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摩托车后私自卖出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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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张某因手头拮据,遂产生以借用的名义骗得熟人摩托车后卖钱花的想法,2012年4月至8月期间,张某先后5次以借用的名义从不同熟人处骗得5辆摩托车,张某将骗来的5辆摩托车均以低价卖出,共销得赃款1360元,经鉴定5辆摩托车总价值16818元。
  二、分歧意见
  对张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理由如下: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用摩托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基于“自愿”将财物摩托车交与张某,张某进而将摩托车低价卖出,非法占有摩托車,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诈骗罪追究张某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侵占罪,其理由如下:张某在被害人允许下借用摩托车,系合法占有,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驱使下,将处于控制的他人财物摩托车私自卖出,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在被害人告诉的情况下,应当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案件评析
  关于诈骗罪与侵占罪在概念上的区别,这里就不再叙述。诈骗罪、侵占罪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都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不同的是客观表现方面存在的差异,即非法获取财物的方法不同。诈骗罪是采取欺诈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取得财物;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行为过程中,既有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信任的因素,又有将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拒不归还的因素,关于这类侵占与欺诈交织的客观表现如何定性,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本案行为人张某对被害人摩托车占有过程是先以借用的名义,骗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摩托车,张某在使用摩托车过程中,私自将摩托车低价卖出,从而非法占有摩托车。从这个过程中看出,行为人张某自始至终都抱着以借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摩托车的想法,客观上张某骗得摩托车后便以低价将摩托车卖出,从而非法占有摩托车,使被害人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失,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张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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