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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高职高专办学理念的调整,办学模式的改革创新,职业教育集团在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本文以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人才培养为出发点,围绕云南职业教育集团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中如何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探索其具体的应用机制,以期能够引起更多法律专业人士的思考,共同探讨职教集团与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的有效结合,为本地方区域培养更多的应用型辅助类法律人才。
【关键词】职业教育集团;人才培养;应用机制
【分类号】G71
一、职业教育集团概述
为了克服职业教育的发展瓶颈和制约因素,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个别职业院校开始构建职业教育集团,探索校企合作,以及职业院校如何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改革之路。1992年10月北京市西城区相继成立了北京蒙妮坦美发美容职业教育集团和北京西城区旅游职业教育集团,又于1993年4月底成立了北京西城区新技术职业教育集团,成为国内首批职教集团。 之后江苏、浙江、山东和广东等沿海地区积极探索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的运行模式,职业教育集团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2005年8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与教育部签订了“共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协议,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改革。探索和完善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资体制和学校人事分配制度。创新“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探索素质教育新模式,探索“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探索有利于技能提高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和“双师型”教师培养的新模式,探索东部地区支持西部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服務功能,采取联合办学等多种形式,为中、西部和环渤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搭建服务平台。
云南省职业教育集团的发展开始于2006年,当时围绕烟草、矿电业和旅游业三大优势产业,在云南的玉溪成立了玉溪烟草职业教育集团、玉溪工业商贸职教集团和玉溪旅游服务职业教育集团,积极探索职业教育产学研一体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模式。此后云南省范围内又纷纷组建数个职业教育集团,涉及的行业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农业、林业、种植业、冶金矿业、国土资源、经济管理、艺术、体育等等,例如云南冶金矿业职教集团、云南国土资源职教集团、云南交通职教集团、云南农业职教集团、云南林业职教集团、云南经济管理职教集团、云南粮油职教集团、云南供销职教集团、云南旅游职教集团、玉溪旅游服务职教集团、云南艺术职教集团、云南体育职教集团。 云南职业教育集团是结合云南省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发展需要,联合省内外部分职业院校和知名企业,经云南省教育厅批准,组建成立。本集团是为了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学校、行业、企业之间的全方位合作,建立适应市场、立足行业、依托企业、强化技能培训的现代职业教育模式。发挥集团规模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更好地为云南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关于职业教育集团的科学内涵,我国的相关政府机构和学者都对其进行了定义,大致如下: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国资委印发的《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若干意见》中,将职业教育集团定义为:“职业教育集团是由职业学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法人产教联合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应当坚持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以集团章程为其共同行为规范。凡自愿遵守职业教育集团章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均可加入集团,成为集团理事单位。”学术界对职业教育集团的内涵基本形成共识,一般将职业教育集团定义为:“职教集团是指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学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契约或资产为联结纽带而组成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
二、云南职业教育集团在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中的价值和意义
高职高专的法律事务专业因对口就业率低等因素,近年来多次被评为“黄牌”专业。由于媒体的舆论导向,它们仅片面的关注法律专业初次就业率低的现状,从而也让很多高考考生放弃法律事务专业,而盲目的选择工程、会计、经济管理等所谓就业率高的专业。然而面对社会现实,事实上我们的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专业的人才,但是却出现“社会有很大的需求,法律专业的就业率又很低”的尴尬境况。以我校为例,2006年至2010年,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每一届至少有四个班级,每个班级大概55人左右,而从2011年开始,该专业的招生人数急剧下降,招生人数萎缩的很严重。面对如此困难的现状,高职法律教育正面临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如果不进行改革创新,很可能发展的更糟。因此,高职法律教育要冲出就业困境,破解专业建设难题,办出自身特色,必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云南省地处我国西南边陲,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人民的法律综合素养不是很高,特别是其广大的基层地方组织机构非常缺乏法律专业的服务人才。因此云南省的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人才培养,应该立足本省,满足本省的基层地方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服务于本省的发展。基于这一现状特点,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的岗位目标应该界定为:“培养对应法律实务岗位、法律执行岗位和司法技术岗位的法律辅助类人才。”这些岗位广泛地分布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等。
据现有的资料,在国外,对于法律职业教育的研究内容甚多,综观世界发达国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大多突出 “工学结合”特点,例如德国的“双元制”模式、英国的“三明治”教育、美国和加拿大的“合作教育”模式、日本的“产学合作”模式、澳大利亚以行业为主导的“TAFE”模式等。他们的经验突出体现了工学结合模式的优势所在。他们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且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培养大批优秀的法律职业人。
目前高职高专法律类人才培养模式仍旧存在背离职业岗位需求、课程设置没有摆脱本科院校的窠臼、对实践教学资金投入不足、教学团队结构不合理难以适应工学结合的需要等诸多问题,尤其在法律事务专业工学结合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凸显不足。因此我们应分析现状,正视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充分发挥职教集团的积极作用,抓住机会,努力探索工学结合的适合路径,为云南培养更多更优质的基层法务工作者,更好的服务于云南的基层法务工作和辅助性法务工作。 三、云南职业教育集团在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中发挥作用的运行和保障机制
职业教育集团是由职业学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法人产教联合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应当坚持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因为职业教育集团的成员单位都是基于自愿加入集团的,所以对于成员单位并没有强制性的作为义务。基于这一特点,因此就会存在个别的成员单位在后續的合作发展中未能积极的发挥产学结合的作用。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人才培养所依托的职教集团的成员单位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社区组织等,如何充分发挥职教集团中的成员单位在法律专业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是我们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能发挥实质作用,那么职教集团就如空中楼阁,只是去观赏一下,并没有实际意义。
按照资源依赖理论的观点,在一个由不同利益群体组成的联合体中,每个利益群体都有自己偏好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并试图通过组织内的互动完成自己的目标,取得自己的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发展都面临很大的竞争压力,职业院校的学生面临如何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在毕业之际找到自己的立足之地,而大量的企业也面临着如何用较小的人力资源成本雇佣高技能人才,以保证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因而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和企业双方各自获得发展的需要,也因此可以获得互补性资源。既然组建职业教育集团要坚持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那么我们在平时的合作中,就不能让我们的学生成为职教集团成员单位的负担和障碍,而是应该探索更好的运行和保障机制,既实现工学结合,学生在实践中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同时也能为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社区组织等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和法律帮助。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设和完善:
(一)实现职教集团成员之间资源互补,降低合作成本。
从资源的角度看,校企合作形成的主要原因是获得互补性资源。如果两者之
间不存在依赖和契约关系,则交易成本会很高,所以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首先就要建立在互信和合作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降低成本,达到双赢。如果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之后,其成本比独立办学的成本还要高时,职业院校将会失去合作的意愿和兴趣。所以当职业院校的资源配置不能满足教学需要时,校企合作才应运而生,成为办学主体整合社会资源的重要手段。因此校企合作首先要实现双赢,既不能让学生成为职教集团成员单位的负担,也不能让学生未能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既要充分调动职教集团成员单位的积极性,能够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实训基地和真实的实际工作岗位,同时也实现学生通过自己的实训为成员单位提供基本的法律服务,降低合作成本,实现资源互补。
企业的经营目标应该是在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该勇于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促进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基于此,企业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为专业领域的高职学生提供有价值的实训岗位,让学生充分提高自身的实践技能。此外由于职业教育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分工系统,教学内容繁杂,职业技能水平要求高,既需要双师型的教师,也需要实训室、实训设备等固定资产,还需要真实的工作环境,只有这些条件都具备,才能提供系统的职业教育服务,因此职业教育更需要多个主体承担不同的角色,实现资源互补、合作共赢。
(二)设计科学合理的实习目标、实习内容和实习方式,通过职教集团,提高学生法律实务的实践技能。
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通常会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
和社区组织中实习,因为法院和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基本不可能成为职教集团的成员单位,而且由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都非常固定,能够安排的实习学生人数很有限,因而对于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绝大多数都是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和社区组织中实习。学生参与的与专业相关的实习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现如今几乎每个学校都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让学生走入一线的实际工作,让学生通过实习提高自身的实践技能。但是由于监督、运行和考核机制的不完善,很多学生在实习岗位并没有充分有效的获得专业实践技能,有的只是在外混混日子,蒙混过关。基于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切实保障学生在实习实践中,真正能参与法律实务工作,通过实习认识自身的不足,在实践中收获更多课本上没有的真实体会。下面我将以律师事务所、企业和社区组织为例,探讨如何更好的发挥职教集团在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应用机制。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可以分为几个阶段。第一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感性认识,大学一年级可以分组分阶段的让学生走入律师事务所,看一看律师如何办案,由于学生刚刚接触法律专业,刚刚开始学习专业知识,所以此阶段他们不可能很专业的参与律师办案,但是通过观察律师办案的具体环节,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发现自身的差距和不足,从而激励自己珍惜课堂的学习时间,扎实的学习法律基础理论知识,为今后的实习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二阶段:大学二年级可以分组进行实习,能够跟随律师收集案件信息、会见案件的当事人和整理卷宗等,这一阶段仍以观察和协助的形式进行。第三阶段:大学三年级应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紧密跟随律师,充分接触办案的各个环节,并通过与律师办案的对比,让学生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包括思维方式、专业知识、法律逻辑能力、推理能力、思辨能力等等,不断完善自己、超越自己,提高自身的实践技能。
在一个诉讼案件中,学生可以参与以下工作:收集案件信息、协助调查取证、起草不重要的文书或案件记录、庭审笔记、整理案卷、邮寄文书资料、协助会见当事人,记录会见内容和开庭笔录等。具体而言,学生在真实的实习环境中,应该重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信息收集
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是一沉不变的,每一天全国各地基本都会颁布新的法规和规章,所以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应该养成及时关注、收集和整理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习惯。 2.协助会见当事人,记录会见内容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也会有顾虑,特别是对于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对于一些重要的办案程序,律师不放心让学生去做,这是客观事实,所以我们的学生在律师事务所实习,首先要做好自己的本分,多听多看多观察,不能盲目的去参与其中,反而会遭到律师的反感,成为律师办案的负担和累赘。所以学生在参与律师办案时,开始要多观察思考,与律师建立的信任关系之后,再逐渐深入参与其中。
跟随律师会见当事人时,最初要学会记录会见内容,在会见的过程中,会涉及很多谈话内容,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正确的筛选信息,快速地记录有用的关键信息,做好这些能够切实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此外在会见当事人时,也有很多的学问,比如要提问哪些问题,要收集的证据内容,如何与当事人建立互信关系,获取有效的信息等。学生在跟随律师会见当事人,可以收获很多课本学习不到的工作体会,而这些又恰好是课堂的学习不能给与学生的真实体验,所以搭建职教集团,寻找更多的实习岗位,对于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是非常有帮助的。
3.撰写相关的法律文书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可以撰写的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财产保全申请书、管辖异议申请书、延期举证申请书、证据清单、质证意见、代理词、补充代理意见、法律意见书、结案报告、谈话记录、当事人声明书等等。在校期间,学生已经开设司法文书写作这门课程,老师已经就文书的格式和文书的内容进行了完整规范的讲解,但是学生只是模拟演练,并没有针对真实的案件进行撰写。所以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时,对于能够撰写的所有文书,虽然有些文书撰写之后律师也不会采用,但是这个实践的过程非常重要。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需要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运用才能书写成功。通过自己的独立撰写,可以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最后通过与律师撰写的文书进行对比,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存在不足的原因,通过针对真实案例的反复训练,可以极大的提高学生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和水平。
4.撰写结案报告
对于案情简单的诉讼案件,应该让学生自己写一份结案报告,可以培养学生概括案件的能力和分析案件的能力。拨开一个案子层层细微的事实和情节,剩下的就是确定案件性质的主要事实。只有当认真梳理案件的所有材料之后,你才能够明白为什么律师对一些问题避而不谈,对一些问题重点论述。当你能够将一件已判决案件的所有证据一件件的分析评价后,你会认知什么是重要的,什么是次要的,什么根本就没有意义,你就能心领神会。这就需要去总结案件,去撰写案件的结案报告。因此撰写结案报告,非常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能够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具体的实操环节,除了律师自己撰写结案报告之外,学生自己也应该去撰写一份,再与律师撰写的进行对比,从而能够发现自身的不足,积累改进的经验。
5.整理案件的卷宗材料
当结案之后,学生应该协助律师整理案件的卷宗材料,通过整理卷宗材料,学生可以清楚的掌握办案的整个流程和涉及的各种法律文书,梳理证据清单,对证据进行归档。整理卷宗材料,学生可以学习很多课本上没有的经验和技能。在诉讼法的教学方面,教师也会详细的讲解证据规则,但是基本都是通过模拟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讲解,学生并不能切实的感受到在办案的过程中收集证据的关键性和收集证据的困难和障碍。也不能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证据材料的取舍。而通过在律师事务所的真实实习经历,学生可以参与到证据的收集和对案件的研讨,更加真实的体会如何收集证据,如何获得有利的关键证据赢得诉讼。
在企业和社区组织实习,学生主要从事的是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等非诉讼的实习工作。在企业实习,接触最多的应该是订立合同的工作。在学校期间,老师也系统的讲授过合同法的相关理论知识,但是基本都是理论的讲授和模拟的实操。而进入企业之后,学生接触的都是真实的合同,而且是涉及企业切实利益的合同。所以在订立合同文书时,就不再是模拟的训练,而是要思考如何防范风险、规避风险和如何解决问题,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并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在社区组织进行实习,主要是协助社区组织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协助社区解决内部的简单民事纠纷,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普通老百姓解决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三)健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德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职业教育建设的已经相对成熟,
基本都已形成完整规范的系统,所以才有享誉世界的“德国制造”。而且这些国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这些国家的职业教育的顶层设计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都很完善。而反观我国,我们会发现我国在职业教育的法规体系建设上是相对滞后的,落后于校企合作的现实发展需要。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已经施行了近二十年,在这期间,我国的经济社会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的职业教育模式也在不断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不断进行改革创新。而校企合作既面临新的机遇,也面临很多新的问题。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只作出一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此外地方的行政机关在制定指导意见时,大多都是意见和建议,强调合作的自愿性,较少有强制性的规定。因而校企合作中的很多实际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要改变这种现状,我们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合作的深入发展。
此外目前職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具体制度缺失,企业还没有直接承担职业教育的任务。而且如果企业在合作的过程不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很多企业会失去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是有个校企合作的名,却没有实现实实在在的校企合作。因此笔者认为,培养高技能职业人才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职业院校自身的目标,也是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初衷。通过校企合作,对于那些提供真实实训基地和实训岗位,对于学生的实际技能有提高帮助的企业,国家应该在税收金融政策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支持,这也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增强企业职业教育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
结束语
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就法律事务专业而言,是培养深入基层的一线法律辅助类人才。如果我们的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有偏差,就会导致我们培养的学生不能适应社会的现实需要,不能满足基层组织和企业对人才的实际要求。过去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往往存在重理论、轻实际,重知识、轻技巧的实际问题,教师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但大多数都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在课堂上的技能训练基本都是模拟训练。同样高职高专的学生普遍存在学习兴趣不浓、学习习惯不好、动手能力差、眼高手低的不足,如果一味在课堂上学习,没有实践技能的训练,他们很难从心底意识到自身的不足,从而激发出自己的潜能努力学习。而职教集团的成立,通过搭建校区合作的平台,学生能在真实的法律环境中实习。首先通过实习,学生能够很快的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次,在实习的过程中,能够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灵活应变能力、法律思辨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极大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因此探讨职教集团在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应用机制,对于建设和发展此学科具有积极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职业教育集团;人才培养;应用机制
【分类号】G71
一、职业教育集团概述
为了克服职业教育的发展瓶颈和制约因素,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个别职业院校开始构建职业教育集团,探索校企合作,以及职业院校如何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改革之路。1992年10月北京市西城区相继成立了北京蒙妮坦美发美容职业教育集团和北京西城区旅游职业教育集团,又于1993年4月底成立了北京西城区新技术职业教育集团,成为国内首批职教集团。 之后江苏、浙江、山东和广东等沿海地区积极探索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的运行模式,职业教育集团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2005年8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与教育部签订了“共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协议,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改革。探索和完善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资体制和学校人事分配制度。创新“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探索素质教育新模式,探索“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探索有利于技能提高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和“双师型”教师培养的新模式,探索东部地区支持西部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服務功能,采取联合办学等多种形式,为中、西部和环渤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搭建服务平台。
云南省职业教育集团的发展开始于2006年,当时围绕烟草、矿电业和旅游业三大优势产业,在云南的玉溪成立了玉溪烟草职业教育集团、玉溪工业商贸职教集团和玉溪旅游服务职业教育集团,积极探索职业教育产学研一体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模式。此后云南省范围内又纷纷组建数个职业教育集团,涉及的行业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农业、林业、种植业、冶金矿业、国土资源、经济管理、艺术、体育等等,例如云南冶金矿业职教集团、云南国土资源职教集团、云南交通职教集团、云南农业职教集团、云南林业职教集团、云南经济管理职教集团、云南粮油职教集团、云南供销职教集团、云南旅游职教集团、玉溪旅游服务职教集团、云南艺术职教集团、云南体育职教集团。 云南职业教育集团是结合云南省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发展需要,联合省内外部分职业院校和知名企业,经云南省教育厅批准,组建成立。本集团是为了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学校、行业、企业之间的全方位合作,建立适应市场、立足行业、依托企业、强化技能培训的现代职业教育模式。发挥集团规模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更好地为云南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关于职业教育集团的科学内涵,我国的相关政府机构和学者都对其进行了定义,大致如下: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国资委印发的《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若干意见》中,将职业教育集团定义为:“职业教育集团是由职业学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法人产教联合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应当坚持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以集团章程为其共同行为规范。凡自愿遵守职业教育集团章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均可加入集团,成为集团理事单位。”学术界对职业教育集团的内涵基本形成共识,一般将职业教育集团定义为:“职教集团是指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学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契约或资产为联结纽带而组成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
二、云南职业教育集团在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中的价值和意义
高职高专的法律事务专业因对口就业率低等因素,近年来多次被评为“黄牌”专业。由于媒体的舆论导向,它们仅片面的关注法律专业初次就业率低的现状,从而也让很多高考考生放弃法律事务专业,而盲目的选择工程、会计、经济管理等所谓就业率高的专业。然而面对社会现实,事实上我们的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专业的人才,但是却出现“社会有很大的需求,法律专业的就业率又很低”的尴尬境况。以我校为例,2006年至2010年,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每一届至少有四个班级,每个班级大概55人左右,而从2011年开始,该专业的招生人数急剧下降,招生人数萎缩的很严重。面对如此困难的现状,高职法律教育正面临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如果不进行改革创新,很可能发展的更糟。因此,高职法律教育要冲出就业困境,破解专业建设难题,办出自身特色,必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云南省地处我国西南边陲,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人民的法律综合素养不是很高,特别是其广大的基层地方组织机构非常缺乏法律专业的服务人才。因此云南省的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人才培养,应该立足本省,满足本省的基层地方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服务于本省的发展。基于这一现状特点,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的岗位目标应该界定为:“培养对应法律实务岗位、法律执行岗位和司法技术岗位的法律辅助类人才。”这些岗位广泛地分布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等。
据现有的资料,在国外,对于法律职业教育的研究内容甚多,综观世界发达国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大多突出 “工学结合”特点,例如德国的“双元制”模式、英国的“三明治”教育、美国和加拿大的“合作教育”模式、日本的“产学合作”模式、澳大利亚以行业为主导的“TAFE”模式等。他们的经验突出体现了工学结合模式的优势所在。他们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且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培养大批优秀的法律职业人。
目前高职高专法律类人才培养模式仍旧存在背离职业岗位需求、课程设置没有摆脱本科院校的窠臼、对实践教学资金投入不足、教学团队结构不合理难以适应工学结合的需要等诸多问题,尤其在法律事务专业工学结合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凸显不足。因此我们应分析现状,正视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充分发挥职教集团的积极作用,抓住机会,努力探索工学结合的适合路径,为云南培养更多更优质的基层法务工作者,更好的服务于云南的基层法务工作和辅助性法务工作。 三、云南职业教育集团在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中发挥作用的运行和保障机制
职业教育集团是由职业学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法人产教联合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应当坚持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因为职业教育集团的成员单位都是基于自愿加入集团的,所以对于成员单位并没有强制性的作为义务。基于这一特点,因此就会存在个别的成员单位在后續的合作发展中未能积极的发挥产学结合的作用。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人才培养所依托的职教集团的成员单位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社区组织等,如何充分发挥职教集团中的成员单位在法律专业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是我们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能发挥实质作用,那么职教集团就如空中楼阁,只是去观赏一下,并没有实际意义。
按照资源依赖理论的观点,在一个由不同利益群体组成的联合体中,每个利益群体都有自己偏好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并试图通过组织内的互动完成自己的目标,取得自己的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发展都面临很大的竞争压力,职业院校的学生面临如何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在毕业之际找到自己的立足之地,而大量的企业也面临着如何用较小的人力资源成本雇佣高技能人才,以保证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因而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和企业双方各自获得发展的需要,也因此可以获得互补性资源。既然组建职业教育集团要坚持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那么我们在平时的合作中,就不能让我们的学生成为职教集团成员单位的负担和障碍,而是应该探索更好的运行和保障机制,既实现工学结合,学生在实践中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同时也能为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社区组织等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和法律帮助。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设和完善:
(一)实现职教集团成员之间资源互补,降低合作成本。
从资源的角度看,校企合作形成的主要原因是获得互补性资源。如果两者之
间不存在依赖和契约关系,则交易成本会很高,所以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首先就要建立在互信和合作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降低成本,达到双赢。如果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之后,其成本比独立办学的成本还要高时,职业院校将会失去合作的意愿和兴趣。所以当职业院校的资源配置不能满足教学需要时,校企合作才应运而生,成为办学主体整合社会资源的重要手段。因此校企合作首先要实现双赢,既不能让学生成为职教集团成员单位的负担,也不能让学生未能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既要充分调动职教集团成员单位的积极性,能够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实训基地和真实的实际工作岗位,同时也实现学生通过自己的实训为成员单位提供基本的法律服务,降低合作成本,实现资源互补。
企业的经营目标应该是在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该勇于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促进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基于此,企业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为专业领域的高职学生提供有价值的实训岗位,让学生充分提高自身的实践技能。此外由于职业教育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分工系统,教学内容繁杂,职业技能水平要求高,既需要双师型的教师,也需要实训室、实训设备等固定资产,还需要真实的工作环境,只有这些条件都具备,才能提供系统的职业教育服务,因此职业教育更需要多个主体承担不同的角色,实现资源互补、合作共赢。
(二)设计科学合理的实习目标、实习内容和实习方式,通过职教集团,提高学生法律实务的实践技能。
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通常会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
和社区组织中实习,因为法院和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基本不可能成为职教集团的成员单位,而且由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都非常固定,能够安排的实习学生人数很有限,因而对于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绝大多数都是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和社区组织中实习。学生参与的与专业相关的实习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现如今几乎每个学校都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让学生走入一线的实际工作,让学生通过实习提高自身的实践技能。但是由于监督、运行和考核机制的不完善,很多学生在实习岗位并没有充分有效的获得专业实践技能,有的只是在外混混日子,蒙混过关。基于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切实保障学生在实习实践中,真正能参与法律实务工作,通过实习认识自身的不足,在实践中收获更多课本上没有的真实体会。下面我将以律师事务所、企业和社区组织为例,探讨如何更好的发挥职教集团在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应用机制。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可以分为几个阶段。第一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感性认识,大学一年级可以分组分阶段的让学生走入律师事务所,看一看律师如何办案,由于学生刚刚接触法律专业,刚刚开始学习专业知识,所以此阶段他们不可能很专业的参与律师办案,但是通过观察律师办案的具体环节,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发现自身的差距和不足,从而激励自己珍惜课堂的学习时间,扎实的学习法律基础理论知识,为今后的实习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二阶段:大学二年级可以分组进行实习,能够跟随律师收集案件信息、会见案件的当事人和整理卷宗等,这一阶段仍以观察和协助的形式进行。第三阶段:大学三年级应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紧密跟随律师,充分接触办案的各个环节,并通过与律师办案的对比,让学生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包括思维方式、专业知识、法律逻辑能力、推理能力、思辨能力等等,不断完善自己、超越自己,提高自身的实践技能。
在一个诉讼案件中,学生可以参与以下工作:收集案件信息、协助调查取证、起草不重要的文书或案件记录、庭审笔记、整理案卷、邮寄文书资料、协助会见当事人,记录会见内容和开庭笔录等。具体而言,学生在真实的实习环境中,应该重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信息收集
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是一沉不变的,每一天全国各地基本都会颁布新的法规和规章,所以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应该养成及时关注、收集和整理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习惯。 2.协助会见当事人,记录会见内容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也会有顾虑,特别是对于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对于一些重要的办案程序,律师不放心让学生去做,这是客观事实,所以我们的学生在律师事务所实习,首先要做好自己的本分,多听多看多观察,不能盲目的去参与其中,反而会遭到律师的反感,成为律师办案的负担和累赘。所以学生在参与律师办案时,开始要多观察思考,与律师建立的信任关系之后,再逐渐深入参与其中。
跟随律师会见当事人时,最初要学会记录会见内容,在会见的过程中,会涉及很多谈话内容,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正确的筛选信息,快速地记录有用的关键信息,做好这些能够切实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此外在会见当事人时,也有很多的学问,比如要提问哪些问题,要收集的证据内容,如何与当事人建立互信关系,获取有效的信息等。学生在跟随律师会见当事人,可以收获很多课本学习不到的工作体会,而这些又恰好是课堂的学习不能给与学生的真实体验,所以搭建职教集团,寻找更多的实习岗位,对于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是非常有帮助的。
3.撰写相关的法律文书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可以撰写的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财产保全申请书、管辖异议申请书、延期举证申请书、证据清单、质证意见、代理词、补充代理意见、法律意见书、结案报告、谈话记录、当事人声明书等等。在校期间,学生已经开设司法文书写作这门课程,老师已经就文书的格式和文书的内容进行了完整规范的讲解,但是学生只是模拟演练,并没有针对真实的案件进行撰写。所以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时,对于能够撰写的所有文书,虽然有些文书撰写之后律师也不会采用,但是这个实践的过程非常重要。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需要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运用才能书写成功。通过自己的独立撰写,可以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最后通过与律师撰写的文书进行对比,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存在不足的原因,通过针对真实案例的反复训练,可以极大的提高学生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和水平。
4.撰写结案报告
对于案情简单的诉讼案件,应该让学生自己写一份结案报告,可以培养学生概括案件的能力和分析案件的能力。拨开一个案子层层细微的事实和情节,剩下的就是确定案件性质的主要事实。只有当认真梳理案件的所有材料之后,你才能够明白为什么律师对一些问题避而不谈,对一些问题重点论述。当你能够将一件已判决案件的所有证据一件件的分析评价后,你会认知什么是重要的,什么是次要的,什么根本就没有意义,你就能心领神会。这就需要去总结案件,去撰写案件的结案报告。因此撰写结案报告,非常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能够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具体的实操环节,除了律师自己撰写结案报告之外,学生自己也应该去撰写一份,再与律师撰写的进行对比,从而能够发现自身的不足,积累改进的经验。
5.整理案件的卷宗材料
当结案之后,学生应该协助律师整理案件的卷宗材料,通过整理卷宗材料,学生可以清楚的掌握办案的整个流程和涉及的各种法律文书,梳理证据清单,对证据进行归档。整理卷宗材料,学生可以学习很多课本上没有的经验和技能。在诉讼法的教学方面,教师也会详细的讲解证据规则,但是基本都是通过模拟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讲解,学生并不能切实的感受到在办案的过程中收集证据的关键性和收集证据的困难和障碍。也不能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证据材料的取舍。而通过在律师事务所的真实实习经历,学生可以参与到证据的收集和对案件的研讨,更加真实的体会如何收集证据,如何获得有利的关键证据赢得诉讼。
在企业和社区组织实习,学生主要从事的是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等非诉讼的实习工作。在企业实习,接触最多的应该是订立合同的工作。在学校期间,老师也系统的讲授过合同法的相关理论知识,但是基本都是理论的讲授和模拟的实操。而进入企业之后,学生接触的都是真实的合同,而且是涉及企业切实利益的合同。所以在订立合同文书时,就不再是模拟的训练,而是要思考如何防范风险、规避风险和如何解决问题,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并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在社区组织进行实习,主要是协助社区组织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协助社区解决内部的简单民事纠纷,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普通老百姓解决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三)健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德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职业教育建设的已经相对成熟,
基本都已形成完整规范的系统,所以才有享誉世界的“德国制造”。而且这些国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这些国家的职业教育的顶层设计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都很完善。而反观我国,我们会发现我国在职业教育的法规体系建设上是相对滞后的,落后于校企合作的现实发展需要。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已经施行了近二十年,在这期间,我国的经济社会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的职业教育模式也在不断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不断进行改革创新。而校企合作既面临新的机遇,也面临很多新的问题。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只作出一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此外地方的行政机关在制定指导意见时,大多都是意见和建议,强调合作的自愿性,较少有强制性的规定。因而校企合作中的很多实际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要改变这种现状,我们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合作的深入发展。
此外目前職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具体制度缺失,企业还没有直接承担职业教育的任务。而且如果企业在合作的过程不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很多企业会失去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是有个校企合作的名,却没有实现实实在在的校企合作。因此笔者认为,培养高技能职业人才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职业院校自身的目标,也是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初衷。通过校企合作,对于那些提供真实实训基地和实训岗位,对于学生的实际技能有提高帮助的企业,国家应该在税收金融政策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支持,这也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增强企业职业教育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
结束语
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就法律事务专业而言,是培养深入基层的一线法律辅助类人才。如果我们的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有偏差,就会导致我们培养的学生不能适应社会的现实需要,不能满足基层组织和企业对人才的实际要求。过去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往往存在重理论、轻实际,重知识、轻技巧的实际问题,教师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但大多数都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在课堂上的技能训练基本都是模拟训练。同样高职高专的学生普遍存在学习兴趣不浓、学习习惯不好、动手能力差、眼高手低的不足,如果一味在课堂上学习,没有实践技能的训练,他们很难从心底意识到自身的不足,从而激发出自己的潜能努力学习。而职教集团的成立,通过搭建校区合作的平台,学生能在真实的法律环境中实习。首先通过实习,学生能够很快的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次,在实习的过程中,能够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灵活应变能力、法律思辨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极大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因此探讨职教集团在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应用机制,对于建设和发展此学科具有积极的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