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立法中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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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瑕疵担保的单独规定,而是将之作为权利瑕疵的情形之一,统一适用权利瑕疵担保严格责任。但货物上负担的知识产权侵权情形远比一般财产权侵权情形更为复杂,交易行为人知晓货物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风险的成本过高,最终改变了严格责任在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语境中的正当性基础。我国应从国家利益的现实出发,借鉴并改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对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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