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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关温州民营企业破产及老板“跑路”的报道不断,一方面反映出国际市场需求下降对中国外向型经济的负面影响开始显现;另一方面折射出民营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之大。民营企业融资难尽管是个老问题,但目前银行业贷款额度受存贷比制约在局部集中爆发。
数据显示,2012年1月底中国银行业存贷比为71.87%,创下2005年6月以来的新高,这意味着商业银行整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监管压力。
其实早在2011年三季度,部分上市银行已突破存贷比监管红线,不得不通过加大“揽储”的力度或放慢贷款增长的方式以符合监管要求,从而导致银行业为“冲时点”存款余额大幅波动。
目前热钱外流导致的外汇占款减少使货币供给增速下降,2012年1月银行业存款余额减少8000亿元,在严格实施存贷比监管的情况下,银行信贷增长将受到抑制。逐步摒弃存贷比监管指标应提上日程。
无关紧要的存贷比
存贷比监管的初衷之一是管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但银行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使其贷款可以不受存贷比限制。存贷比突破监管上限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是假定存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但银行可通过债券、理财产品、同业拆借等渠道获得流动性时,以存款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理由显得并不充分。
另外,假定存款的稳定性高于债券等其他负债并没有理论根据。更重要的是,中国实施严格的存款准备率管理制度,近20%的存款准备金发挥着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既然通过存款准备金率可以有效防范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为什么还要重复实施存贷比上限监管呢?
从抑制银行资产过度膨胀的功能看,实行严格的资本充足率可替代存贷比上限监管。现行的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指标限制由央行于1994年制定,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在国有商业银行实施,以加强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当时中国银行业还未实施巴塞尔协议,银行资产扩张不必受资本充足率的制约。但今非昔比,资本充足率已经成为银行业最重要的监管指标。通过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的指标监管,银行的投资杠杆受到严格的限制,存贷比上限的存在已经没有实际价值。
目前在金融业较发达的美国、欧洲和香港地区等都未提出强制性的存贷比要求。
2010年末,美国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总额9.21万亿美元,存款7.89万亿美元,存贷比为117%;欧元区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2.27万亿欧元,存款余额10.80万亿欧元,存贷比114%。香港地区银行体系存贷比长期维持在85%左右。
可见,银行业存贷比突破75%的上限未必会导致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的根据在于银行经营状况的恶化,融资能力的下降,而与其负债结构关系不大。在没有存款保险的情况下,认为存款的稳定性高于债券是没有根据的。历史上导致银行破产的“挤兑风险”都来自于存款人集体行动。
在综合化经营的体制下,银行业资金来源不再依赖存款,债券、理财,甚至其他金融衍生品的发行都是银行重要的融资来源,此时如果仍实施严格的存贷比上限,监管不仅会抑制银行的放款能力,而且不利于其实现资产的最优配置。
目前存贷比上限监管导致银行存款的大幅波动,甚至引发部分银行“高息揽存”等违约行为。部分银行为规避存贷比限制,将部分表内贷款通过各种方式转向表外,使银行经营透明度下降,潜在经营风险上升。
逐步放松、甚至摒弃存贷比上限监管,将降低银行业监管成本,降低其表外资产的风险。不论管理层的监管行动,还是银行业的合规努力,都需要耗费经济资源。银行业的监管成本是一种典型的交易费用,而不是生产成本,因此,在维持金融稳定和金融机构活力的前提下,使金融监管成本最小化将是一种社会进步。
数据显示,2012年1月底中国银行业存贷比为71.87%,创下2005年6月以来的新高,这意味着商业银行整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监管压力。
其实早在2011年三季度,部分上市银行已突破存贷比监管红线,不得不通过加大“揽储”的力度或放慢贷款增长的方式以符合监管要求,从而导致银行业为“冲时点”存款余额大幅波动。
目前热钱外流导致的外汇占款减少使货币供给增速下降,2012年1月银行业存款余额减少8000亿元,在严格实施存贷比监管的情况下,银行信贷增长将受到抑制。逐步摒弃存贷比监管指标应提上日程。
无关紧要的存贷比
存贷比监管的初衷之一是管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但银行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使其贷款可以不受存贷比限制。存贷比突破监管上限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是假定存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但银行可通过债券、理财产品、同业拆借等渠道获得流动性时,以存款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理由显得并不充分。
另外,假定存款的稳定性高于债券等其他负债并没有理论根据。更重要的是,中国实施严格的存款准备率管理制度,近20%的存款准备金发挥着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既然通过存款准备金率可以有效防范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为什么还要重复实施存贷比上限监管呢?
从抑制银行资产过度膨胀的功能看,实行严格的资本充足率可替代存贷比上限监管。现行的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指标限制由央行于1994年制定,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在国有商业银行实施,以加强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当时中国银行业还未实施巴塞尔协议,银行资产扩张不必受资本充足率的制约。但今非昔比,资本充足率已经成为银行业最重要的监管指标。通过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的指标监管,银行的投资杠杆受到严格的限制,存贷比上限的存在已经没有实际价值。
目前在金融业较发达的美国、欧洲和香港地区等都未提出强制性的存贷比要求。
2010年末,美国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总额9.21万亿美元,存款7.89万亿美元,存贷比为117%;欧元区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2.27万亿欧元,存款余额10.80万亿欧元,存贷比114%。香港地区银行体系存贷比长期维持在85%左右。
可见,银行业存贷比突破75%的上限未必会导致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的根据在于银行经营状况的恶化,融资能力的下降,而与其负债结构关系不大。在没有存款保险的情况下,认为存款的稳定性高于债券是没有根据的。历史上导致银行破产的“挤兑风险”都来自于存款人集体行动。
在综合化经营的体制下,银行业资金来源不再依赖存款,债券、理财,甚至其他金融衍生品的发行都是银行重要的融资来源,此时如果仍实施严格的存贷比上限,监管不仅会抑制银行的放款能力,而且不利于其实现资产的最优配置。
目前存贷比上限监管导致银行存款的大幅波动,甚至引发部分银行“高息揽存”等违约行为。部分银行为规避存贷比限制,将部分表内贷款通过各种方式转向表外,使银行经营透明度下降,潜在经营风险上升。
逐步放松、甚至摒弃存贷比上限监管,将降低银行业监管成本,降低其表外资产的风险。不论管理层的监管行动,还是银行业的合规努力,都需要耗费经济资源。银行业的监管成本是一种典型的交易费用,而不是生产成本,因此,在维持金融稳定和金融机构活力的前提下,使金融监管成本最小化将是一种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