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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177条对减资制度规定较为简单,实践中因违反减资程序而引发的案件也层出不穷。就现有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制度来看,公司减资中通知主体虽为公司,但公司瑕疵减资情形下法律责任主体并不明确,严格的通知公告程序虽能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极大影响了公司资本的运营。从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公司运营效率的最大化角度出发,完善减资通知程序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公司瑕疵减资案件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