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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资矛盾突出的民营、外资企业中,工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有理论的因素,也有法律上的原因:《工会法》对工会职能的定位亟待厘清;工会组织对于资方的独立性、对抗性体现不够;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缺乏刚性的法律保障;工会干部维护自身权益没有足够的法律保障;工会经费来源渠道使工会依附于企业主;违反《工会法》没有明确必须承担的违法责任,更重要的是工会维权没有“抓手”,博弈没有“筹码”,因此要在理论上,法律上,制度上大手解决制约工会发挥作用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