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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企业合并形式可以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控股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或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投资。此外,根据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采用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核算。本文将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为例,分析合并方与长期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