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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只是作为违法阻却事由之一而进行研究学习的。在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和人权价值的今天,被害人承诺有待进一步探讨的价值和意义。本人拟从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浅论刑法违法阻却事由之一的被害人承诺在刑法适用中的价值。
关键词 被害人承诺;构成要件;法治社会
早在罗马法就有“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格言。被害人的承诺,是指当符合一定条件时,由于行为主体对自己有处分权的利益的放弃,从而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日本刑法学家大冢仁指出的“在被害人的承诺之下进行的行为,很难看成是典刑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实际上被害人的承诺往往具有不同的意义”①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害其法益,表明其放弃了该法益,放弃了对该法益的保护。既然如此,法律就没有必要予以保护;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就没有侵害法益,因而没有违法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就不成立犯罪。有些承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如拐卖儿童的行为,即使得到儿童的承诺,也不影响拐卖儿童罪的成立。由此可见,只有在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被害人的承诺才可能阻却违法性,如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②本文拟从承诺的主体、承诺的主观方面、承诺的客体、承诺的时间和范围进行阐述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
一、被害人承诺的主体
承诺的被害人须对自己承诺的特定事项的性质、结果与意义具有辩认能力和能够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控制能力。要达到这个标准,承诺的主体就要达到年满14周岁(实足年龄),且具有健全的心智,在承诺行为时对所承诺的事项的范围、意义具有理解能力。
二、被害人承诺的主观方面
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错误性的、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威压做出的承诺,是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因为有效的承诺是建立在法益主体在意思无缺陷的情况下充分表明其自由、真实的意思。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害人只是承诺的动机错误,在此情形下做出的承诺,应该有效。(例如,妇女以为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对方就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性关系后,对方并没有释放其丈夫。)“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被害人只有因欺骗而发生了’法益关系的错误’,即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时,他所做出的承诺才是无效的;如果被害人所受的欺骗只关系到所期望得到的回报,被害人只发生了单纯的动机错误,那么,并不否定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③
三、被害人承诺的客体
被害人承诺侵害其自己有权处分的个人法益时,才有可能排除犯罪的成立,但这并不是无限制的,即使被害人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也是有一定的限度(例如被害人放弃自己的生命,允许或者同意他人杀害自己,此承诺不具有效力,行为人仍成立故意杀人罪)。另外,被害人的承诺应是现实的承诺,但在特殊的情况下,推定的承诺行为,也同样排除犯罪的成立,如发生火灾时,为了避免烧毁被害人的贵重财产,闯入屋内搬出贵重物品的行为,就属于推定的承诺行为。但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
四、被害人承诺的时间、范围
不是被害人任何时候做出的承诺都是阻却违法事由的,而是要在行为前或者结果发生时做出的承诺才有效,但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改变其先前的承诺的,应认定为原来的承诺无效。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通常称为事后承诺的,不具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效果,不是阻却违法事由之一,其行为仍然成立犯罪。再者,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否则仍然成立犯罪。例如: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砍掉自己的左脚的三根脚趾,可行为人却多砍一趾,行为人仍然成立愿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只有当符合一定条件时,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才可以阻却违法,不成立犯罪,否则仍成立犯罪。
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进程过程中,彰显法治与民主的今天。人权价值和民主理念的不断发展,被害人承诺洽洽充分体现了人民自主决定权的观念,而且这种承诺在刑法保护的法益范围内,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且能被大众所接受,而且也符合法律的规定,经承诺的行为才能在刑法上具有宽容的评价的价值,不具有非难的可能性。这也是和谐社会法治追求的基本价值趋向。随着民主与法治理念的发展,被害人承诺实现了人权的价值已经成为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 被害人承诺;构成要件;法治社会
早在罗马法就有“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格言。被害人的承诺,是指当符合一定条件时,由于行为主体对自己有处分权的利益的放弃,从而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日本刑法学家大冢仁指出的“在被害人的承诺之下进行的行为,很难看成是典刑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实际上被害人的承诺往往具有不同的意义”①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害其法益,表明其放弃了该法益,放弃了对该法益的保护。既然如此,法律就没有必要予以保护;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就没有侵害法益,因而没有违法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就不成立犯罪。有些承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如拐卖儿童的行为,即使得到儿童的承诺,也不影响拐卖儿童罪的成立。由此可见,只有在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被害人的承诺才可能阻却违法性,如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②本文拟从承诺的主体、承诺的主观方面、承诺的客体、承诺的时间和范围进行阐述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
一、被害人承诺的主体
承诺的被害人须对自己承诺的特定事项的性质、结果与意义具有辩认能力和能够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控制能力。要达到这个标准,承诺的主体就要达到年满14周岁(实足年龄),且具有健全的心智,在承诺行为时对所承诺的事项的范围、意义具有理解能力。
二、被害人承诺的主观方面
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错误性的、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威压做出的承诺,是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因为有效的承诺是建立在法益主体在意思无缺陷的情况下充分表明其自由、真实的意思。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害人只是承诺的动机错误,在此情形下做出的承诺,应该有效。(例如,妇女以为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对方就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性关系后,对方并没有释放其丈夫。)“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被害人只有因欺骗而发生了’法益关系的错误’,即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时,他所做出的承诺才是无效的;如果被害人所受的欺骗只关系到所期望得到的回报,被害人只发生了单纯的动机错误,那么,并不否定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③
三、被害人承诺的客体
被害人承诺侵害其自己有权处分的个人法益时,才有可能排除犯罪的成立,但这并不是无限制的,即使被害人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也是有一定的限度(例如被害人放弃自己的生命,允许或者同意他人杀害自己,此承诺不具有效力,行为人仍成立故意杀人罪)。另外,被害人的承诺应是现实的承诺,但在特殊的情况下,推定的承诺行为,也同样排除犯罪的成立,如发生火灾时,为了避免烧毁被害人的贵重财产,闯入屋内搬出贵重物品的行为,就属于推定的承诺行为。但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
四、被害人承诺的时间、范围
不是被害人任何时候做出的承诺都是阻却违法事由的,而是要在行为前或者结果发生时做出的承诺才有效,但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改变其先前的承诺的,应认定为原来的承诺无效。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通常称为事后承诺的,不具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效果,不是阻却违法事由之一,其行为仍然成立犯罪。再者,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否则仍然成立犯罪。例如: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砍掉自己的左脚的三根脚趾,可行为人却多砍一趾,行为人仍然成立愿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只有当符合一定条件时,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才可以阻却违法,不成立犯罪,否则仍成立犯罪。
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进程过程中,彰显法治与民主的今天。人权价值和民主理念的不断发展,被害人承诺洽洽充分体现了人民自主决定权的观念,而且这种承诺在刑法保护的法益范围内,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且能被大众所接受,而且也符合法律的规定,经承诺的行为才能在刑法上具有宽容的评价的价值,不具有非难的可能性。这也是和谐社会法治追求的基本价值趋向。随着民主与法治理念的发展,被害人承诺实现了人权的价值已经成为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