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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如何正确处理好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如何提高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缓解执行难,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重大问题。近期,笔者就2009年以来所在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以期对提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有所裨益。
一、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现状透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被害人民事权益的实现,关系到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但由于我国立法缺陷和执行机制不完善,审判实务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率普遍偏低。事实上,除了部分调解结案的案件自动履行外,多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无法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现状主要表现在:1、执行标的额相对较大,一般为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2、执行兑现率大大低于普通民事案件;3、双方对立情绪较大。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大多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犯罪,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仇恨较深,对立情绪比普通民事案件大;4、申请人要求赔偿愿望迫切及期望值较高。产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主要有:
1. 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自身经济状况差,,家庭财产中房屋等大宗生活资料又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财产权不明晰,个别案件,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被告人被处罚后,其亲属普遍对立情绪较大,即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认为被告人已被判处刑罚,再赔付给被害人无任何意义了,有些被告人及其亲属还搞假分家、假离婚来规避执行,有些甚至藏匿或转移、变卖可能会被执行的财产,导致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遗产状况难以弄清。
2、“重刑轻民、刑优于民”的观念所致。传统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旧观念制约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顺利到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更重视对犯罪的惩罚问题,而对被害人要求赔偿的保护关注不够。
3.、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措施有限。一是在财产控制上存在滞后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于很少采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所以一般只能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完全有时间在侦查、起诉、审理等阶段内将财产转移。二是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有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一般已在监狱内服刑,已经接受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常用的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而言根本无法适用。在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上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对于那些不配合激励的家属法院却找不到法律依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三是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机制缺乏。附带民事执行与否和刑罚执行没有关联,一般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减刑、假释,所以被执行人往往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此外,现行比较奏效的执行方法如集中执行、公告执行、限制高消费等均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被执行人产生不了多大作用。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立法缺陷。对附带民事执行程序适用上的理解偏差。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的规定,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在规定上不具有衔接性,这就导致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与执行相脱节。
二、漳浦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基本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具有重要作用。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作了补充修改。一是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近年来,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根据“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注重优先调解,调解率稳中有升。2009年至2012年9月,该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27件,审结227件,其中,调解结案129件,调解率从2009年为39.39%上升到今年的68.5%,有力维护了刑事被害人合法的民事权益,避免刑事被害人遭到“二次伤害”。具体情况详见表一所示。
表一、漳浦法院2009-2012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情况表
项目
年度受理审结调解调解率2009年66662639.39%2010年66664872.73%2011年60603151.67%2012年
1-9月35352468.57%三、提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的对策建议
(一)设立庭前调解程序,确立调解工作的法定性
建议将庭前调解工作设立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刑事审判庭接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后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案件外,所有应调解的案件均应进行庭前调解一次以上,由主审法官负责承办案件的庭前调解,并把调解贯穿于审理过程的始终。
(二)把握不同时机,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
针对案件不同的特点,把握案件调解的切入点和时机,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的各个阶段,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庭前阶段强化释法明理,促使当事人对调解工作主动配合。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后,主审法官应及时阅卷,掌握当事人的情况和心态,积极进行法律释明。被害人对赔偿规定有所了解后,对赔偿数额的估算较为合理,尤其是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赔偿请求过高不着边际的现象大大减少。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为能得到从轻、从宽处罚,真正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庭审阶段通过开庭审理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引导双方的情绪,减少对抗。同时结合公诉机关对犯罪事实的指控、举证和公诉意见,当庭主持调解,化解纠纷。庭后阶段,辩法析理,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以解决纠纷为目标,庭审结束后进一步做耐心、细致的具体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敦促赔偿款如期到位。对于刑事被告人接受调解并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作为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调解,增强调解工作的有效性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羁押、被害人伤残较多的情况,当事人很难就赔偿事宜面对面地进行协商,其亲属、朋友、代理人参与调解有利于提高调解结案。故在调解方式上邀请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家族内有威望的人士、村委、工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参与调解。认真组织、引导陪审员积极参与案件的庭前、庭中、庭后多个环节的调解工作,通过人民陪审员讲“情理”和法官讲“法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此外,调解工作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的全程进行,除了人民法院应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主持调解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也可以调解,为今后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奠定基础和提供条件。
(四)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增强法官做好调解工作的主动性
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进行指标量化考核,将调解率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目标,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并在年终评先评优时作为评选依据。这样,可以进一步增强法官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刑事审判的全过程。
(五)依法加大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力度,提高调解成功率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及时依法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转移、私分、隐匿被告人的财产,以确保今后附带民事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于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先予执行案件的,要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这样,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高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成功率。
(六)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实行的是以被告人本人现存的财产为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制度,其缺陷往往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终实现,进而引发其他社会矛盾。所以,要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就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来补充现行制度的不足。在被害人受害严重,刑事损害赔偿无法实现或赔偿不足的情况下,由社会或国家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对因受犯罪侵害而导致被害人生活困难,而加害人又无能力进行赔偿的案件,对被害人适当资助解决其部分实际生活困难,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赔偿协议,使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结案。
(作者通讯地址: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
一、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现状透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被害人民事权益的实现,关系到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但由于我国立法缺陷和执行机制不完善,审判实务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率普遍偏低。事实上,除了部分调解结案的案件自动履行外,多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无法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现状主要表现在:1、执行标的额相对较大,一般为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2、执行兑现率大大低于普通民事案件;3、双方对立情绪较大。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大多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犯罪,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仇恨较深,对立情绪比普通民事案件大;4、申请人要求赔偿愿望迫切及期望值较高。产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主要有:
1. 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自身经济状况差,,家庭财产中房屋等大宗生活资料又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财产权不明晰,个别案件,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被告人被处罚后,其亲属普遍对立情绪较大,即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认为被告人已被判处刑罚,再赔付给被害人无任何意义了,有些被告人及其亲属还搞假分家、假离婚来规避执行,有些甚至藏匿或转移、变卖可能会被执行的财产,导致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遗产状况难以弄清。
2、“重刑轻民、刑优于民”的观念所致。传统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旧观念制约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顺利到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更重视对犯罪的惩罚问题,而对被害人要求赔偿的保护关注不够。
3.、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措施有限。一是在财产控制上存在滞后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于很少采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所以一般只能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完全有时间在侦查、起诉、审理等阶段内将财产转移。二是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有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一般已在监狱内服刑,已经接受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常用的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而言根本无法适用。在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上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对于那些不配合激励的家属法院却找不到法律依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三是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机制缺乏。附带民事执行与否和刑罚执行没有关联,一般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减刑、假释,所以被执行人往往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此外,现行比较奏效的执行方法如集中执行、公告执行、限制高消费等均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被执行人产生不了多大作用。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立法缺陷。对附带民事执行程序适用上的理解偏差。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的规定,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在规定上不具有衔接性,这就导致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与执行相脱节。
二、漳浦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基本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具有重要作用。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作了补充修改。一是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近年来,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根据“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注重优先调解,调解率稳中有升。2009年至2012年9月,该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27件,审结227件,其中,调解结案129件,调解率从2009年为39.39%上升到今年的68.5%,有力维护了刑事被害人合法的民事权益,避免刑事被害人遭到“二次伤害”。具体情况详见表一所示。
表一、漳浦法院2009-2012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情况表
项目
年度受理审结调解调解率2009年66662639.39%2010年66664872.73%2011年60603151.67%2012年
1-9月35352468.57%三、提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的对策建议
(一)设立庭前调解程序,确立调解工作的法定性
建议将庭前调解工作设立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刑事审判庭接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后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案件外,所有应调解的案件均应进行庭前调解一次以上,由主审法官负责承办案件的庭前调解,并把调解贯穿于审理过程的始终。
(二)把握不同时机,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
针对案件不同的特点,把握案件调解的切入点和时机,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的各个阶段,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庭前阶段强化释法明理,促使当事人对调解工作主动配合。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后,主审法官应及时阅卷,掌握当事人的情况和心态,积极进行法律释明。被害人对赔偿规定有所了解后,对赔偿数额的估算较为合理,尤其是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赔偿请求过高不着边际的现象大大减少。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为能得到从轻、从宽处罚,真正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庭审阶段通过开庭审理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引导双方的情绪,减少对抗。同时结合公诉机关对犯罪事实的指控、举证和公诉意见,当庭主持调解,化解纠纷。庭后阶段,辩法析理,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以解决纠纷为目标,庭审结束后进一步做耐心、细致的具体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敦促赔偿款如期到位。对于刑事被告人接受调解并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作为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调解,增强调解工作的有效性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羁押、被害人伤残较多的情况,当事人很难就赔偿事宜面对面地进行协商,其亲属、朋友、代理人参与调解有利于提高调解结案。故在调解方式上邀请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家族内有威望的人士、村委、工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参与调解。认真组织、引导陪审员积极参与案件的庭前、庭中、庭后多个环节的调解工作,通过人民陪审员讲“情理”和法官讲“法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此外,调解工作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的全程进行,除了人民法院应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主持调解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也可以调解,为今后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奠定基础和提供条件。
(四)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增强法官做好调解工作的主动性
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进行指标量化考核,将调解率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目标,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并在年终评先评优时作为评选依据。这样,可以进一步增强法官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刑事审判的全过程。
(五)依法加大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力度,提高调解成功率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及时依法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转移、私分、隐匿被告人的财产,以确保今后附带民事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于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先予执行案件的,要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这样,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高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成功率。
(六)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实行的是以被告人本人现存的财产为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制度,其缺陷往往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终实现,进而引发其他社会矛盾。所以,要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就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来补充现行制度的不足。在被害人受害严重,刑事损害赔偿无法实现或赔偿不足的情况下,由社会或国家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对因受犯罪侵害而导致被害人生活困难,而加害人又无能力进行赔偿的案件,对被害人适当资助解决其部分实际生活困难,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赔偿协议,使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结案。
(作者通讯地址: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