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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学界第三次大争论涉及三个概念,一是社会主义自我完善,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三是市场经济下也需要计划。作者就这三个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社会主义; 公有制; 计划; 市场; 新经济体制
[中图分类号] F04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02-0033-02
(一)自我完善的是什么样的社会主义
邓小平同志在讲到改革时指出,我国的改革是社会主义自我完善,要以公有制为主体,防止两极分化。我认为这三句话应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遵循的三原则。所谓社会主义自我完善,我理解改革不要像苏联、东欧那些国家那样,丢掉社会主义,走资本主义道路;应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使其自我完善,但“它也不是原有经济体制的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的变革。”
否定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模式不等于否定社会主义。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模式具有两大支柱,一是国有制,一是计划经济,这两大支柱是针对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化与私人占有,企业有计划与整个社会无计划的矛盾而设立的。斯大林以为这样的社会主义就可以消除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使社会优越性充分发挥。但事与愿违。这样的社会主义在开始,依靠革命热情和集权的政府计划,在经济建设方面也取得一些成就,但很快就暴露出它的问题。毛泽东的《论十大关系》,对于这种经济体制提出改革意见,如中央权力过度集中,要放权,不要单纯发展重工业,提出几个并举。但这些措施只是治标不是治本,并没有触动斯大林的两大支柱,因为这两大支柱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不符合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由于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人为地将两大特征强加给社会主义,就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率低下,资源浪费,无人负责,充分暴露出斯大林社会主义模式的弊端。
斯大林的社会主义在中国被邓小平称为“贫穷的社会主义”,又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这就意味着邓小平否定了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模式。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是以国有制和计划经济两大特征为对象,在否定斯大林体制的基础上创建一个“社会主义新经济体制”。所以改革决不是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自我完善,而是江泽民所讲的建立“社会主义新经济体制”的自我完善。因为这个新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正处在初创阶段,改革旧的,创建新的,对新经济体制来讲,也是一个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是崭新的社会主义。
建立社会主义新经济体制,从社会主义运动史上来看,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因为它改革了斯大林模式的不足,使社会主义制度有了新的内容和发展,使社会主义运动更加完善。
(二)以什么样的公有制为主体
社会主义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公有制有各种不同的实现形式,在社会主义坚持以什么样的公有制为主体,不仅需要理论论述,也需要实践的不断探索。
党中央第二次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定位,是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就表明,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股份制应成为公有制的主体。
对于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体,人们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以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体是有充分理由的。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我将他们对股份制的定论摘录如下:“社会生产”、“社会资本”、“社会财富”、“社会企业”、“合作工厂”、“社会管理”、“资本家被排斥在外”,等等,足以证明为社会所有制。只不过“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的扬弃”,而整个资本主义制度还存在。马克思早在1871年,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所写的《法兰西内战》一书中指出:“工人阶级不是要实现什么理想,而只是要解放那些由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本身孕育着新社会因素。”(《马恩选集》第3卷,第60页)这一“新社会因素”就是社会主义因素,股份制就是在资本主义制度内产生的社会主义因素之一。
其次,股份制的基本特征是私人资本社会化。马克思指出: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一个必经过渡点,以便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所有,不过这时它已经不是当作一个一个分立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当作共同生产者共有的财产,直接的社会财产。”(《资本论》第三卷,第502页)这就是资本社会化,就使垄断资本分散化,股票流通过程中充分体现了资本的社会化,通过用手投票,以及“用脚投票”体现着社会对企业的监督,表明管理民主化。股票的民众化,就使企业风险社会化。上一世纪80年代的经理革命,就将资本家排除在企业之外,使企业经营管理精英化。所有这些特征,都表明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
最后,股份制验证了马克思所说的在公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论断。股份制是法人治理结构,产权是在一定范围的公有制。可是任何一个股东对公司的财产都无有支配、使用、处置、分配权,但股东又是公司的所有者,具有公司的终极所有权。这就是在公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并不是人为的设置,是适应生产社会化而产生的,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规律的作用。
将股份制定性为社会所有制,人们会有不同看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控股和国家持股的股份制称之为公有制,大家会同意,如果所有股份制都是公有制,人们会有不同意见。如果将公有制换为社会所有制,可能会好理解一些。看来在股份制上也有一个观念转变问题,要转变到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上,抛弃原来的私有制观念。
如果以上观点能成立的话,那么以公有制为主体应是具有社会所有制性质的股份制,而不是国家所有制。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是一种什么样的计划
对计划作为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来讲,无有经济体制和优劣之分。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不单纯是资源调节的手段,而是经济体制的一种体现,是长官意志实现的一种形式。因此它在某一特殊时期,集中人力和物力也能取得一定成就,但资源浪耗费大,效率低下,效益差,代价是昂贵的,是不经济的,因而是不能持久的。对于这种计划的弊端已经被社会主义实践所证实,所以它与计划经济体制一样,成为改革的对象。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计划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有本质的不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是高度集中的统治性的计划,不单纯是配置资源的一种调节手段;而市场经济下的计划不是行政性的计划,是在市场经济之内,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主要是用经济手段、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党中央把“十一五”计划,改为“规划”,一字之差表明本质的不同,有着丰富的内涵,决不是文字游戏。一字之变,表明中央改革计划经济体制的决心,采纳市场经济体制的坚定性。
中国正在创建的新的经济体制,是以市场经济为体制,以社会所有制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目的。其内容是以股份制为主体的不同所有制并存,以市场调节为主和宏观调控为辅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手段,以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并存的分配形式,以市场促进效率优先和政府关注社会公平的价值判断,在普遍提高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允许存在富裕程度不同的差别,等等。所有这些内容就构成了新经济体制的特征,或者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容。这个经济体制在初建,还存在许多不足,需要不断的自我完善。邓小平提出的改革三原则: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就是新经济体制的自我完善,而不是斯大林式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所有制,而不是国家所有制;计划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计划,而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这三者的不同,就是新旧体制的不同。对旧的经济体制是修修补补,维护旧的经济体制,还是创新、完善新的经济体制,可能是第三次大争论的焦点。
以上的看法只是管窥蠡测,欢迎大家批评指正,通过讨论真理会越辩越明。
(本文作者: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余岩
[关键词] 社会主义; 公有制; 计划; 市场; 新经济体制
[中图分类号] F04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02-0033-02
(一)自我完善的是什么样的社会主义
邓小平同志在讲到改革时指出,我国的改革是社会主义自我完善,要以公有制为主体,防止两极分化。我认为这三句话应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遵循的三原则。所谓社会主义自我完善,我理解改革不要像苏联、东欧那些国家那样,丢掉社会主义,走资本主义道路;应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使其自我完善,但“它也不是原有经济体制的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的变革。”
否定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模式不等于否定社会主义。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模式具有两大支柱,一是国有制,一是计划经济,这两大支柱是针对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化与私人占有,企业有计划与整个社会无计划的矛盾而设立的。斯大林以为这样的社会主义就可以消除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使社会优越性充分发挥。但事与愿违。这样的社会主义在开始,依靠革命热情和集权的政府计划,在经济建设方面也取得一些成就,但很快就暴露出它的问题。毛泽东的《论十大关系》,对于这种经济体制提出改革意见,如中央权力过度集中,要放权,不要单纯发展重工业,提出几个并举。但这些措施只是治标不是治本,并没有触动斯大林的两大支柱,因为这两大支柱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不符合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由于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人为地将两大特征强加给社会主义,就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率低下,资源浪费,无人负责,充分暴露出斯大林社会主义模式的弊端。
斯大林的社会主义在中国被邓小平称为“贫穷的社会主义”,又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这就意味着邓小平否定了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模式。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是以国有制和计划经济两大特征为对象,在否定斯大林体制的基础上创建一个“社会主义新经济体制”。所以改革决不是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自我完善,而是江泽民所讲的建立“社会主义新经济体制”的自我完善。因为这个新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正处在初创阶段,改革旧的,创建新的,对新经济体制来讲,也是一个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是崭新的社会主义。
建立社会主义新经济体制,从社会主义运动史上来看,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因为它改革了斯大林模式的不足,使社会主义制度有了新的内容和发展,使社会主义运动更加完善。
(二)以什么样的公有制为主体
社会主义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公有制有各种不同的实现形式,在社会主义坚持以什么样的公有制为主体,不仅需要理论论述,也需要实践的不断探索。
党中央第二次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定位,是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就表明,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股份制应成为公有制的主体。
对于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体,人们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以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体是有充分理由的。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我将他们对股份制的定论摘录如下:“社会生产”、“社会资本”、“社会财富”、“社会企业”、“合作工厂”、“社会管理”、“资本家被排斥在外”,等等,足以证明为社会所有制。只不过“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的扬弃”,而整个资本主义制度还存在。马克思早在1871年,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所写的《法兰西内战》一书中指出:“工人阶级不是要实现什么理想,而只是要解放那些由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本身孕育着新社会因素。”(《马恩选集》第3卷,第60页)这一“新社会因素”就是社会主义因素,股份制就是在资本主义制度内产生的社会主义因素之一。
其次,股份制的基本特征是私人资本社会化。马克思指出: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一个必经过渡点,以便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所有,不过这时它已经不是当作一个一个分立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当作共同生产者共有的财产,直接的社会财产。”(《资本论》第三卷,第502页)这就是资本社会化,就使垄断资本分散化,股票流通过程中充分体现了资本的社会化,通过用手投票,以及“用脚投票”体现着社会对企业的监督,表明管理民主化。股票的民众化,就使企业风险社会化。上一世纪80年代的经理革命,就将资本家排除在企业之外,使企业经营管理精英化。所有这些特征,都表明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
最后,股份制验证了马克思所说的在公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论断。股份制是法人治理结构,产权是在一定范围的公有制。可是任何一个股东对公司的财产都无有支配、使用、处置、分配权,但股东又是公司的所有者,具有公司的终极所有权。这就是在公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并不是人为的设置,是适应生产社会化而产生的,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规律的作用。
将股份制定性为社会所有制,人们会有不同看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控股和国家持股的股份制称之为公有制,大家会同意,如果所有股份制都是公有制,人们会有不同意见。如果将公有制换为社会所有制,可能会好理解一些。看来在股份制上也有一个观念转变问题,要转变到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上,抛弃原来的私有制观念。
如果以上观点能成立的话,那么以公有制为主体应是具有社会所有制性质的股份制,而不是国家所有制。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是一种什么样的计划
对计划作为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来讲,无有经济体制和优劣之分。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不单纯是资源调节的手段,而是经济体制的一种体现,是长官意志实现的一种形式。因此它在某一特殊时期,集中人力和物力也能取得一定成就,但资源浪耗费大,效率低下,效益差,代价是昂贵的,是不经济的,因而是不能持久的。对于这种计划的弊端已经被社会主义实践所证实,所以它与计划经济体制一样,成为改革的对象。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计划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有本质的不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是高度集中的统治性的计划,不单纯是配置资源的一种调节手段;而市场经济下的计划不是行政性的计划,是在市场经济之内,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主要是用经济手段、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党中央把“十一五”计划,改为“规划”,一字之差表明本质的不同,有着丰富的内涵,决不是文字游戏。一字之变,表明中央改革计划经济体制的决心,采纳市场经济体制的坚定性。
中国正在创建的新的经济体制,是以市场经济为体制,以社会所有制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目的。其内容是以股份制为主体的不同所有制并存,以市场调节为主和宏观调控为辅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手段,以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并存的分配形式,以市场促进效率优先和政府关注社会公平的价值判断,在普遍提高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允许存在富裕程度不同的差别,等等。所有这些内容就构成了新经济体制的特征,或者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容。这个经济体制在初建,还存在许多不足,需要不断的自我完善。邓小平提出的改革三原则: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就是新经济体制的自我完善,而不是斯大林式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所有制,而不是国家所有制;计划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计划,而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这三者的不同,就是新旧体制的不同。对旧的经济体制是修修补补,维护旧的经济体制,还是创新、完善新的经济体制,可能是第三次大争论的焦点。
以上的看法只是管窥蠡测,欢迎大家批评指正,通过讨论真理会越辩越明。
(本文作者: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余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