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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担任着重要的鉴定职能,但是由于其鉴定管辖、鉴定人员构成、鉴定书署名、鉴定人出庭等存在诸多瑕疵,其作为民事证据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一直备受质疑。本文从临床医学的特点和医事法学理论着手,对于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从法律层面和技术方面提出完善和重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建议,其目的是促进形成一套与现行司法鉴定互补的具有临床医学鉴定特色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