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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处理内部产生的边角废料操作中,如对外销售,需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对这部分废料的销售是否给计征增值税,实务界是有争议的。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增值角度来说,废料销售不属于企业业务增值的范畴。对该部分的废料销售额计征增值税行为是与现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相悖的,对于一般规模纳税入企业来说,一定程度上也是加重其赋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