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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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尤其是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就是无法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很多当事人由于没有自我保护意识,更多的轻信他人的口头承诺,而没有为自己保留相关的证据,无法通过事实证据来还原事实情况,从而导致败诉。如何能取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客观事实,就成为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事关案件的输赢。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试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的种类看名称很直接明了,一看就懂,但要真正找到有利于案件的证据不仅需要了解细节,还需要开动脑筋,拓展思路,讲究方式方法,利用现有的所有资源全方位查证据。用一个案例来谈谈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使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收集;查证
  某日,甲公司找到我所,拿出一份买卖合同称有数百万万元货款未收回,希望委托律师诉讼。甲方介绍案件如下:甲方与乙方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了货款金额,货物已经交付,开具了发票,只收到第三方支付的几十万货款。
  原本以为是一件简单的买卖纠纷,在看了材料之后才知道几乎没有胜诉点:能直接证明甲乙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的就是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但乙方否认买卖合同上的乙方公章的真实性,认为是假的公章;尽管货物已经签收,但是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并不是乙方公司的在职人员,乙方不认可收货事实;仅有的两次付款也是其他单位支付的,乙方没有支付过一分款项。尽管涉及的是建筑工程的施工,但由于甲方仅是供应商,在验收竣工报告中均不体现甲方的存在,且乙方的付款还以乙方收到总包单位款项为前提。
  本案中甲方作为当事人,已经向法院进行了事实的陈述,但是法院是需要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才能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根据。从现有证据看甲方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条又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重点是要寻找与乙方的合同关系证据,就是要证明乙方加盖在甲乙买卖合同中的乙方公章(下称“涉案公章”)的真实有效性。其次是甲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最后是乙方满足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重中之重就是要证明甲乙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公章的真实性,可能面临败诉的境地。
  证据的收集无外乎三大种,一、当事人查证,二、律师查证,三、申请法院查证。
  一、当事人查证
  当事人查证,除了极少数当事人有证据意识,更多的当事人对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是很茫然的,无从入手。当事人往往会抓大放小,或者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忽略了重要证据。这就需要由律师指导在自有材料中寻找,这时律师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只要与案件有关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材料都要收集,不需要做筛选。再由律师引导当事人细细回忆整个事件发生的来龙去脉,描述越详尽越细致就有利于在每个环节中找出可能存在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备忘录等等打印、手写、传真等书面的材料,是书证;封样的样品、实物现状等,是物证;也可以是手机短信、微信或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照片、录像等有原始载体体现事实的证据,是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案中甲乙双方之间的交流除了通讯电话联系,基本为邮箱往来。在翻看了甲方员工近百封邮件后,在邮箱里找到了与乙方员工修订该合同版本往来的邮件,最后的邮件定稿版就是本案的合同文本,但邮件中反映不出涉案公章,乙方也不确认乙方员工的身份,而乙方员工使用的是个人邮箱,又是一个间接证据。
  从涉案的买卖合同中不能直接找到材料,那么就往前找,如果甲乙之间之前有过合作关系,双方货银两讫没有纠纷,那么可以用之前的合同公章来比对涉案公章的真实性。可惜的是甲乙双方是第一次合作,之前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不具备比对条件。
  律师又提示甲方,如果能找寻出乙方用涉案公章与其他公司签约并履行的一个以上的合同关系,但是甲方对乙方的其他客户信息一无所知,也没有办法找到与其他客户的合同文本来佐证涉案公章。
  二、律师查证
  由于在当事人方找不到有效的证据,那就需要律师出面查证了。律师的查证更多的是体现在外围查证,根据不同的案件,调查的范围也不尽相同。先在政府部门找找可能用涉案公章备案的材料,结果只有在乙方注册工商局查询到一枚乙方公章,仅凭肉眼就能看出涉案公章与工商备案的乙方公章截然不同,不是同一枚公章,这也是乙方提出此公章非彼公章的抗辩的强有力的证据。如此看来要在没有线索的情况下找寻其他政府部门备案公章来印证涉案公章,可谓大海里捞针,这条路是走不通的。
  在一筹莫展中,突然想到可以利用现有公示的判决找寻依据,尽管希望渺茫,但不失为一个方法。乙方是施工单位,可能存在拖欠供应商款项的情况,这样被供应商起诉的概率就非常之高。立马在网上查询,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层层甑别删选之后居然找到一个生效判决中也是涉及乙方公章真伪,乙方在该案中的抗辩与本案件如出一辙,也是否认买卖合同上乙方公章的真实有效性,认为与备案公章不同,但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乙方否认的公章在政府部门有备案,足以證明乙方对外有使用一枚以上的公章,判决乙方承担付款义务,而且该案还执行完毕。这个生效案例给甲方带来了曙光,如果能证明涉案公章与生效案例中的买卖合同乙方公章或政府备案乙方公章一致的话,那么甲乙双方的合同关系就确立了,合同中的收货人的身份也能明确。
  由于是到异地法院调取卷宗档案材料,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即法院出具调查函,由律师持令前往被调查单位调查,以法院委托律师调查的手段向被调查单位取证,这既减少法院的工作量,节省法院的时间精力,也利于当事人及时取证。调查令较多适用以下几个有面:   (1)查询银行存款,要提供拟查询银行的具体名称及户名、具体账号;(2)查询股票交易对账单以及股票资金对账单,要提供拟查询人的身份信息;(3)查询房地产资料的详细档案,要提供具体的业主身份信息和房产地址;(4)查询职能部门备案的档案材料,如质检局、银行、工商局等;(5)其他需要法院出具调查令才给予配合的情况。
  尽管本案有修订合同版本的邮件证明,但是不能证明合同关系的确立,甲乙双方之前从没有交集,甲方不会恶意起诉乙方,因为现在有生效判决文书反映公章线索,为查明真相,法院依据甲方申请开具了调查令。甲方持调查令赶到异地法院,异地法院打印了案件中盖有乙方公章的盖章页,并告知盖章页原件在该法院保存,可由法院来查阅或派专家前来鉴定。
  找到公章比对材料并不是万事大吉,公章比对结果还是存在不确定性。还需要找寻涉案工程单位证明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由于甲方供货及时并根据业主设计变更调整,致使业主对甲方的产品非常满意。甲方飞赴业主处大打感情牌,让业主出具情况说明,不仅证明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还详述收货明细,并强调没有延误工期,准时竣工开业,证明甲方按时保质供货,杜绝了乙方再以质量有问题或延误工期诉讼甲方。
  甲方又找到总包单位,坦诚拿出起诉状及所有材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表明是乙方的过错造成本案的发生,与总包无关,并明示为了不给总包添麻烦没有让总包参与诉讼中,认为总包己全款付给乙方,但若总包付款乙方情况不清楚,可能会让总包加入诉讼。总包闻言将划款乙方证据交给甲方,证明了乙方早已收到全款,满足付款的条件。
  三、法院查证
  律师做好前期的查證准备工作后,由于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这就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同时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常见的鉴定主要有:笔迹鉴定、印章鉴定、亲子鉴定、伤残鉴定、精神状况鉴定等等。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院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
  甲方拿着盖章页立即向审理法院提出法院调查和公章同一性的鉴定申请。法院委托的鉴定单位的鉴定意见证明涉案公章与生效判例中的乙方公章是同一枚公章。又根据规定第九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而乙方对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和生效判决没有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从而认定了鉴定意见和生效判决的证明力。这样就有鉴定意见和生效判决证明了乙方使用涉案公章的真实有效性。
  此时乙方又辩称是某经办人私刻涉案公章,应由经办人承担责任,甲方又在乙方官网企业动态中查询到乙方法定代表人与经办人之间的合影留念及活动文字详述,证明乙方授权经办人。且在生效案件材料中,涉案公章已在异地政府部门备案留档,乙方在异地法院审理中获悉该情况后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本案审理中,法院几次询问乙方是否报案,乙方表示不报案,可见乙方是认可涉案公章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就这样,通过三方查证,终于收集到了足够证明甲方与乙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确立且供货完毕的证据,法院根据这些证据再结合其他证据,判决乙方承担付款责任。一个貌似没有赢面的案件在努力取证后还原事实真相,得到了公正的判决,这就是证据的力量。
  最后要说的是证据的重要性不可小觑,但是取证要合法。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必须合法,如果不合法,不仅该证据不会被采纳,还可能造成侵权行为或者是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涉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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