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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国司法界一次的“地震”:深圳中级人民法院5名法官先后被中纪委、最高检“双规”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长、3名庭长、1名已退休老法官,卷入调查的法官、律师多达数十人。这个走在改革前沿的全国知名法院,却爆出法官腐败串案的丑闻,实在令人震惊。
此案可谓司法腐败的典型个案,它严重亵渎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损害了法院公正清廉的形象,削弱了社会对法院、对司法的信任度。如果正义化身的法官也蜕变为贪婪的蛀虫,维护正义的法院蜕变为攫取利益的权钱交易所,老百姓还能指望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吗?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而不公的司法则把水源败坏了”,这是大文豪培根的名言,是法律界引用频繁的一句话。深圳中院曾经是全国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一面旗帜,在司法创新方面在全国法院系统小有名气,这次腐败串案给深圳中院形象带来的打击难以估量。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多次就反腐倡廉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现实是深圳中院把法院反腐倡廉的要求当作耳边风,看来反腐的关键不在于有多少豪言壮语,而是要将一切有关反腐倡廉的要求落到制度的层面。
任何权力都需要接受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圳中院触目惊心的腐败串案警示我们:对于一切行使公共权力的人都应当持有一种制度性的防范之心,越是维护正义的职业越需要防范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惟有健全的监督制度才是遏制腐败的“长城”。
就深圳中院的案件而言,多名法官涉案都与企业破产案件有关,他们的权力在破产清算及财物拍卖中存在大量寻租的机会。因此,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势在必行。将于明年施行的新破产法在破产财产的监管中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将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估价与分配的责任赋予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立机构,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等。这些法律规定收回了法官配置相关人员与资源的权力,而由于管理人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有利于铲除权力寻租的土壤。相信管理人制度正式施行后,像深圳中院这样因为破产案法官集体腐败的现象将会大大减少。
当然,法院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更为必要。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这充分表明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高度重视预防和惩治司法领域的腐败行为。根据行为与规范一致、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要建立健全司法领域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须要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司法工作规范是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的第一道防线,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则是惩治司法不公的重要武器。
公正和廉洁是司法的第一要义,在推进司法改革和创新的背景下,绝对不可松懈司法领域的反腐制度建设。深圳是改革的特区,更应在吸取此案教训后,在这方面有所突破。
(作者系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此案可谓司法腐败的典型个案,它严重亵渎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损害了法院公正清廉的形象,削弱了社会对法院、对司法的信任度。如果正义化身的法官也蜕变为贪婪的蛀虫,维护正义的法院蜕变为攫取利益的权钱交易所,老百姓还能指望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吗?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而不公的司法则把水源败坏了”,这是大文豪培根的名言,是法律界引用频繁的一句话。深圳中院曾经是全国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一面旗帜,在司法创新方面在全国法院系统小有名气,这次腐败串案给深圳中院形象带来的打击难以估量。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多次就反腐倡廉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现实是深圳中院把法院反腐倡廉的要求当作耳边风,看来反腐的关键不在于有多少豪言壮语,而是要将一切有关反腐倡廉的要求落到制度的层面。
任何权力都需要接受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圳中院触目惊心的腐败串案警示我们:对于一切行使公共权力的人都应当持有一种制度性的防范之心,越是维护正义的职业越需要防范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惟有健全的监督制度才是遏制腐败的“长城”。
就深圳中院的案件而言,多名法官涉案都与企业破产案件有关,他们的权力在破产清算及财物拍卖中存在大量寻租的机会。因此,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势在必行。将于明年施行的新破产法在破产财产的监管中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将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估价与分配的责任赋予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立机构,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等。这些法律规定收回了法官配置相关人员与资源的权力,而由于管理人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有利于铲除权力寻租的土壤。相信管理人制度正式施行后,像深圳中院这样因为破产案法官集体腐败的现象将会大大减少。
当然,法院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更为必要。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这充分表明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高度重视预防和惩治司法领域的腐败行为。根据行为与规范一致、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要建立健全司法领域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须要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司法工作规范是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的第一道防线,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则是惩治司法不公的重要武器。
公正和廉洁是司法的第一要义,在推进司法改革和创新的背景下,绝对不可松懈司法领域的反腐制度建设。深圳是改革的特区,更应在吸取此案教训后,在这方面有所突破。
(作者系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