 培养模式
作者简介:邵燕,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236-02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亟需大量的专业法律人才,而近年来法学本科生就业形势严峻,不能适应实务部门需要等现实却导致人们对国内法学高等教育的不满和指责越来越多,法学从曾经的热门专业变成如今的“夕阳”专业。现实与理想相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本身的缺陷,造成法学本科生既不具备熟练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又不具备鲜明的专业特点。因此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教育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也由此应运而生。该计划的实施重点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那么对于财经类法学本科教育而言,准确分析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则是当务之急。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培养目标方面,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相分离。长期以来,从事法律职业并不要求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既不是从业的必要条件,更不是惟一途径,其结果是很多高校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不明确,没有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建立必要的制度联系,因而也没有将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的重要内容。
其次,在课程设计和教学内容方面,国内法学院过于重视理论教学和课堂教学,课程涉及面较窄,课程内容和授课方式单一,实践性课程少,或者形同虚设,无法起到培养实用法律技能的预期效果。导致学生在就业后不能把所学的理论知识与法律职业活动直接联系起来,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再者,对培养目标实现情况的检验缺少科学的考核方式和评价体系。现有的教学评价模式和标准往往是单一的,对学生而言,就是学习成绩,而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的标准就是考试成绩。由于现有教育中,考试方式和内容都偏重于理论和记忆,缺乏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考核;答案通常是固定、统一的,缺乏对创造性思维的考核。这样的考核方式和评价体系会对学生的学习重点和学习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
最后,财经类院校的法学专业缺少自身特色。财经院校的法学院从办学时间、经验、规模、师资队伍、社会影响等诸方面来讲,与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相比,是有较大差距的。如果再没有充分发挥财经专业的优势,培养出具有法律和财经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那么在就业市场上自然竞争不过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和政法类院校的学生。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从教育目标到课程设计、教学内容、评价标准等方面与此标准都有差距,培养出来的学生与社会的实际需求相脱节。因此,改革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势在必行。此外,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也应当充分发挥学科优势,研究适合本院校特色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和途径。
二、财经类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定位
法律人才的培养取决于法学教育的正确定位和不断创新。随着法学教学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高校法学院认识到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应当重视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尤其在本科阶段,法学教育应当是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统一、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统一。因此法学教育不仅仅要培养理论研究人才,更重要的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这样更符合法学本科教育的本质和目的。
法学应用人才要求精通法学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而作为财经类院校所培养的法律人才,不仅需要具备上述能力和素质,还需要体现自身特点。有学者提出财经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应是:“既精通法学理论和法学基础知识,又熟悉市场经济法律专业知识,还具有经济学、管理学和会计金融等专业知识背景的应用型经济法律专门人才。”不少财经类大学也提出了符合自身特色的法学培养目标和模式,比如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采取的是“英语 经贸 法学”的人才培养模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提出以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为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江西财经大学则要培养“既系统掌握法律、又熟悉经济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法学本科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设计
(一)法学应用型人才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既然把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于应用型经济法律专门人才,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就要紧密围绕着这一目标进行设计。正如上文所述,法学应用型人才应具备广博的知识、扎实的专业技能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等基本素质和能力,培养这些素质和能力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综合知识能力:培养综合知识能力是指扩大法学之外学科基本知识的学习。作为一种社会科学,法学与政治、经济、历史等学科都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如果对这些相关领域的知识都一无所知,就不可能真正掌握法律和法学。因此法学学生不但要重视本专业学习,还要重视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不但需要对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有广泛深入的了解,也应对自然科学知识有初步了解,做到广闻博学。此外,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广泛的社会交往能力对于法律职业者也非常重要,因此社交方面的锻炼也必不可少。
2.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作为法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特征,是合格法律人才必不可少的基本素质,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内容。它包括缜密的逻辑分析能力、娴熟的实践操作能力、严谨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培养这些能力仅仅靠掌握理论知识结果只能是纸上谈兵,必须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在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中,了解基本的法律操作程序,学会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去思考问题,从而成为合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3.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心理素质是法律人的必然要求,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坚定的法律信仰是法律人的立身之本。法学教育不能只重视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的培养,更要把职业伦理教育作为培养的必要内容,并贯穿法学本科教育的始终,为学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维护公平正义打下坚实的道德基础。 (二)法学本科课程体系和考核方式设计
1.课程体系的设计首先要贯彻“以学习者为中心”的科学理念。即课程设计要以学生为主体,充分满足学生的需要,既要保证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又要注重课程的开设方式,采取形式多样的教学模式,理论课与实践课结合,讲授课与讨论课结合,传统课堂与网上课堂结合,课堂教学与专题讲座结合,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结合。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将精品课程传到网上,教学资源对外公开;华东政法大学也已开通“精品课程网”、“法史网”等;还有多所大学法学院开设了第二课堂。此外,根据法学教育内容多,课时少,案例丰富的特点,还可以采用“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将大量的知识通过慕课让学生自主学习,教师在课堂上答疑补缺并检验学习成果。通过科学的课程设计和形式多样的教学模式,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加大实践课和经管类课程的比重。除了专业课和人文自然的通识教育课,应当加大实践活动类模块课程的比重,比如模拟审判、律师实务、社会实践、法律援助等,通过加强法律职业训练,让学生尽早地接触真实案例,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职业技能。此外,增加经济管理类课程。除了扩大经管专业选修课的范围,还可以和学校的优势经管专业合作共建,培养双专业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凸显财经类学校的专业特色。
3.开设双语教学课程。选择合适的课程开展双语教学,在教材引进和教学方法上进行重点建设,同时加强对双语教师的培训和培养,有条件的话聘请国外教师与专家来校讲学。
4.改革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和结果可以说是学生的“指挥棒”,具有很强的导向功能,能够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方向和学习方法。目前的考核模式存在的弊端主要是,注重期末考试,忽视平时考核;重理论轻实践;重死记硬背轻创新和个性,在考试的计分、出题、改卷上过分强调统一性,降低了考核的灵活性、经常性和特色。这样的考试模式实际违背人文学科的特点,对学生的考评并不能达到检验大部分学生能力的目的,只能使使学生成为只会背书,缺乏实践能力、缺少创新精神的应试型人员。因此应建立科学严谨的课程考试制度,特别是在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方面,应减少纯记忆性的内容,而以分析性内容为主;减少标准答案的评价,而以开放性答案为主。总之,应赋予教师考核的自主性,采取灵活多样的考核形式和内容,确保考试目的与人才培养目标的一致性。具体来说应当做到几个结合:(1)期末考试与平时考核结合。(2)出题的知识性和应用性结合。(3)平时作业个体和团队结合。(4)标准答案与创新性观点结合。(5)闭卷考试与开卷考试结合。同时,教学内容和考核内容应积极结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案例分析为主,重点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性思维。
5.改革毕业实习制度。为了避免毕业实习流于形式,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毕业实习制度,加强对实习的指导和监督,对实习单位进行抽查和回访,使实习制度真正落实到位,使其真正起到锻炼实践能力的目的。此外,为了防止实习时间和各类就业考试、考研的时间相互冲突,可以将实习安排为第6学期结束后的假期和第7学期的前几周,便于学生集中精力实习。
6.能否达到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还要考虑法学院校毕业生所在工作单位的评价。法学本科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为社会输送人才,而检验毕业生是否是人才主要还是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说了算。单位对毕业生的评价通常以适用性为标准,这种适用性就是对毕业生人品、工作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各方面的考核。学校可以与毕业生工作单位建立联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根据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反馈意见以及对适用性人才能力的需求调整自己的培养目标和模式。
参考文献:
[1]霍宪丹.不解之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王小萍.论财经法学教育的特色.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2(2).
[3]石旭斋.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有的基本品格.政法论坛.2007(4).
[4]董志峰.“复合型、应用性”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