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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要有自己的见解,要把自己看作地方政治家,要代表老百姓的利益,表达老百姓的心声。
3月8日,备受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该草案明确规定,要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现同票同权,意味着中国选举制度将迎来重大改革和完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告诉本刊记者,人大代表最终实现同票同权,是中国选举制度的一大进步,体现了平等原则,意味着每位代表所代表人口数是平等的。
各省代表数量微调
多位宪政学者向本刊记者表示,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代表后,首先影响到的是全国人大代表数在各省市区的分配。
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陈斯喜指出,这次选举法修改后,全国人大代表在分配比例上,各地都有相同的基数,在该基数基础上再按人口多少进行分配。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告诉本刊记者,首先设定代表的名额基数,可以确保人口较少的地区也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名额,至于基数具体如何确定,还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对于这个基数,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希望能小一些,“如果所确定基数过大,会带来地区间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差距过大,导致地区间选举权事实上的不平等,与修改选举法的初衷相违背。”
因为在确定了基数后,还要按照各地人口总数(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具有相等投票权)进行代表名额分配,可以预测的是,北京、上海等城市化程度较高的直辖市,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中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将减少;而河南、四川等人口大省,其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将会增加。
至于变化幅度,陈忠林认为只会是微调。即使四川、山东、河南等农业人口大省,预计代表增加数不超10人。理由是,现行是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城市则是每24万人口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实行“城乡同比”后则变为统一基数,就存在现行城乡比例标准一升一降,相互冲抵后,一个省(区)代表团的人数变化是不大的。只是农业人口大省代表人数增加的幅度明显一点。
对于基层代表比例是否会因此次修法而显著增加,不少学者表示还有待具体细则出台,现在尚不能准确预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告诉本刊记者,中国选举制度比较复杂,城乡同票同权,不代表以后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比例就能占到一半,“农民代表比例不会因此显著增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也表示,农业大省代表人数增多,并不意味农民代表就多了,比例的调整与实际农民代表的人数并无直接关系。
这也为此前人代会的数据所证实。1995年,我国修改《选举法》后,省区和全国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统一修改为4:1。但实际中并未做到。当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至少应有农民代表815名,但实际上只有252名。
也是考虑到这个问题,此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指出,这次修改选举法,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从“可以”到“应当”
在更多的学者看来,如何从程序上确保人大代表选举的公正性,选举出有代表性的代表,比单纯关注代表数量增加与否更有意义。
不久前的一次修法研讨会上,中央编译局研究员高新军表示,据他了解,一些农民代表从未提出过议案,也从未举手表示过反对,“(这样的代表)无法代表农民利益”。
他认为,代表要有自己的见解,要把自己看作地方的政治家,要代表老百姓的利益,表达老百姓的心声。
针对这些问题,草案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现行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莫纪宏认为,这是一大进步,“从‘可以’到‘应当’,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而不再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的能力。”
此外,此次修订的不少条款,明显意在解决实际问题。2008年,“亿万富翁”梁广镇同时担任广东云浮市和广西百色市两地人大代表,引发广泛关注。
草案因此明确,“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还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莫纪宏指出,如此规定,是要防止有人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他认为,身兼两地人大代表违背了选举法的平等精神,最直接的问题是,两地同时召开会议,代表如何能保证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姜明安告诉记者,此次选举法修改,在程序性规定方面有了明显进步。他表示,期待更多的竞争性选举规则会在随后的细则中出台。
不过,也有学者表示担忧。在一次会议上,高新军指出:“如果说在现行人大中基层代表比例低的话,实现竞争性选举后,农民代表能够选上的机会或许会更低。”
流动人口选举待解
本刊记者了解到,民间呼声极高的流动人口选举权保障问题,在这次《选举法》修改中被暂时搁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指出,暂不做规定是因为这一问题牵扯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正在推进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
此前,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員胡康生表示,各地可以按照中央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据国家统计局监测,2009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近2.3亿,具有城镇户籍的流动人口可能也有数千万。由于现有《选举法》依然按户籍人口为主进行登记、选举,这部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受到很大影响。
蔡定剑在东莞市虎门镇调研时发现,按照选举法规定,流动人口可以回原居住地选举,也可以开户籍地证明,在当地参加选举,“但开证明的操作性很差。”
他表示,现在当地人多是老板、主管、会计,而外地人多是打工者,“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当地政府可能就不会严格监督工厂。如果当地有农民工代表,他们的权利或许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蔡定剑认为,户籍改革还需很长时间,他建议,可以先让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行使选举权。
姜明安指出,按户籍以外的标准行使选举权并非不可行。“就像居住证政策,要取得居住证,需要居住两三年,人家都住了这么久,当然要给他选举权。”
莫纪宏说,该标准难以施行的原因在于,农民工流出地和流人地在票源问题上有分歧,地方人大怕票源不足,导致投票结果无效,会强行要求选民回户籍地投票,“但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他表示,保证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即可,“今后,选民在哪儿登记,你就让他在哪儿选举,要给选民选择的权利。”
至于相关细则的出台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人士透露,可能在2011年底或2012年上半年。在此之前,他赞同在设定居住时限的前提下,用暂住证、居住证等方式解决部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问题。
3月8日,备受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该草案明确规定,要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现同票同权,意味着中国选举制度将迎来重大改革和完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告诉本刊记者,人大代表最终实现同票同权,是中国选举制度的一大进步,体现了平等原则,意味着每位代表所代表人口数是平等的。
各省代表数量微调
多位宪政学者向本刊记者表示,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代表后,首先影响到的是全国人大代表数在各省市区的分配。
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陈斯喜指出,这次选举法修改后,全国人大代表在分配比例上,各地都有相同的基数,在该基数基础上再按人口多少进行分配。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告诉本刊记者,首先设定代表的名额基数,可以确保人口较少的地区也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名额,至于基数具体如何确定,还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对于这个基数,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希望能小一些,“如果所确定基数过大,会带来地区间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差距过大,导致地区间选举权事实上的不平等,与修改选举法的初衷相违背。”
因为在确定了基数后,还要按照各地人口总数(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具有相等投票权)进行代表名额分配,可以预测的是,北京、上海等城市化程度较高的直辖市,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中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将减少;而河南、四川等人口大省,其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将会增加。
至于变化幅度,陈忠林认为只会是微调。即使四川、山东、河南等农业人口大省,预计代表增加数不超10人。理由是,现行是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城市则是每24万人口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实行“城乡同比”后则变为统一基数,就存在现行城乡比例标准一升一降,相互冲抵后,一个省(区)代表团的人数变化是不大的。只是农业人口大省代表人数增加的幅度明显一点。
对于基层代表比例是否会因此次修法而显著增加,不少学者表示还有待具体细则出台,现在尚不能准确预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告诉本刊记者,中国选举制度比较复杂,城乡同票同权,不代表以后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比例就能占到一半,“农民代表比例不会因此显著增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也表示,农业大省代表人数增多,并不意味农民代表就多了,比例的调整与实际农民代表的人数并无直接关系。
这也为此前人代会的数据所证实。1995年,我国修改《选举法》后,省区和全国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统一修改为4:1。但实际中并未做到。当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至少应有农民代表815名,但实际上只有252名。
也是考虑到这个问题,此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指出,这次修改选举法,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从“可以”到“应当”
在更多的学者看来,如何从程序上确保人大代表选举的公正性,选举出有代表性的代表,比单纯关注代表数量增加与否更有意义。
不久前的一次修法研讨会上,中央编译局研究员高新军表示,据他了解,一些农民代表从未提出过议案,也从未举手表示过反对,“(这样的代表)无法代表农民利益”。
他认为,代表要有自己的见解,要把自己看作地方的政治家,要代表老百姓的利益,表达老百姓的心声。
针对这些问题,草案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现行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莫纪宏认为,这是一大进步,“从‘可以’到‘应当’,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而不再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的能力。”
此外,此次修订的不少条款,明显意在解决实际问题。2008年,“亿万富翁”梁广镇同时担任广东云浮市和广西百色市两地人大代表,引发广泛关注。
草案因此明确,“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还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莫纪宏指出,如此规定,是要防止有人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他认为,身兼两地人大代表违背了选举法的平等精神,最直接的问题是,两地同时召开会议,代表如何能保证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姜明安告诉记者,此次选举法修改,在程序性规定方面有了明显进步。他表示,期待更多的竞争性选举规则会在随后的细则中出台。
不过,也有学者表示担忧。在一次会议上,高新军指出:“如果说在现行人大中基层代表比例低的话,实现竞争性选举后,农民代表能够选上的机会或许会更低。”
流动人口选举待解
本刊记者了解到,民间呼声极高的流动人口选举权保障问题,在这次《选举法》修改中被暂时搁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指出,暂不做规定是因为这一问题牵扯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正在推进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
此前,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員胡康生表示,各地可以按照中央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据国家统计局监测,2009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近2.3亿,具有城镇户籍的流动人口可能也有数千万。由于现有《选举法》依然按户籍人口为主进行登记、选举,这部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受到很大影响。
蔡定剑在东莞市虎门镇调研时发现,按照选举法规定,流动人口可以回原居住地选举,也可以开户籍地证明,在当地参加选举,“但开证明的操作性很差。”
他表示,现在当地人多是老板、主管、会计,而外地人多是打工者,“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当地政府可能就不会严格监督工厂。如果当地有农民工代表,他们的权利或许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蔡定剑认为,户籍改革还需很长时间,他建议,可以先让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行使选举权。
姜明安指出,按户籍以外的标准行使选举权并非不可行。“就像居住证政策,要取得居住证,需要居住两三年,人家都住了这么久,当然要给他选举权。”
莫纪宏说,该标准难以施行的原因在于,农民工流出地和流人地在票源问题上有分歧,地方人大怕票源不足,导致投票结果无效,会强行要求选民回户籍地投票,“但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他表示,保证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即可,“今后,选民在哪儿登记,你就让他在哪儿选举,要给选民选择的权利。”
至于相关细则的出台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人士透露,可能在2011年底或2012年上半年。在此之前,他赞同在设定居住时限的前提下,用暂住证、居住证等方式解决部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