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重大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行为,特别是过失类渎职犯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多为多因一果的关系,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刑法上要求的因果关系,行业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对此颇有争议。本文拟从刑法条件说的因果关系理论出发,经过一系列论证,得出“有了渎职行为才有危害结果,没有渎职就没有危害结果”的一般性判断标准,与大家探讨。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 因果关系 渎职 多因一果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52-01
近年来,我国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从山西矿难,深圳龙岗水灾,到三鹿奶粉事件,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化工企业爆炸,到路边商铺火灾,如此种种,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程度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社会经验告诉我们,在每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的背后,大多隐藏着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于收受贿赂、故意渎职的,我们较容易认定其犯罪行为,但如果政府相关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故意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应当将其绳之以法,就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损害后果与渎职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它正如一柄“双刃剑”,用得好,则可以起到惩罚渎职犯罪责任人,警示干部、促进工作的作用;用得不好,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过宽或过严,则会使刑法丧失谦抑性,打击面过广,或放纵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本文拟从这些问题出发,就过失渎职行为与重大责任事故之间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简要的探讨。
在我国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大多数案件都是多因一果,也就是说,一起责任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要想查清各种原因与责任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清各种原因(尤其是渎职行为)在责任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从而准确确定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难度很大。因此,在渎职行为与重大责任事故的因果关系上,行业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存有较大的争议,前者认为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一般都是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所致,而渎职行为仅仅是间接原因①,那种认为渎职行为与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的观点有失牵强,缺乏理论依据,为此相关责任人不能构成渎职犯罪。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诚然,造成重大事故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但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未能履行职责,致使某种危险状态存在,在这种状态下,加上其他原因力的作用,损害后果就“合乎规律”的发生了。只要渎职行为制造了安全隐患并不及时进行排除,我们可以说或早或晚都会发生严重的后果,故此追究渎职人的刑事责任就是合法合理的。
另一方面,对这种过失渎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也可以从刑罚的设置上体现出来。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中,除徇私枉法罪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其他均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渎职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而量刑却不重,其原因正如上述所分析的:渎职行为不是造成危害后果的惟一原因,它往往和其他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作用,但可能不是重要作用,也不是决定性作用,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重。
下面我们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一下回顾: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②。我国理论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目前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合法则的条件说、重要说以及客观归责论等学说,同一学说内部也存在不同观点③。笔者认为,在重大责任事故与过失渎职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上应当采用条件说的因果关系认定方法,具体来讲:
第一,运用回溯查因的方法,以危害结果为原点,以“若无A即无B”④这一逻辑公式为判断标准向前追溯考察,凡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这种联系的因素,均可归入原因范围,全面查找导致结果发生的各种原因,为下一步的司法认定提供坚实可靠的客观基础。
第二,弄清楚行为人法定的作为义务内容,分析客观上所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属于行为人职务所要求避免出现的结果。当不同部门、岗位发生职务交叉时,应当仔细辨别各个任职者具体职责范围,确定实际的作为义务人。并分析在当时环境条件下,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这种法律义务的能力,是否确实已经为履行这一义务而尽了应尽的职责,假若履行了这些义务,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否确实存在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即使履行了法定义务,也确实无法避免这种结果,那么客观上也就缺乏可责性。如果以上三个条件均具备,就应当能够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了。
第三,在查找到各种原因的基础上,分析判断各种原因对于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以此来作为过失渎职行为量刑轻重与否的依据。
总之,我们在认定渎职罪的因果关系时,只要紧紧抓住“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起到了作用”这一灵魂,牢牢把握“有了渎职行为才有危害结果,没有渎职就没有危害结果”这一判断标准,就能在纷繁复杂的现象中理清渎职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从而对其进行准确地定罪量刑。
注释:
①毛玲玲.刑法因果关系判断路径之探索.社会科学.2009(8).
②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9-570页.
③侯国云.刑法因果关系新论.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④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 因果关系 渎职 多因一果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52-01
近年来,我国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从山西矿难,深圳龙岗水灾,到三鹿奶粉事件,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化工企业爆炸,到路边商铺火灾,如此种种,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程度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社会经验告诉我们,在每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的背后,大多隐藏着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于收受贿赂、故意渎职的,我们较容易认定其犯罪行为,但如果政府相关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故意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应当将其绳之以法,就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损害后果与渎职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它正如一柄“双刃剑”,用得好,则可以起到惩罚渎职犯罪责任人,警示干部、促进工作的作用;用得不好,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过宽或过严,则会使刑法丧失谦抑性,打击面过广,或放纵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本文拟从这些问题出发,就过失渎职行为与重大责任事故之间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简要的探讨。
在我国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大多数案件都是多因一果,也就是说,一起责任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要想查清各种原因与责任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清各种原因(尤其是渎职行为)在责任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从而准确确定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难度很大。因此,在渎职行为与重大责任事故的因果关系上,行业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存有较大的争议,前者认为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一般都是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所致,而渎职行为仅仅是间接原因①,那种认为渎职行为与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的观点有失牵强,缺乏理论依据,为此相关责任人不能构成渎职犯罪。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诚然,造成重大事故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但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未能履行职责,致使某种危险状态存在,在这种状态下,加上其他原因力的作用,损害后果就“合乎规律”的发生了。只要渎职行为制造了安全隐患并不及时进行排除,我们可以说或早或晚都会发生严重的后果,故此追究渎职人的刑事责任就是合法合理的。
另一方面,对这种过失渎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也可以从刑罚的设置上体现出来。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中,除徇私枉法罪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其他均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渎职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而量刑却不重,其原因正如上述所分析的:渎职行为不是造成危害后果的惟一原因,它往往和其他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作用,但可能不是重要作用,也不是决定性作用,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重。
下面我们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一下回顾: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②。我国理论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目前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合法则的条件说、重要说以及客观归责论等学说,同一学说内部也存在不同观点③。笔者认为,在重大责任事故与过失渎职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上应当采用条件说的因果关系认定方法,具体来讲:
第一,运用回溯查因的方法,以危害结果为原点,以“若无A即无B”④这一逻辑公式为判断标准向前追溯考察,凡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这种联系的因素,均可归入原因范围,全面查找导致结果发生的各种原因,为下一步的司法认定提供坚实可靠的客观基础。
第二,弄清楚行为人法定的作为义务内容,分析客观上所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属于行为人职务所要求避免出现的结果。当不同部门、岗位发生职务交叉时,应当仔细辨别各个任职者具体职责范围,确定实际的作为义务人。并分析在当时环境条件下,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这种法律义务的能力,是否确实已经为履行这一义务而尽了应尽的职责,假若履行了这些义务,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否确实存在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即使履行了法定义务,也确实无法避免这种结果,那么客观上也就缺乏可责性。如果以上三个条件均具备,就应当能够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了。
第三,在查找到各种原因的基础上,分析判断各种原因对于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以此来作为过失渎职行为量刑轻重与否的依据。
总之,我们在认定渎职罪的因果关系时,只要紧紧抓住“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起到了作用”这一灵魂,牢牢把握“有了渎职行为才有危害结果,没有渎职就没有危害结果”这一判断标准,就能在纷繁复杂的现象中理清渎职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从而对其进行准确地定罪量刑。
注释:
①毛玲玲.刑法因果关系判断路径之探索.社会科学.2009(8).
②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9-570页.
③侯国云.刑法因果关系新论.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④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