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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征地过程譬如国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户之间的博弈过程。中央政府(国务院)是征地的“裁判”,地方政府的征地利润总是大于零,农户不是政府权力的对手,始终居于弱势地位。地方政府征用土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让,因此征地属于市场行为。建议取消中央政府按比例对土地增值收益进行分配,而只收取一定的征地“判决”费;增加地方政府的征地成本;将征地的价格提升为农用地价格与土地转用后增值的区段平均值的分割值之和,从而提高农户的征地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