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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热映引起了社会对于 “看病贵”问题的讨论,与此同时电影对原型人物形象的极大改变是否侵犯了原型人物陆勇的名誉权也引起了法律界的讨论,本文将综合电影对原型形象的改变与我国法律对名誉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并在最后得出结论,同时为以后中国的真人故事改编提出建议。
关键词:电影;真人;名譽权;隐私;改编
事件概述
当下由徐峥主演的电影“我不是药神”正在全国热映,截止2018年7月10日该影片上映6天票房已经超过15亿元,可以说影响力极大。该影片主要讲述了主人公程勇是一个保健品店小老板,由于缺钱在阴差阳错间结识白血病患者并为患者代购在中国大陆属于“假药”的印度格列宁,后将代理权卖给他人,在发现自己的倒卖致使伙伴病情恶化直至死亡后,又冒险为白血病患者低价购药直至被提起公诉的故事。该影片直接反映了中国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现实,并且几位主要角色数次在人性的绝望与希望,沉沦与救赎之间挣扎。
我不是药神的原型即“药侠”陆勇,其本人也是一名白血病患者,在服用正版“格列卫”一段时间后,由于经济条件严重恶化,后改服用印度产“格列卫”,并在2004至2014年的时间内为一些病友代购此类药物,由于该“印度药品”在中国并没有“国药准字”,则被官方认定为假药。2015年陆勇被警方抓捕,后沅江市检察院撤回起诉,2015年1月29日陆勇获释。
在“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上映后,陆勇在其个人微博中表示该电影的拍摄并没有得到其本人的授权,并且其本人对该电影对其形象的改编也十分不满,该维权声明在得到确认后被凤凰网等诸多媒体转发。由此《我不是药神》改编是否侵犯陆勇名誉权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热烈讨论。本文将对《我不是药神》改编是否侵犯陆勇名誉权进行深入分析。
深入分析
首先谈及其真人电影的改编。陆勇的个人声明中表示“我没有以任何方式,授权制片方来拍摄此电影。应韩家女女士的请求,我于2015年授权她根据我的故事原型创作剧本,她承诺正面宣传我的形象,维护我的名誉,并在此电影项目中,注明“根据×××真实故事改编字样和字幕”;尊重我的各项合法权益,且不得授权第三方对我造成伤害。韩家女将剧本卖给制片方,并未告之我,更未取得我的同意。”
尽管原型陆勇表示其并未将该改编授权,关于中国在改编真人电影是否必须要求本人授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周俊武律师认为,真人电影的改编与拍摄应当综合注意保护原型人物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就此我们对“我不是药神”中所涉及的电影人物与原型人物的差异来进行分析是否电影侵犯了原型人物的名誉权与隐私权。
侵犯名誉权的表现是捏造虚假事实,损害当事人对外形象,造成社会评价降低;而侵犯隐私权是违背当事人意志,将其私事和信息公之于众。由于“陆勇假药案”在电影上映前就早已广为人知,并且其本人的白血病状况也在公开媒体渠道报道过,所以在本电影中的隐私权涉及的内容并不多。但是在该电影中,非常多的与原型形成巨大差异的电影情节是否对原型陆勇构成名誉权侵犯则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药侠”陆勇在现实中本身是一名纺织厂厂长,生活作息较平常人并无差异。根据陆勇的个人声明,其行为是自救并且帮助其他病人一起挽救生命,整个过程没有任何的牟利行为。
而在电影中的主人公“程勇”原本是售卖“性生活保健品”的小老板,因为缺钱而进行代购“印度格列宁”,并且在初始赚到钱以后在夜总会大肆花费,甚至直接往桌子上甩数万元并要夜总会男服务生跳“钢管脱衣舞”。
中国虽然在官方层面认为社会职业不应该有地位高低之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售卖保健品的小业主一般并不能获得很高的社会地位与社会名望,并且出入夜总会的行为并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的行为。在电影中,程勇出入抽烟言之脏话,并且在后期将自己所有的“印度格列宁”独家代理权以上百万的价格卖给一位曾经卖假药的人并且遣散原本跟他一起做药品代购的白血病人,这显然与原型的社会身份不符。并且由于该电影在社会上所具有的巨大影响力,主人公日常行为角色使观众脑海中几乎会对原型进行定型。主人公的形象的确会给原型以巨大的负面冲击。
在最后的定罪判刑上,原型因“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与“销售假药罪”被抓,最后在公权力机关考量了其客观具体情节与主观动机后,结合“天理、国法、人情”后,最后检察院撤回起诉,陆勇在被看守所关押一百余天后最终无罪释放。电影中的程勇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原型陆勇在其个人声明中提到“我对预告片和其他拍摄花絮中搞笑的行为表示不满。他们的‘爆笑’是建立在病人痛苦之上,这种消费病人的行为,不值得称道。在我的字典里,‘命不是钱’,命是活生生的。我不知道,这部电影的制片人、演员有没有想过,一位癌症病人看到这样的电影会是什么感受?”
《我不是药神》的表现与著名电影《美丽心灵》对比形成了巨大的反差。《美丽心灵》讲述了精神病纳什在妻子的爱与保护下一步步克服自己的精神疾病最后获得诺贝尔奖的故事,而现实中在该电影播出前真正的纳什妻子与纳什本人早已分居并不在一起生活。《美丽心灵》该电影的成功给大众关于纳什夫妻两人的生活留下了美好的印象,并且给予了主人公夫妇的关系很高的正面评价。
法律规定
中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国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分析结论]
在我国的侵犯名誉权方面的认定一般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一般认定侵权名誉权应该符合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在《我不是药神》电影中,虽然最后场景中程勇已经改的习性良好,但是在影片的初期及中期,影片主人公程勇家暴自己的配偶,甚至公然殴打律师,在生活中拒不付房租,在万千患病者等待其购药的时候他将该药的购买渠道单方面私下卖给曾经卖假药的人并且间接导致自己的朋友因化疗和消疮而产生巨大的痛苦甚至死亡,则该人物的负面印象直接会深入人心,则实际上该影片对陆勇的名誉权侵犯应予成立。
根据媒体的报道,《我不是药神》2018年6月19日首映刚结束,导演和片方就赶到无锡向原型陆勇寻求谅解,后陆勇也逐步达成了对该电影片方的谅解并且并没有主张更进一步的权益。根据自诉案件的处理原则及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陆勇没有进一步追究的情况下,《我不是药神》侵犯陆勇名誉权的事件也不会再进一步进入司法程序。
在中国以后的真人故事改编电影中,制片方应该更加注意适当保护電影人物原型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尊重真人原型,应当避免给原型人物形象过多地改变并注入负面因素,从而达到保护原型人物名誉与获得电影艺术成功表现的双赢。
(作者单位:新东方迈格森国际教育)
关键词:电影;真人;名譽权;隐私;改编
事件概述
当下由徐峥主演的电影“我不是药神”正在全国热映,截止2018年7月10日该影片上映6天票房已经超过15亿元,可以说影响力极大。该影片主要讲述了主人公程勇是一个保健品店小老板,由于缺钱在阴差阳错间结识白血病患者并为患者代购在中国大陆属于“假药”的印度格列宁,后将代理权卖给他人,在发现自己的倒卖致使伙伴病情恶化直至死亡后,又冒险为白血病患者低价购药直至被提起公诉的故事。该影片直接反映了中国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现实,并且几位主要角色数次在人性的绝望与希望,沉沦与救赎之间挣扎。
我不是药神的原型即“药侠”陆勇,其本人也是一名白血病患者,在服用正版“格列卫”一段时间后,由于经济条件严重恶化,后改服用印度产“格列卫”,并在2004至2014年的时间内为一些病友代购此类药物,由于该“印度药品”在中国并没有“国药准字”,则被官方认定为假药。2015年陆勇被警方抓捕,后沅江市检察院撤回起诉,2015年1月29日陆勇获释。
在“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上映后,陆勇在其个人微博中表示该电影的拍摄并没有得到其本人的授权,并且其本人对该电影对其形象的改编也十分不满,该维权声明在得到确认后被凤凰网等诸多媒体转发。由此《我不是药神》改编是否侵犯陆勇名誉权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热烈讨论。本文将对《我不是药神》改编是否侵犯陆勇名誉权进行深入分析。
深入分析
首先谈及其真人电影的改编。陆勇的个人声明中表示“我没有以任何方式,授权制片方来拍摄此电影。应韩家女女士的请求,我于2015年授权她根据我的故事原型创作剧本,她承诺正面宣传我的形象,维护我的名誉,并在此电影项目中,注明“根据×××真实故事改编字样和字幕”;尊重我的各项合法权益,且不得授权第三方对我造成伤害。韩家女将剧本卖给制片方,并未告之我,更未取得我的同意。”
尽管原型陆勇表示其并未将该改编授权,关于中国在改编真人电影是否必须要求本人授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周俊武律师认为,真人电影的改编与拍摄应当综合注意保护原型人物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就此我们对“我不是药神”中所涉及的电影人物与原型人物的差异来进行分析是否电影侵犯了原型人物的名誉权与隐私权。
侵犯名誉权的表现是捏造虚假事实,损害当事人对外形象,造成社会评价降低;而侵犯隐私权是违背当事人意志,将其私事和信息公之于众。由于“陆勇假药案”在电影上映前就早已广为人知,并且其本人的白血病状况也在公开媒体渠道报道过,所以在本电影中的隐私权涉及的内容并不多。但是在该电影中,非常多的与原型形成巨大差异的电影情节是否对原型陆勇构成名誉权侵犯则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药侠”陆勇在现实中本身是一名纺织厂厂长,生活作息较平常人并无差异。根据陆勇的个人声明,其行为是自救并且帮助其他病人一起挽救生命,整个过程没有任何的牟利行为。
而在电影中的主人公“程勇”原本是售卖“性生活保健品”的小老板,因为缺钱而进行代购“印度格列宁”,并且在初始赚到钱以后在夜总会大肆花费,甚至直接往桌子上甩数万元并要夜总会男服务生跳“钢管脱衣舞”。
中国虽然在官方层面认为社会职业不应该有地位高低之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售卖保健品的小业主一般并不能获得很高的社会地位与社会名望,并且出入夜总会的行为并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的行为。在电影中,程勇出入抽烟言之脏话,并且在后期将自己所有的“印度格列宁”独家代理权以上百万的价格卖给一位曾经卖假药的人并且遣散原本跟他一起做药品代购的白血病人,这显然与原型的社会身份不符。并且由于该电影在社会上所具有的巨大影响力,主人公日常行为角色使观众脑海中几乎会对原型进行定型。主人公的形象的确会给原型以巨大的负面冲击。
在最后的定罪判刑上,原型因“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与“销售假药罪”被抓,最后在公权力机关考量了其客观具体情节与主观动机后,结合“天理、国法、人情”后,最后检察院撤回起诉,陆勇在被看守所关押一百余天后最终无罪释放。电影中的程勇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原型陆勇在其个人声明中提到“我对预告片和其他拍摄花絮中搞笑的行为表示不满。他们的‘爆笑’是建立在病人痛苦之上,这种消费病人的行为,不值得称道。在我的字典里,‘命不是钱’,命是活生生的。我不知道,这部电影的制片人、演员有没有想过,一位癌症病人看到这样的电影会是什么感受?”
《我不是药神》的表现与著名电影《美丽心灵》对比形成了巨大的反差。《美丽心灵》讲述了精神病纳什在妻子的爱与保护下一步步克服自己的精神疾病最后获得诺贝尔奖的故事,而现实中在该电影播出前真正的纳什妻子与纳什本人早已分居并不在一起生活。《美丽心灵》该电影的成功给大众关于纳什夫妻两人的生活留下了美好的印象,并且给予了主人公夫妇的关系很高的正面评价。
法律规定
中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国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分析结论]
在我国的侵犯名誉权方面的认定一般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一般认定侵权名誉权应该符合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在《我不是药神》电影中,虽然最后场景中程勇已经改的习性良好,但是在影片的初期及中期,影片主人公程勇家暴自己的配偶,甚至公然殴打律师,在生活中拒不付房租,在万千患病者等待其购药的时候他将该药的购买渠道单方面私下卖给曾经卖假药的人并且间接导致自己的朋友因化疗和消疮而产生巨大的痛苦甚至死亡,则该人物的负面印象直接会深入人心,则实际上该影片对陆勇的名誉权侵犯应予成立。
根据媒体的报道,《我不是药神》2018年6月19日首映刚结束,导演和片方就赶到无锡向原型陆勇寻求谅解,后陆勇也逐步达成了对该电影片方的谅解并且并没有主张更进一步的权益。根据自诉案件的处理原则及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陆勇没有进一步追究的情况下,《我不是药神》侵犯陆勇名誉权的事件也不会再进一步进入司法程序。
在中国以后的真人故事改编电影中,制片方应该更加注意适当保护電影人物原型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尊重真人原型,应当避免给原型人物形象过多地改变并注入负面因素,从而达到保护原型人物名誉与获得电影艺术成功表现的双赢。
(作者单位:新东方迈格森国际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