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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漏洞检测是新兴的网络行为,因动机、对象、授权、工具、技术、影响等多方面的不同而在类型上呈现出复杂多样性。对有关行为的刑法规制,我国目前主要是围绕《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来进行体系建构的。就该中心法条而言,规范性关键词的含义值得商榷,前置法规定的设计存有欠缺,情节性规定过于笼统,客体要件还显得粗疏,这些不足之处共同制约着该法条乃至整个法文本体系规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应当予以完善。同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要切实注重主观方面要件的审查机能,并强化对有关行为之刑罚必要性、合理性的追问,充分贯彻、落实体系化规制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