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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保障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病")鉴定登记的真实性,规范门特病就医诊疗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利益,日前,天津市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并于8月1日执行。据了解,本办法适用的门特病包括: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精神病、癌症放化疗,其他门特病适时纳入管理。天津市人力社保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