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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不能仅从民事诉讼程序的视角来探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改革。选民资格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也不同于刑事案件,就发展趋势而言,其性质应定位为宪法诉讼案件。在中国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情况下,选民资格案件作为非讼案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之中,是一种较为合理的现实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