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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了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最直观的渠道。但是由于企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不一致等因素,使得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不尽如人意。文章对我国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给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信息披露
[DOI]10.13939/j.cnki.zgsc.2021.19.028
1 引言
近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但是与之相随的社会分配不平等,凸显了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公众的事件频发。近年来影响力较大的事件可追溯到2008年三鹿“毒奶粉”,但该事件并未给我国企业敲响警钟,随即2011年双汇火腿爆出“瘦肉精”、2017年某电商坚果霉菌超标,以及引起巨大反响的2018年长生疫苗造假事件。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新审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问题。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参与者,虽然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但一味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的企业只能实现短期利益,并不能保障长远发展。企业能否很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已然成为评价一个企业是否能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2 文献综述
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是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现状的前提,我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虽起步较晚,但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
李正、向锐(2007)通过梳理国内外不同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争论的两个焦点后,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是:企业在达到自身目的——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应承担对利益相关者的义务。吴丽君、卜华(2019)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管理层为了缓解企业内外部信息使用者的信息不对称,而采取的影响外部使用者对企业看法的一种手段。明确了内涵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就是企业把自身所履行或计划履行的社会责任信息,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利益相关者及其他可能使用信息的公众进行传递。
3 我国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现状
为鼓励上市公司提高主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意识,我国监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对上市公司首次提出明确披露要求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深交所、上交所制定的《深交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显示了我国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但在这一系列的政策颁布后,润灵环球——一家权威的第三方社会责任信息评级机构,通过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统计和评分,结果显示:截至2018年年底,共851家上市公司主动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报告,虽较2009年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企业数量增长了2.7倍,但进行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参与度仍较低。我国A股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平均分从29.5分提高到42.51分,但最近5年平均分却在40~42.5分徘徊。可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披露质量的现状仍不尽如人意。
3.1 企业披露意识淡薄,主动披露比例较低
由于政策法規的颁布和实施等因素,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上市公司数量历经10年从2009年的471家增长到2018年的851家,但是2018年披露的上市A股企业仍只占所有上市公司的23.8%,大部分企业披露意识淡薄,因此即使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但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3.2 企业社会责任披露质量参差不齐,整体评分较低
经润灵环球机构的评级,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得分参差不齐,且相差较大,同一年的评分分值极差值达到70分左右,最低分徘徊在20分以下,最高分不到90分。平均分2012—2018年各年分别为37.06、38.98、40.50、42.64、42.47、43.25、42.51,虽然整体呈现上升的趋势,但是平均分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以2018年数据为例,60分以下的企业在所有进行信息披露的上市企业中占比高达87.78%,而80分以上的企业仅占1.29%。
3.3 披露流于形式且信息完整性不足
许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流于形式,不少公司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报告只有短短几页,且能够从报告中获取的实质信息不足,存在“敷衍式披露”的现象,部分企业只选取社会责任做得较好的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他信息披露较少,信息的完整性不足。另外,企业倾向于披露对自己有益的信息,而选择性地隐瞒损害利益相关者权益或危害公众的信息,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不对称性。
3.4 披露方式缺乏规范性,缺乏行业间可比性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所依据的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执行的标准及方式不一。深交所与上交所均有其自身的披露指引,而披露指引都只是对披露内容指明了一个方向,并没有对披露的具体指标进行规范。另外,许多企业都是大致按照指引,但具体报告形式自行决定,报告所涉及的内容分类各不相同。甚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很多企业存在很多的关键指标都是以文字性描述为主的现象,缺乏量化的会计指标的支撑,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可信度不足,同行业企业之间缺乏量化的对比数据,不能进行纵向或横向的比较分析。
3.5 缺少披露信息的必要鉴证程序,可靠性不足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尚未形成完整的披露体系,缺少披露信息必要的鉴证程序。同时,我国目前以自愿披露为主,大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都只经企业内部董事会通过,缺乏第三方机构审计,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随意性和造假难度及成本较低,可靠性无法得到保障。
4 改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的建议
4.1 政府层面
4.1.1 健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尚缺少强有力的法律约束。虽然我国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并且已经采取了举措,颁布了一系列政策,但是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仍有待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改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的推动力,同时法律对于信息披露的约束,也能够使企业进一步明确自身所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从而间接地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质量。 4.1.2 针对行业制定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
我国并未针对不同行业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制定统一的披露准则,导致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披露方式和内容缺乏规范性,因此制定行业统一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势在必行。准则必须明确披露目标,统一披露形式和编制依据,同时具体披露要求,强制要求披露可量化、可比的社会责任信息,达到同行业企业之间可比的目的,从而能够科学地对披露的信息进行评价。
4.2 社会层面
4.2.1 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宣传
由当地监管部门开展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媒体在信息交换中的媒介作用。同时结合政策层面的对策,在政策推进的初期,引入奖励机制,对企业社会责任披露较好的企业进行正面的宣传,发挥企业领头羊的作用,提高企业的商誉,提升企业形象,从而激励其他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提高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
4.2.2 加强第三方及公众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督
目前国内企业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还是依靠企业自身诚信和道德,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的鉴证和监督,信息的可信度不强,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经验,针对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对信息进行鉴证并给出鉴证意见。同时,还应建立保障机制,保证第三方的独立性;建立公众舆论监察体系,为利益相关者、潜在投资者,甚至是普通公民设置专门的信息查询系统和举报系统。
4.3 企业层面
4.3.1 增强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意识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是由企业完成的,企业所有者或管理层能否意识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这一点至关重要。因此,切实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践行意识,能够有效促进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4.3.2 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
法律是底线,道德是更高要求。因此企业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需要不断提高。同时社会责任工作较为烦琐,只有会计人员具备较好的业务能力,才能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源头提高信息质量。
4.4 技術层面
借助互联网技术,搭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平台,使企业社会责任碎片化的信息得到整合;缩短披露的信息与企业实际履行社会责任做出的行为之间的时空距离;增强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以及可读性,同时丰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渠道和方式。
平台的搭建也能够为包括利益相关者在内的信息使用者简便操作,提供更全面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从而大大降低利益相关者信息获取的成本和精力。该平台预期能够提供的社会责任信息不局限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企业因当前法律法规要求而专门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还应包含外部第三方或新闻媒体披露的信息以及其他间接的数据信息,保证信息使用者能够获取全面的信息。
5 结语
如今,我国大力推进诚信社会的建设,互联网技术也越加成熟,企业能否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是否如实地进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企业能否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但是随着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媒体更大的宣传力度、社会监督体系的建立、企业意识的提升、从业人员道德的提高以及技术的有力支持,都将推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参考文献:
[1]李正,向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界定、计量方法和现状研究[J].会计研究,2007(7):3-11,95.
[2]吴丽君,卜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J].财会通讯,2019(12):82-86.
[3]沈弋,徐光华,王正艳.“言行一致”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大数据环境下的演化框架[J].会计研究,2014(9):29-36,96.
[4]孙鹏宇.“大智移云”时代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J].财务管理研究,2020(5):103-106.
[作者简介]吴蓉(1995—),女,汉族,江苏盐城人,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管理;朱栋(1993—),男,汉族,江苏盐城人,中共党员,助理经济师,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劳动法。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信息披露
[DOI]10.13939/j.cnki.zgsc.2021.19.028
1 引言
近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但是与之相随的社会分配不平等,凸显了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公众的事件频发。近年来影响力较大的事件可追溯到2008年三鹿“毒奶粉”,但该事件并未给我国企业敲响警钟,随即2011年双汇火腿爆出“瘦肉精”、2017年某电商坚果霉菌超标,以及引起巨大反响的2018年长生疫苗造假事件。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新审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问题。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参与者,虽然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但一味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的企业只能实现短期利益,并不能保障长远发展。企业能否很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已然成为评价一个企业是否能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2 文献综述
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是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现状的前提,我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虽起步较晚,但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
李正、向锐(2007)通过梳理国内外不同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争论的两个焦点后,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是:企业在达到自身目的——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应承担对利益相关者的义务。吴丽君、卜华(2019)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管理层为了缓解企业内外部信息使用者的信息不对称,而采取的影响外部使用者对企业看法的一种手段。明确了内涵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就是企业把自身所履行或计划履行的社会责任信息,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利益相关者及其他可能使用信息的公众进行传递。
3 我国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现状
为鼓励上市公司提高主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意识,我国监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对上市公司首次提出明确披露要求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深交所、上交所制定的《深交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显示了我国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但在这一系列的政策颁布后,润灵环球——一家权威的第三方社会责任信息评级机构,通过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统计和评分,结果显示:截至2018年年底,共851家上市公司主动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报告,虽较2009年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企业数量增长了2.7倍,但进行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参与度仍较低。我国A股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平均分从29.5分提高到42.51分,但最近5年平均分却在40~42.5分徘徊。可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披露质量的现状仍不尽如人意。
3.1 企业披露意识淡薄,主动披露比例较低
由于政策法規的颁布和实施等因素,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上市公司数量历经10年从2009年的471家增长到2018年的851家,但是2018年披露的上市A股企业仍只占所有上市公司的23.8%,大部分企业披露意识淡薄,因此即使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但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3.2 企业社会责任披露质量参差不齐,整体评分较低
经润灵环球机构的评级,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得分参差不齐,且相差较大,同一年的评分分值极差值达到70分左右,最低分徘徊在20分以下,最高分不到90分。平均分2012—2018年各年分别为37.06、38.98、40.50、42.64、42.47、43.25、42.51,虽然整体呈现上升的趋势,但是平均分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以2018年数据为例,60分以下的企业在所有进行信息披露的上市企业中占比高达87.78%,而80分以上的企业仅占1.29%。
3.3 披露流于形式且信息完整性不足
许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流于形式,不少公司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报告只有短短几页,且能够从报告中获取的实质信息不足,存在“敷衍式披露”的现象,部分企业只选取社会责任做得较好的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他信息披露较少,信息的完整性不足。另外,企业倾向于披露对自己有益的信息,而选择性地隐瞒损害利益相关者权益或危害公众的信息,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不对称性。
3.4 披露方式缺乏规范性,缺乏行业间可比性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所依据的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执行的标准及方式不一。深交所与上交所均有其自身的披露指引,而披露指引都只是对披露内容指明了一个方向,并没有对披露的具体指标进行规范。另外,许多企业都是大致按照指引,但具体报告形式自行决定,报告所涉及的内容分类各不相同。甚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很多企业存在很多的关键指标都是以文字性描述为主的现象,缺乏量化的会计指标的支撑,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可信度不足,同行业企业之间缺乏量化的对比数据,不能进行纵向或横向的比较分析。
3.5 缺少披露信息的必要鉴证程序,可靠性不足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尚未形成完整的披露体系,缺少披露信息必要的鉴证程序。同时,我国目前以自愿披露为主,大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都只经企业内部董事会通过,缺乏第三方机构审计,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随意性和造假难度及成本较低,可靠性无法得到保障。
4 改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的建议
4.1 政府层面
4.1.1 健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尚缺少强有力的法律约束。虽然我国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并且已经采取了举措,颁布了一系列政策,但是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仍有待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改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的推动力,同时法律对于信息披露的约束,也能够使企业进一步明确自身所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从而间接地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质量。 4.1.2 针对行业制定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
我国并未针对不同行业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制定统一的披露准则,导致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披露方式和内容缺乏规范性,因此制定行业统一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势在必行。准则必须明确披露目标,统一披露形式和编制依据,同时具体披露要求,强制要求披露可量化、可比的社会责任信息,达到同行业企业之间可比的目的,从而能够科学地对披露的信息进行评价。
4.2 社会层面
4.2.1 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宣传
由当地监管部门开展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媒体在信息交换中的媒介作用。同时结合政策层面的对策,在政策推进的初期,引入奖励机制,对企业社会责任披露较好的企业进行正面的宣传,发挥企业领头羊的作用,提高企业的商誉,提升企业形象,从而激励其他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提高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
4.2.2 加强第三方及公众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督
目前国内企业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还是依靠企业自身诚信和道德,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的鉴证和监督,信息的可信度不强,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经验,针对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对信息进行鉴证并给出鉴证意见。同时,还应建立保障机制,保证第三方的独立性;建立公众舆论监察体系,为利益相关者、潜在投资者,甚至是普通公民设置专门的信息查询系统和举报系统。
4.3 企业层面
4.3.1 增强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意识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是由企业完成的,企业所有者或管理层能否意识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这一点至关重要。因此,切实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践行意识,能够有效促进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4.3.2 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
法律是底线,道德是更高要求。因此企业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需要不断提高。同时社会责任工作较为烦琐,只有会计人员具备较好的业务能力,才能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源头提高信息质量。
4.4 技術层面
借助互联网技术,搭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平台,使企业社会责任碎片化的信息得到整合;缩短披露的信息与企业实际履行社会责任做出的行为之间的时空距离;增强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以及可读性,同时丰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渠道和方式。
平台的搭建也能够为包括利益相关者在内的信息使用者简便操作,提供更全面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从而大大降低利益相关者信息获取的成本和精力。该平台预期能够提供的社会责任信息不局限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企业因当前法律法规要求而专门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还应包含外部第三方或新闻媒体披露的信息以及其他间接的数据信息,保证信息使用者能够获取全面的信息。
5 结语
如今,我国大力推进诚信社会的建设,互联网技术也越加成熟,企业能否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是否如实地进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企业能否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但是随着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媒体更大的宣传力度、社会监督体系的建立、企业意识的提升、从业人员道德的提高以及技术的有力支持,都将推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参考文献:
[1]李正,向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界定、计量方法和现状研究[J].会计研究,2007(7):3-11,95.
[2]吴丽君,卜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J].财会通讯,2019(12):82-86.
[3]沈弋,徐光华,王正艳.“言行一致”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大数据环境下的演化框架[J].会计研究,2014(9):29-36,96.
[4]孙鹏宇.“大智移云”时代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J].财务管理研究,2020(5):103-106.
[作者简介]吴蓉(1995—),女,汉族,江苏盐城人,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管理;朱栋(1993—),男,汉族,江苏盐城人,中共党员,助理经济师,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