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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哲学中,最令人困惑的问题之一的莫过于休谟的因果律。在因果律中,休谟以一个弹子的运动跟着另个弹子的运动而来反对因果关系。我请注意“跟着”和“推动”这两个词,在现实意义上这两个词确实是一致的,但是却可以表达不同的思想。也就是逻辑的谬误是以句子的不同而得到其它看法的,因果律可以从如下另个角度去解释这些问题。
休谟关于因果律的认识,可以从因果律的本质去认识。休谟反对解释像“因为A所以B”这样的式子。的确,正如休谟所言,没有任何解释可以说明为什么因为A所以B。关于因果律的作用时,没有任何逻辑是说明因为A所以B的,哲学家们通常把逻辑弄混,根源在于认为逻辑决定经验,而不是经验决定逻辑。准确的说哲学家们一般错误地认为逻辑决定现实,而不是从现实决定逻辑。这种颠倒的说法,源于一种很明显的语言错误。逻辑是一个式子,源于对现实的描述,但是逻辑必须归为现实,而不是现实必须归为逻辑。一种语言错误于是就在近代哲学家那边产生了,至少在莱布尼茨那边也是那样,莱布尼茨将机械运动看成是自发的,于是就导致了显然是荒谬的结论。
至于休谟这边,则产生类同的观点。休谟否定解释“因为A所以B”从而搬弄出一个非实在的“神”,哲学家们关于这种谬误的根源无非就在于错误地运用逻辑式子去解释逻辑的原因。应当知道,在本源的相互作用时,是不可说本源为什么如此作用的,正如我们不可说逻辑为什么是这样的一样。例如我们不可说出本源的运动速度为什么是3.08×10的八次方km每小时,而只能知道本源的运动确实是3.08×10的八次方km每小时。显然,用逻辑去说明逻辑的原因就是矛盾。不过我们当然可以用一个式子去描述逻辑,例如我们可以知道水可以熄灭火,我们对这种逻辑的进一步解释为,水中存在本源物质n能够去熄灭火,但是至于物质n为何是能够熄灭火的,这是不可定义的。我们从本源的相互作用时便可知道,進一步去解释本源的运动是不可能的。休谟否认肯定“因为A所以B这样的逻辑”,是因为错误地去解释逻辑的原因。难道可以让我们去用逻辑解释为什么诸如本源的运动是如此的吗?我们难道不是只能根据已有的经验去解释现象吗?我们能够说出经验的逻辑是什么吗?去解释本源现象是如何形成这种运动而不是那种运动不是因此而徒劳无功吗?这也是休谟等人陷入的一个谬误。因此,像“因为A所以B”这样的因果律是对的,但是是不可解释的,逻辑源于经验,我们根据经验确定逻辑。
因果律,如我所言,为现实所决定的。既然在恒常中我们知道火是热的,并且火一定会产生热,那便是一种逻辑。我们可以根据经验去确定逻辑。正如化学家们发现火的燃烧是需要氧气的,但不可知火的燃烧为什么需要氧气。我们当然可以进一步了解氧气内存在物质m使火燃烧,但是当我们了解到本源的相互作用时,逻辑就不可进一步解释了。没有任何原因是决定本源是为何如此的。我在这里不提到自然科学去解释问题,而仅仅考虑逻辑。可笑的是,近代哲学家们试图去解释诸如为什么13×13=169这样的式子的原因。我们知道加法这个概念,但是像解释13×13=169这个式子时,我们便显得束手无策了。因为这个式子就是如此的,没有任何原因是解释为什么13×13=169的。正像如此,本源的逻辑定义是不可解释其原因的。当然,像“例如,当我看见一个苹果,过去的经验让我预期它尝起来会像一个苹果,而不像烤牛肉,但是这个预期没有合乎理性的正当理由。”这种观点显然是正确的,我们可以充分运用逻辑去否定现象,但逻辑之中也有一定的使用界限,那便是不可去解释本源的运动为什么如此这般的。科学,或者说自然科学就是如此,从更细微的角度去解释自然现象当然是会得到认可的。但是像“为什么?”这样的句子往往带有语言错误,更为正确地解释这个句子的含义应该是“从更细微的角度为什么如此?”一种语言错误的概念就会得到解决了。
休谟说:“如果我们只考察各对象本身,而决不超出我们关于这些对象所形成的观念的范围,我们就会发现,没有什么对象必然意味着任何其他对象的存在。”从本源的内部看来,的确是没有任何原因去确定这些因果联系的。试图去解释关于本源逻辑的原因是不可能的。哲学家们通常显然用逻辑去解释逻辑,就如同我们试图用任何一个现象或逻辑去解释本源物质a使本源物质b运动是不可能的一样。实际上我们应该是用“本源物质a使本源物质b运动”这样的逻辑去解释诸如水为什么能熄灭火等等...,而当然不是用宏观现象去解释微观逻辑。
在逻辑中,必须反对像“凡是不含有绝对矛盾的,都是可然的”这样的句子。举个例子,我们不能因为石块的降落是往天上飞的这样一个不含有绝对矛盾的句子而得到承认。虽则“太阳明天是否会出来”是一个疑问句,我们既然不知道事情的全部原因,这个句子就可以用疑问来表示,但却不能表示违反逻辑的事情。像“因为A所以B”这样的句子是真的,就不会再有“因为A所以C”这样的句子,虽则人心可以构想这样的图像,但这就只能归结于自身的感官错误了。休谟在因果律中所犯的不可指出逻辑原因的谬误,是因为不了解本源逻辑运动的解答是不可用其它经验来说明的。如我们说摩擦生热是由于两个物体的摩擦,但究竟一个单质和另一个单质是如何起作用的,如一个单质往左运动x距离则另个单质便往右运动y距离,这样的逻辑是对的,却是在我们的认识经验之外的,是不可解释的。人们往往运用已知的逻辑去描述自然现象,但是我们却不可去随意创造逻辑,更不可去解释逻辑的原因。人心可以学识算术,但是算术究竟是怎么如此这般的,这却是不可定义的,因为这是既成的。我们可以用算术去描述自然科学,而不可用任何在先的算术定义去描述算术原因,正如没有任何原因去解释9×9=81一样,我们所能进一步的解释只能化为3×3×3×3=81这样的句子而已了。这之中我并非想长篇大论,而只是用一些例子尽力使学者们读懂就行了,至于这些例子的不足当然可以指出来,只要不违背说明出我的观点就行了。
总之,两个原子(按字面意思指不可分割的单质)的相互影响不是由任何其它逻辑可以去解释的,两个原子的互相推动是实存的,这是逻辑。没有任何一个式子是说明原子的运动“为什么”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而是原子的运动就是这样的。没有任何原子的运动是违反逻辑规律的,而是原子的运动就是逻辑规律,无论它的运动看起来多么奥妙。这也是认为推动运动没有“原因”的原由。至于休谟所言“没有意识到必然联系的观念”的谬误,乃在于去寻求一个“必然联系的观念”让原子的运动去遵循这个规律。不必考虑这样的问题,休谟的观点不足以否认自然律,因此我们仅可知道原子的运动就是如此的就圆满了。
临高县第一小学
休谟关于因果律的认识,可以从因果律的本质去认识。休谟反对解释像“因为A所以B”这样的式子。的确,正如休谟所言,没有任何解释可以说明为什么因为A所以B。关于因果律的作用时,没有任何逻辑是说明因为A所以B的,哲学家们通常把逻辑弄混,根源在于认为逻辑决定经验,而不是经验决定逻辑。准确的说哲学家们一般错误地认为逻辑决定现实,而不是从现实决定逻辑。这种颠倒的说法,源于一种很明显的语言错误。逻辑是一个式子,源于对现实的描述,但是逻辑必须归为现实,而不是现实必须归为逻辑。一种语言错误于是就在近代哲学家那边产生了,至少在莱布尼茨那边也是那样,莱布尼茨将机械运动看成是自发的,于是就导致了显然是荒谬的结论。
至于休谟这边,则产生类同的观点。休谟否定解释“因为A所以B”从而搬弄出一个非实在的“神”,哲学家们关于这种谬误的根源无非就在于错误地运用逻辑式子去解释逻辑的原因。应当知道,在本源的相互作用时,是不可说本源为什么如此作用的,正如我们不可说逻辑为什么是这样的一样。例如我们不可说出本源的运动速度为什么是3.08×10的八次方km每小时,而只能知道本源的运动确实是3.08×10的八次方km每小时。显然,用逻辑去说明逻辑的原因就是矛盾。不过我们当然可以用一个式子去描述逻辑,例如我们可以知道水可以熄灭火,我们对这种逻辑的进一步解释为,水中存在本源物质n能够去熄灭火,但是至于物质n为何是能够熄灭火的,这是不可定义的。我们从本源的相互作用时便可知道,進一步去解释本源的运动是不可能的。休谟否认肯定“因为A所以B这样的逻辑”,是因为错误地去解释逻辑的原因。难道可以让我们去用逻辑解释为什么诸如本源的运动是如此的吗?我们难道不是只能根据已有的经验去解释现象吗?我们能够说出经验的逻辑是什么吗?去解释本源现象是如何形成这种运动而不是那种运动不是因此而徒劳无功吗?这也是休谟等人陷入的一个谬误。因此,像“因为A所以B”这样的因果律是对的,但是是不可解释的,逻辑源于经验,我们根据经验确定逻辑。
因果律,如我所言,为现实所决定的。既然在恒常中我们知道火是热的,并且火一定会产生热,那便是一种逻辑。我们可以根据经验去确定逻辑。正如化学家们发现火的燃烧是需要氧气的,但不可知火的燃烧为什么需要氧气。我们当然可以进一步了解氧气内存在物质m使火燃烧,但是当我们了解到本源的相互作用时,逻辑就不可进一步解释了。没有任何原因是决定本源是为何如此的。我在这里不提到自然科学去解释问题,而仅仅考虑逻辑。可笑的是,近代哲学家们试图去解释诸如为什么13×13=169这样的式子的原因。我们知道加法这个概念,但是像解释13×13=169这个式子时,我们便显得束手无策了。因为这个式子就是如此的,没有任何原因是解释为什么13×13=169的。正像如此,本源的逻辑定义是不可解释其原因的。当然,像“例如,当我看见一个苹果,过去的经验让我预期它尝起来会像一个苹果,而不像烤牛肉,但是这个预期没有合乎理性的正当理由。”这种观点显然是正确的,我们可以充分运用逻辑去否定现象,但逻辑之中也有一定的使用界限,那便是不可去解释本源的运动为什么如此这般的。科学,或者说自然科学就是如此,从更细微的角度去解释自然现象当然是会得到认可的。但是像“为什么?”这样的句子往往带有语言错误,更为正确地解释这个句子的含义应该是“从更细微的角度为什么如此?”一种语言错误的概念就会得到解决了。
休谟说:“如果我们只考察各对象本身,而决不超出我们关于这些对象所形成的观念的范围,我们就会发现,没有什么对象必然意味着任何其他对象的存在。”从本源的内部看来,的确是没有任何原因去确定这些因果联系的。试图去解释关于本源逻辑的原因是不可能的。哲学家们通常显然用逻辑去解释逻辑,就如同我们试图用任何一个现象或逻辑去解释本源物质a使本源物质b运动是不可能的一样。实际上我们应该是用“本源物质a使本源物质b运动”这样的逻辑去解释诸如水为什么能熄灭火等等...,而当然不是用宏观现象去解释微观逻辑。
在逻辑中,必须反对像“凡是不含有绝对矛盾的,都是可然的”这样的句子。举个例子,我们不能因为石块的降落是往天上飞的这样一个不含有绝对矛盾的句子而得到承认。虽则“太阳明天是否会出来”是一个疑问句,我们既然不知道事情的全部原因,这个句子就可以用疑问来表示,但却不能表示违反逻辑的事情。像“因为A所以B”这样的句子是真的,就不会再有“因为A所以C”这样的句子,虽则人心可以构想这样的图像,但这就只能归结于自身的感官错误了。休谟在因果律中所犯的不可指出逻辑原因的谬误,是因为不了解本源逻辑运动的解答是不可用其它经验来说明的。如我们说摩擦生热是由于两个物体的摩擦,但究竟一个单质和另一个单质是如何起作用的,如一个单质往左运动x距离则另个单质便往右运动y距离,这样的逻辑是对的,却是在我们的认识经验之外的,是不可解释的。人们往往运用已知的逻辑去描述自然现象,但是我们却不可去随意创造逻辑,更不可去解释逻辑的原因。人心可以学识算术,但是算术究竟是怎么如此这般的,这却是不可定义的,因为这是既成的。我们可以用算术去描述自然科学,而不可用任何在先的算术定义去描述算术原因,正如没有任何原因去解释9×9=81一样,我们所能进一步的解释只能化为3×3×3×3=81这样的句子而已了。这之中我并非想长篇大论,而只是用一些例子尽力使学者们读懂就行了,至于这些例子的不足当然可以指出来,只要不违背说明出我的观点就行了。
总之,两个原子(按字面意思指不可分割的单质)的相互影响不是由任何其它逻辑可以去解释的,两个原子的互相推动是实存的,这是逻辑。没有任何一个式子是说明原子的运动“为什么”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而是原子的运动就是这样的。没有任何原子的运动是违反逻辑规律的,而是原子的运动就是逻辑规律,无论它的运动看起来多么奥妙。这也是认为推动运动没有“原因”的原由。至于休谟所言“没有意识到必然联系的观念”的谬误,乃在于去寻求一个“必然联系的观念”让原子的运动去遵循这个规律。不必考虑这样的问题,休谟的观点不足以否认自然律,因此我们仅可知道原子的运动就是如此的就圆满了。
临高县第一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