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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科学项目有重大的科学价值和社会意义。法律视野中的“大科学”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以财政拨款支持,由政府委托组建科研团队,并由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各方之间依法律或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重大基础性的科研活动。大科学项目的法律主体具有多元性和独立性的法律特征,国家在大科学项目中拥有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