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治政府下的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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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源于西方理念的税收法定原则,在限制公权力,保障纳税人权利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今,税收法定原则已在许多国家所确定,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国的法治政府迎来一个巨大的挑战:如何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在充分理解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对具体的税收法定与法治政府的关系以及具体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全面阐释税收法定原则所蕴含的基本内涵。
  关键词:法治政府;税收法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1
  去年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其中确定了“税收法定原则”。规定“税率的确定、税种的设立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全部都由法律来确定,意义十分重大。但在我国的宪法中,只规定了纳税人义务,征税机关的权利,与之相对的义务却没有规定。所以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我国的税收开证、税收减免和税率等,都应由法律规定,“法治政府”必须依法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一、法治政府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关系
  “法治政府”是一种全新的社会理念,它是相对于“人治政府”而言的。简单说,“法治政府”就是政府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其权力来源、运行和行为都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1]。我国的税收主要来自于人民,关切着人民的重大利益的。
  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税收程序法定。
  (一)法治政府与税种法定
  税种法定指的是,由法律来确定税种,一部税种法律只能对应一个税种,没有税种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没有权利征税,纳税人也无需缴纳税款。在当今法治社会中,为了有效的管理税收秩序,使税种的数量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各种消费税,存在着复杂的交叉关系,人们或者是企业负担着各种税种之间较重的税务。只有明确了税收的种类,政府才能按照不同税种的分类进行税收,从而提高政府征税的办事效率,防止纳税人进行逃避税务的活动。
  (二)法治政府与税收要素法定
  稅收要素法定指的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税收要素。所谓税收要素,具体包括税收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和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税收优惠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2]。税收要素是具体化的税收法律内容,构成了税法的基本框架,因此它成为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
  (三)法治政府与税收程序法定
  税收程序法是相对于实体法而言的,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影响,我国历来不注重程序法。但在税收关系中,为了实现权利和义务,税收程序法定是必不可少的,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办事,未经法定程序的规定是无效的。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的管理,然而其权力的范围越大,队伍越是庞大,往往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
  二、当前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没有纳入《立法法》之前,我国现行的18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虽然如今提出了要全面落实税收法定的政策,但在实践过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立法规定不足
  由于历史的因素,税法历来在我国发展的并不是十分的完备,从建国开始才了新的局面。我国没有完备的税收立法体系,所以关键在于提高税收立法等级。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明确立法权限,防范税收混乱现象。我国的税收法律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法较少,纳税人的权利从根本上得不到保证。所以要使宪法和单行法律进行有效的联结。
  (二)权力界限模糊
  西方国家的税收立法发展的较早,并进入高度发展阶段。伴随着交易行为的多样化,明确权力主体界限是十分重要的。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却是一个税收大国 ,由于税目繁多,造成税务管理不成规模,税务人员素质普遍低下,机关人员行使权力没有限制,对税收往往缺乏有效的管理,进而导致权力的肆意滥用。权力不明确也会导致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没有法律的保障来作为后盾,难以对纳税人进行管理,从而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法律程序欠缺
  相对于西方国家,他们历来注重程序法,所以他们所规定的税收的具体程序也是十分完善的,任何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进行的税收活动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对于中国,是以实体法为主的。程序法定不仅在税收立法上有巨大的作用,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也强调其重要性。所以对于中国来说,有了程序的法定,税收法定才不是空话。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重塑
  “法治政府”在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时,并不是孤立无援的,应与司法审查、执法监督相互配合,不断地完善“税收法定”原则,以适应法治社会的变革。面对税收立法存在的诸多弊端,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改进措施:
  (一)不断提高立法效力等级
  去年的人大会议中,正式确定了税收法定的原则。虽然一定的法律制度有利于规范税收活动,但法律就像一张渔网,用这种法律之网去扑捉百姓的鱼,所以有时法律越是强大,越能使老百姓处于弱势之中。
  当前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授权主体的资格,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不断地改善税法以满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需求,提高税法效力等级,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建立税收执法监督机制
  “依法治税”在立法上就要求国家机关在进行税收执法时要依法办事,建立税收执法监督机制,从而实现税收法定。
  为了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法治政府必须坚持依法执法,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行政工作人员要执法懂法,切实维护人们的权益。所以对于中国来说,我们应从立法、执法监管等方面入手,增强法律透明度。把收集到的信息定期的向社会公布,使税务更加的公平化、公正化、公开化,并定期进行税务的检查。对于特别敏感的问题,公开举行会有所伤害,要具体的列明。
  参考文献:
  [1]杜飞进.论法治政府的标准[N].人民日报,2013-2-15(10).
  [2]马洪.《经济法概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438.
  作者简介:何金玲(1992-),女,汉族,黑龙江牡丹江人,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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