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目前公司实践中一元化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无法满足公司对外交易的需求,作为补充的委托代理人制度存在授权范围不统一、一事项一授权导致贻误商机、转委托不便等缺陷,导致代理权纠纷频发和商事交易秩序混乱。职务代理制度能弥补法定代表人制度和委托代理人制度之不足,满足商事交易追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独特价值需求,增强交易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促进交易秩序和信用。建立职务代理制度之前,可用职务代理理论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